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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银行催收方式引发的法律风险

2013/7/2 字体: 来源: 作者:

 

银行在业务经营中经常要对逾期贷款、贷记卡不良透支业务进行催收,按催收主体划分,可分为内部催收与委外催收;按催收方式划分,可分为诉讼催收与非诉催收。银行的日常催收形式繁多,若催收方式存在瑕疵,不具备合法的证据效力,则催收无效。这样会造成银行主张权利行为的不被认定甚至诉讼时效的丧失,因此,催收的有效性极为关键。
 
  不同方式隐含的风险
 
  上门催收的风险。银行直接向义务人送交催收通知书,义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即为签收,此时,签收主体的确认十分重要。例如,在农户贷款业务中,村委会未经农户授权就擅自代为接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催收证据。
 
  邮寄催收的风险。一是挂号信存根未注明信函内容的情况。通过挂号信形式邮寄催收通知书的,存根备注栏未注明内容为“催收通知书”的,根据目前法院的实际判例来看,若债务人在诉讼纠纷中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有的法院判定此邮寄行为具备催收效力,有的法院却不认可该行为具备催收效力;二是邮寄催收通知书被退回的情况。实践中有债务人因地址变更、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催收通知书被退回,对此类情况,能否认定对债务人的催收有效,不同法院的裁判也不尽相同。
 
  公告催收的风险。有的银行经办人员为图方便,未严格遵循公告催收的适用条件,对不符合“下落不明”条件的债务人实施公告催收或在地方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催收,其效力均存在争议,容易引发社会质疑或法律纠纷。
 
  公证催收的风险。在公证机构对银行邮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及过程进行公证时,应保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邮寄日期一致。但有时因为公证书存在制作周期等情况,会出现公证书出具时间比邮寄催收通知书时间滞后的结果,此种情形下若银行以公证书出具日期作为催收日期来起算诉讼时效的话,很可能在后续催收时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引发法律风险。
 
  仅催收本金、未催收利息的风险。实际操作中,一些银行经办人员在催收通知书中仅载明贷款本金,未载明贷款利息,导致债务人以此为理由抗辩利息已还清或称利息已丧失诉讼时效,这样就将银行置于了较为被动的境地。
 
  委托第三人催收的风险。委托第三人催收的业务中,一旦因催收外包业务管理不善,出现催收对象错误,或采取非法手段催收等方式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均会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严重时甚至会因委托人的非法损害行为而导致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应多方入手加强防范
 
  签收主体的合法性是关键。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债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债务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因此,银行应严格把握签收主体的合法性,并在合同中约定代为接收催收通知书的主体、地址,或者由客户出具授权书。
 
  邮寄催收程序要规范。一是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对于通过挂号信形式邮寄催收的,应审核挂号信催收通知书存根中的地址和时间是否准确、字迹是否清晰可辨,存根的备注栏中是否注明内容为“催收通知书”等;二是要准确填写邮寄名址。邮寄地址应当是债务人的法定地址或其办理业务时留存的地址,同时收件人的名称也应当填写正确,应填写债务人全称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
 
  司法实践中,交寄地址写错致使邮件被退回的情形,如果是发信人责任,就不能认定为邮件已送达;如果是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提供的地址错误,或是提供正确地址之后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银行的行为,银行依照原留存地址邮寄催收通知被退回的,应属于债务人责任,此种情况可被法院认定为催收通知已送达,从而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媒体公告催收的处理要审慎。通过媒体公告催收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需符合两个条件,即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并且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居住所在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了催收公告。
 
  核对公证日期需谨慎。一般而言,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书是对银行“在特定时间通过邮局以信函方式向债务人寄送催收通知”这一行为的证明,如遇到公证书出具日期与寄送催收通知日期不一致时,催收日期应以银行向债务人发送催收通知的挂号信邮寄日期为准,不应以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为准。
 
  填写债务金额需严谨。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因此,利息作为贷款的孳息,与贷款属于同一笔债权,即便银行在催收通知书上仅列明了本金而未列明利息,银行对本金的催收效力仍应及于利息。但为避免对催收通知书产生争议,银行对于催收通知书的填写,应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力求做到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催收时注明具体的债务金额,确保催收效力。
 
  对催收外包人员的行为加强管理。应在与外包机构签订协议时,对催收方式、期限、费用等予以明确约定,并持续关注外包机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一旦出现外包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受托人资格、违法违规催收的,银行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外包机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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