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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商业模式含法律风险

2013/6/14 字体: 来源: 作者:程怡

 

晚报讯仅仅是提供存储空间,就可以肆意上传未经授权的影像作品,不受任何约束吗?近日,闵行法院对四起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中广文化起诉“土豆网”一案,“土豆网”终因帮助侵权被判付近12万元。

2012年9月,原告中广文化发现在“土豆网”的豆单中出现了《枪神传奇》,“土豆网”未经许可播放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要求判令被告“土豆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合计人民币250万元。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查明,2012年4月19日,原告与连续剧《枪神传奇》原著作权人中联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发行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了中广文化永久的拥有该剧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另约定中广文化交纳保证金600万元,并保证《枪神传奇》在电视台、互联网发行每集净收入不少于200万元,按照30集计算,净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现“土豆网”利用“豆单”视频库在网络上未获授权即播放《枪神传奇》,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

“土豆网”作为提供存储空间的分享视频网站,应当知道上传影视作品的注册用户很有可能并非权利人,但其仍在主页设置了影视频道,为注册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吸引注册用户上传影视作品。

本案中的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播放次数巨大,“土豆网”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内容服务的视频分享网站,对注册用户上传的涉案作品应当尽足够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却怠于行使该义务,放任甚至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中广文化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播放次数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等因素,判决被告“土豆网”赔偿原告中广文化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及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18000元。

近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向辖区内的文广局、文化执法大队、知产局,以及土豆网、激动网、百视通、隐志网等知名网络企业发放2011-2012年度著作权网络侵权审判白皮书,对近年来著作权网络侵权现象做了通报与总结,其中,“分享”视频成为了网络传播侵权的“重灾区”。在此份著作权网络侵权审判白皮书中,首次提出“联合域名”、“嵌套播放器”等新型网络服务商业模式带来的巨大涉诉风险。不少网络公司认为采用“联合域名”、“嵌套播放器”等方式能够规避法律,使此类商业模式隐含巨大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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