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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如何应对法治新常态

2015/1/21 字体: 来源:金华新闻网 作者: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纲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对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里程。作为民营企业,深刻领会《决定》的重要精神,顺势而为,尽快适应法治的新常态,不但是应时之举,更是长久之需。

一、顺应改革、创业创新,做依法治国的受益者

第一,适应依法治国所带来的良好环境。《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在经济的层面上,实际上是确立政府权力与市场的边界。权力与市场关系的模糊,导致权力滥用、市场扭曲、腐败盛行、分配不公,最终将导致市场的失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将沦为空话。“依法治国”的推进,将逐步理顺民营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逐步纠正经营中的扭曲和经营所面临的制度不确定性,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效率,降低企业经营环境不确定性,鼓励创新,增强整体经济和盈利增长的可持续性。民营企业能够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下正常生产经营,就会甩开膀子干自己的事业。我省当前力推的“四张清单一张网”,就是标准化审批,减少自由裁量,以阳光的“办事环境”来杜绝灰色的“抽屉协议”,依靠规范的法治环境,激发民营企业的创业创新积极性。

第二,乐享依法治国所带来的政策红利。除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外,依法治国还包含了深刻的公平内涵,《决定》提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预计相应更多的维护公平类政策将出台。一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旨在推进依法治国、减少政府干预、打破垄断以及资本流动的障碍等,包括司法改革、行政改革、国企改革和资本项目改革。二是促进要素公平交易,旨在还原市场规则、更好地反映供求关系,包括资源品价格改革、利率汇率改革、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和户籍改革。三是加强收入公平分配,旨在平抑区域间及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包括财税改革和国企薪酬改革。这些政策将为企业发展带来许多“红利”或者说机遇,值得期待。

二、合法诚信、履行责任,做全民守法的践行者

第一,依法治企,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守法是企业的底线。企业要严格遵守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税法、质量法、安全法、劳动法、环保法等,才能保证企业不出现偏差。在企业内部管理中,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来管人管事;在企业对外经营中,要重视合同签订和履行,防范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运营中,要强调质量,注重环保。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语境下,民营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找领导”思维模式,应该使科学与法治结合,在法治的框架下,运用游戏规则,懂得游戏规则,制定游戏规则,顺应法治社会的发展;要处理好灰色地带的法律关系,不留下硬伤。

第二,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信是企业的生命。近来,我国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步伐显著加快。无论是今年10月1日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抑或将在全国范围建立的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还是此前非公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中,明确要求增强企业对社会的信誉。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政府正在全方位地构建中国经济领域的新机制,以期形成新的商业文明。广大企业主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不仅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诚信经营、建立良好社会信誉的重要性,更应该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唯有如此,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才能够做强做大做久。《决定》提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要实现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动态平衡,这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与社会责任,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从而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获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良好印象,增强投资者信心,容易吸引到企业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并且留住人才,实现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积极参与、增强互动,做科学立法的推动者

《决定》提出“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彰显了国家科学立法的诚意,也为公众参与立法畅通了渠道。

第一,积极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无论是自身参与,还是选任代表参与,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章乃至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人士都有机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依法理性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积极行使话语权,充分表达民意,才能使各级立法机关吸纳民智,突破“闭门造车”樊篱,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确保立出的法管用好用。

第二,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和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社会监督本身虽然不是立法范畴,但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和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进行监督,是一种社会化评估,有利于促进立法的科学化合理化。企业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主要受众,对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具有发言权,企业可以把信息反馈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促使其完善立法。

(作者为浙江金华市工商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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