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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伟律所从壳牌石油储量错误分类事件出发谈公司治理制度缺陷带来的法律风险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壳牌石油储量错误分类事件
撰稿: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
协助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
    
   本节着重分析世界第三大石油企业——皇家荷兰/壳牌集团公司因石油储量错误分类而遭遇的一些问题。
 
      事实
 
    2004年1月9日,壳牌宣布将之前公布为“已探明”储量的39亿桶当量(BOE)原油储量重新分类,划归更具投机性的“可能”储量。据称原因来自以下两点:一方面,有关政治、环境或者商业问题的当地诉讼动摇了石油开采的确定性,致使部分储量不再属于“探明”储量;另一方面,壳牌对在土地租赁期满之前开采出所有被列入“已探明”储量的原油没有信心。
 
    这一分类变更使壳牌的公布石油储量下降20%以上[1]。一周之内,壳牌股票价格下降10%以上,市值减少60多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壳牌此前两年的利润总额。
 
   事件发生后,壳牌受到英、美两国监管机关有史以来最高金额的罚款,向英国财政服务局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总额达1.51亿美元的民事罚款[2],勉强逃过美国政府的刑事检控。为此,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雇[3],企业垂百年的声誉也受到严重损害。
 
  另外,为解决由壳牌养老金计划成员在美国提起的三起集体诉讼,公司支付了9000万美元。通过支付900万美元的原告律师费用,并同意进行公司治理改革,平息了一起由此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截至目前,还有一起由此引起的集体诉讼尚未结案。根据相关报道,在这起诉讼中,原告股东要求壳牌赔偿超过18亿美元的股票存款计划损失。
 
    解释说明
 
  作为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壳牌受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第210号4-10条的约束。上述规定要求,石油公司必须报告其“已探明”石油储量,以便投资者能够获得关于储量重置比例这一关键业绩指标的准确信息。如果一个石油公司的储量重置比例低于100(采油速度快于找油速度),公司能否长期保持当前的采油速度将会受到质疑,进而影响股东对公司价值的评估。
 
  在规则4-10条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已探明”储量的定义是:“在现有经济和作业条件下可以相当确定能在未来数年中从已知矿藏中开采出来的”储量。该委员会进一步阐明,一家公司只能将从商业角度来看具有可采性的石油列入“已探明”储量。但是,尽管这一定义已经非常详细,特定的石油储量是否应被列入“已探明”储量仍离不开一定的主观判断。根据业已公布的报告,壳牌制订有全面的储量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可惜这一制度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的详细要求尚有偏差。
 
   壳牌的后续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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