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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众筹模式边缘行走 国内从业者需规避法律风险

2013/6/14 字体: 来源: 作者:

  只需轻点鼠标,并且花费很少的钱,普通人就能加入炙手可热的私募大潮?一家名为北京美微文化传播(下称“美微传媒”)的公司似乎让这一想法变成了现实,该公司将原始股放在淘宝网上进行售卖,在股权投资领域玩起了“互联网金融”,也因此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淘宝网信息显示,上述公司店铺名称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销售的产品是“美微传媒凭证登记式会员卡”,网民只需花费120元便能购买100股,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由于网民参与度较高,美微传媒还于2013年2月在网络上进行第二次认购,最后募资总额达120.37万元,这种新型的募资方式着实让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骄傲了一把”。

  法律人士称,上述募资行为在国外已有先例,实属“众筹模式”之股权制表现形式。但具体到中国市场,如果按照政策解读,“众筹模式”都有“非法集资”之嫌。不过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心态倒也平和,“愿意在不触犯法律法规底线的情况下,为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做新的尝试和探索。”

  网络私募还是非法集资?

  据美微传媒第二次招募说明书内容显示,此次招股价格为1.2元/股,认购总股份为80万股,股份出让人为美微传媒天使投资人孙红粉,股本资金总数为96万元。交易完成后,孙红粉持股比例由8%降至2%。

  所有在淘宝网上购买美微登记凭证式会员卡网友所购买的原始股都属于公众股,“只有大额认购的股东才是可以成为注册股东”。公众股和注册股东在公司盈利后的分红和上市之前的转让权益方面完全相同,只是公众股每次转让要经过公司会员中心协助办理,由法人代持股份。

  美微传媒的上述网络募资行为,在淘宝网“落地”操作中颇受质疑。众多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微传媒网络募资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中国公司法及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互联网律师赵占领认为,美微传媒通过淘宝网直接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售公司股份,而且人数超过了证券法规定的200人上限,“已经构成公开发行证券,并不属于‘网络私募’范畴。”

  “初创公司的投资,风险巨大,淘宝投资者缺乏经验,而且股东众多,难以形成畅通的沟通渠道。”创新工场CEO李开复表示。

  “现在,这家企业的上述行为难以保证股东的合法身份,后续也很难维护和行使自身的权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在接受采访时称,“这几年陕西、西北有很多售卖原始股的,打算到海外上市,这都是违法的,参与的百姓通常血本无归”。

  更有证券界人士表示,以会员卡的形式来兑换股票,是否合法值得推敲。如果未来公司能够上市,那么投资者用淘宝买来的股票收益是否得到保证,现在持有的原始股票未来是否具有流通性和法律效力,这也很难确定。

  不过,易凯资本CEO王冉则认为,未来早期创业项目的募资方式会发生变革,募资规范需要靠市场的约束机制和募资平台的透明化。

  对于认购者的保障以及可能存在的违规,美微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及:如果因公司非经营性风险导致无法正常运营,公司将以120%的溢价回购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目前网络募集的资金量小于公司的现金储备,如果发生意外,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出资负责回购,与法定代表人达成的协议是,其将所转让股份的现金留在公司备用。”朱江称。

  对于越来越多的质疑声,淘宝网回应称已对上述会员卡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其销售信息、个人转手信息都被清空。事实上,淘宝此前打算对之前认购的款项做退回处理,但由于中间操作难度较大,目前尚未有进一步的结果。

  众筹旋风来袭

  事实上,类似美微传媒的网络募资行为在国外已有先例。创业法律咨询顾问娄鹤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目前国际上流行一种公众筹资模式即“众筹模式”。上述公司在网站上直接售卖公司的原始股,这种情况是众筹的“股权制”的表现形式,其他的表现形式还有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

  众筹模式起源于美国,广义而言,教会捐赠、竞选的募资都是众筹的雏形。而众筹真正成为一种模式是在一家名为Kickstarter的网站出现之后。

  Kickstarter是一家通过网友募捐来达成创意项目的网站,任何人都可以向某个项目捐赠指定数目的资金,网站收取很低的佣金。

  网站一经推出便受到网友追捧。目前,参与投资支持KickStarter上项目的人已经超过了300万,提交的项目已经有7.8万个,成功融到的资金为3.62亿美元。

  此后,效仿者层出不穷,诸如Indiegogo、When you wish、CircleUp等都是与众筹相关的网站。据市场调查公司Massolution所发布的首份关于众筹领域的报告显示,2011年以众筹模式筹集的款项大约有15亿美元,其中有8.37亿美元来自美国的个体投资人。

  当然,中国的某些网站诸如点名时间、亿觅创意、觉、淘梦网、追梦网等也在众筹模式的道路上摸索前行。不过上述相关网站并未成规模,从项目本身看,众筹模式下催生的主要是创意类、公益类的轻资产项目,集资金额的平均值不超过十几万元,人均资助金额为几百元。

  需规避法律风险

  “更多的参与者与更大的项目集资金额往往伴随着更高的法律风险,”娄鹤表示,“极有可能使项目的性质及判断发生转化”。

  由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尤其是“众筹”与敏感词“集资”在字面上极其相似,其在中国的法律风险、商业模式选择、实践中的把控等,值得创业者和投资人重点关注。

  目前,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过娄鹤认为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仍有本质的区别。他认为,从一开始,项目发起方、平台即众筹平台运营主体及支持者(或称出资方)均能清晰地认识并预见到,双方并非存贷款的法律关系。支持者的出资不是以获得利息、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为目的,而是一种项目资助、捐款,或是对模型产品预付款的性质。“这只是一种法理上的解释和判断,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往往能直接决定项目的生死,法律风险犹存。”

  对于尚未明朗的法律风险,娄鹤向创业者建议,可先从风险最小的奖励模式入手,通过不断实践把控风险。

  另外,在资金管理方面,由于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方划款都涉及到资金,平台有义务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这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众筹平台自身而言,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不直接经手资金,而是通过第三方独立运作。”娄鹤称。

  以Kickstarter为例,它以亚马逊支付作为整个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资金托管和交易平台。捐助者的钱全部打进亚马逊支付,融资者也只有通过该支付渠道才能把钱转进自己的账户。

  
实际上,众筹模式在美国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媒体时常爆出Kickstarter融资项目到期却未能交出产品的新闻事件。侯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Kickstater之所以能做起来不是出于法律的庇佑,而是得益于美国人良好的银行信用体系和早期的教会捐赠、竞选募资等众募文化的熏陶。”

  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JOBS法案,进一步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以公开劝诱或公开广告形式进行私募,包括创业公司和成熟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印刷品、电视、社会媒体或通过第三方网站等形式进行私募发行和销售。创业公司的创始人能够更为合理地使用众筹这一手段获取发展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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