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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的法务思维

2014/12/31 字体: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 谢科洋

 在服务企业时,律师以其独有的专业技能和特有方式为企业保驾护航、创造价值。那么,企业法务如何思考问题,哪些法律思维方式值得我们重视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种思维特别重要:
  一是权利义务对等思维。
  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基本都是双务合同。彼此负有义务,也享有权利,而且,享有权利的前提是履行义务。
  因此,权利义务对等,这是合作双赢的基础,只想着自己一方占便宜是不可能长久的。
  二是证据思维。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形式主要有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发票、邮件、短信、录音、证人证言等。
  书面证据通常是直接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或者仲裁的话,书面证据往往是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
  因此,必须非常重视合同等书面证据。
  另外,举证责任也必须提前注意。民事案件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使客观事实是如此,但如果缺乏证据,法院或者仲裁也无法认定。
  三是时限思维。
  在法律上,涉及时限的规定很多,如保证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举证期限、上诉期限等。
  就一份合同来说,涉及时限的时间点也很多,如签订时间、合作期间、付款时间、完工时间、租赁时间等。
  若合同履行不遵守时限,就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若维权不注意时间,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四是合规思维。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现代合同法理念推崇自由协商,但部分法律条款是强制性条款,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比如,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无效。再比如房产抵押,法律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但现实中,有人以为签订抵押合同或者把对方的房产证押在自己手上就享有抵押权,事实却并非如此。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特别应当考虑双方约定的适法性,必须考虑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五是程序思维。
  法律正义不但需要实体规范来保障,也需要程序来保障。在民法规范中,立法者常用程序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以不安抗辩权为例,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如对方提供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则可以解除合同。
  倘若没有按照上述流程来行使不安抗辩权,你就可能反而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是诉讼思维。
  诉讼思维是一种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或处理思路。面对一起诉讼案件,首先要考虑需要适用的法律,以及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其次要寻找有无相关证据证实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基本都是双务合同。彼此负有义务,也享有权利,而且,享有权利的前提是履行义务。
  因此,权利义务对等,这是合作双赢的基础,只想着自己一方占便宜是不可能长久的。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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