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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热熔冰:新三板业务涉及的法律风险

2015/2/11 字体: 来源:和讯基金 作者: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资本市场部合伙人 热熔冰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资本市场部合伙人 热熔冰

  2月5日“2015新三板业务交流高级研讨会”在北京举办。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相关机构业务负责人与会,就新三板业务发展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研讨与交流。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资本市场部合伙人热熔冰在论坛上进行了发言。

  热熔冰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就控制了法律风险,如果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没有控制法律风险。对于中介机构来讲,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为这个责任我认为主要分成两部分理解。就是在挂牌阶段过程当中,律师需要尽职尽责的对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剖析企业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最终提出比较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首先非常感谢主办方能够给我这样的机会跟大家做这样的交流,刚才因为简单的做了介绍,我本人是从事资本市场业务,从07年开始到现在大概有七八年的工作经验。原来主要是在IPO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从2013年开始,因为我们的新三板推出,而且逐渐繁荣。在2014年我们也把我们的业务重点开辟出一块领域,主要是做新三板的法律服务。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总部和全国各地43家分所在2014年一共为71家挂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个数量是非常客观的。在全部的律师事务所当中,我们大成是服务挂牌家数最多的。在过去的工作经验当中,自己对资本市场也有一些理解,也有一些经验。包括在IPO和新三板企业服务过程当中,也有一些关于IPO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风险防控不同的总结,所以今天跟大家做一个分享。

  今天的分享主要分成四部分:第一,概述。第二,新三板挂牌业务的法律风险。第三,投资新三板企业法律风险。第四,法律风险防范。

  先说一下,我们在整个新三板市场当中,我们法律服务其实还是更多的集中于企业挂牌阶段,在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服务。在企业挂牌以后,它的交易过程,律师参与的并不是很多,客户对象更多的还是服务于企业。但是在挂牌过程当中,所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我认为它有很多可借鉴性,不光是挂牌企业应该关注这样的问题,在我们投资机构去对拟挂牌的企业或者拟上市的企业进行投资,或者未来进行并购的过程当中,也是需要关注相关的法律问题的。今天我们分享的这些法律问题实际上是在我们未来进行并购和投资过程当中具有很强借鉴性的法律问题。

  这个我不多说了,大家上午分享的时候应该也介绍过数据。我们现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是按照这样的模式来设计的,主要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希望它做成一个塔型的结构,新三板作为数量挂牌最多的企业,它的运作规范创新型和创业型、成长性比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最终挂牌数量应该是超过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最后形成一个塔型的结构。但是目前我们中小板挂牌企业截止到2月2号挂牌一共是1868家,还有188家获得了股转系统的同意挂牌函。也就是说,挂牌企业很快将突破2000家的数量,但是在这2000家当中,是不是每一家企业都具有很强的成长性或者具有投资价值。从我自己的从业经历上来看,有很多企业虽然已经挂牌,但是存在的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多的,成长性也不够强。我们投资机构跟企业沟通的过程当中,应该更多的关注它在此之前是不是有没有规范到位的法律风险或者说他们不具有成长性和投资价值。

  既然分享什么是法律风险的防控,首先谈一下什么是法律风险。我认为法律风险就是符合法律规定、规范、合法合规的控制法律风险。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就控制了法律风险,如果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没有控制法律风险。对于中介机构来讲,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为这个责任我认为主要分成两部分理解。第一个就是在挂牌阶段过程当中,律师需要尽职尽责的对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剖析企业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最终提出比较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责任,如果说在前期律师工作并不是很尽责,最终导致挂牌失败或者说挂牌以后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在这个过程当中中介机构没有尽责,最终导致性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另外,我们在接触三板挂牌企业之初都会先了解这个企业的想法,因为有的企业可能是说我现在先去在新三板挂牌,未来还要做转板。有这样想法的企业,我们在给企业尽职调查,我将来出具规范方案的时候,也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方案。因为相比较来说,新三板的挂牌门槛并不是那么的高,法律要求也并不是很严格,只要我们规范到位,在股转系统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企业都是可以挂牌的。但是对于IPO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某些法律问题规范不到位的话,相关的法律问题可能会导致将来企业IPO实质性的障碍。所以针对企业不同的需求,我们也会给企业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

  刚才程博士也提到了注册制,注册职究竟怎样执行,其实大家都不是很清楚。但是我们借鉴于国外注册制的话比较了解,注册制推出以后对中介机构法律风险防控的要求提出的更高了,也就是说加大了中介机构的尽调和规范,以及企业如实披露信息相关的责任。另外,在去年股转系统也推出了反馈意见的模板,这个反馈意见的模板,反应出股转系统公司对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以及合法合规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反馈意见我们应该怎么理解,在实际当中应该怎么应用,我们还是建议。因为现在在新三板挂牌相关的法律依据,并不是规定的很详细,也不是很充分。

  反馈意见实际上它反映了股转系统公司对拟挂牌企业一个规范性的要求比较详细的规定。所以我们也还是建议在前期的规范过程当中,包括法律尽调核实的过程当中要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企业挂牌的角度上去分析的话,主要分成两个类型的法律风险。

  第一个就是实质性的法律障碍,还有就是一般性的法律风险。怎样区分实质性法律障碍和一般法律风险呢?我认为主要是对企业报告期的影响。如果说这个问题存在着相关的问题,实质上影响了企业的报告期的话,这个是实质性的法律影响。更多的表现是在法律条文规定当中不得禁止等等这样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如果说法律风险存在,但是经过规范,不影响报告区的话这是一般的法律风险。比如说养殖企业占用基本农田,建筑类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承包施工资质,采矿类企业的安全设施,我们认为这类的法律风险都是实质性的法律风险。如果在报告期内存在这样的问题的话都会影响它的挂牌。所以存在这类问题的企业,而且有挂牌想法的企业应该抓紧时间其着手解决这类问题,以免耽误挂牌的进程。再比如说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不规范,这类问题在现在的企业当中是比较普遍的。股东出资瑕疵也比较普遍,但是这类问题只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到位的话最终都不会影响挂牌。

  结合今天的主题,因为证监会在2014年12月25号颁布实施了《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里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方式,第一个就是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咨询机构等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也就是说我们的投资机构可以作为一个挂牌主体在新三板挂牌进行交易。指导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依法投资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股票,壮大全国股转系统机构投资者队伍。所以说对我们机构来讲,实际上风险控制是占两方面的,第一个就是自己本身挂牌过程当中应当关注哪些法律风险。在投资新三板企业或者说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过程当中应当关注哪些法律风险。

  我认为更多的在前面挂牌的风险,它可以在其他的项目当中借鉴,今天我们重点风险挂牌业务法律风险。对于一个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拿来新三板挂牌项目,整个企业从入场到最后可以挂牌,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大致在六个月时间内能够完成。当然这个是比较乐观的期限,如果说企业在这个过程当中存在一些比较疑难的问题或者是暂时无法解决的话,这个期间内不能够实现挂牌的目的。我们可以看到在前四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改制阶段、申报材料制作阶段和审核阶段,律师都一直在贯彻尽职调查和梳理解决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这也是法律控制法律风险最主要的工作方式。

  对于挂牌企业律师尽职调查主要是集中几个方面,如果我们按照逆时针的方向看,包括公司治理情况的调查,合法合规事项的调查,资产、财务与业务的调查,劳动关系的调查等等各方面。律师严格调查,主要包括公司设立以及存续,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管理层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连交易。合法合规事项调查,主要核查近两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大债务或者是其他事项。资产和财务与业务的调查,主要是在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去做一个合法合规性,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等等。如果这个企业它的主营业务需要取得特殊的资质要核查它是不是已经取得了资质。还要核查企业的合同清单以及主要合同的履行情况,重大合同的核查可能是在其他机构,这个并不是重点内容。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重大合同的核查是比较重要的法律尽调事项,因为重大合同跟公司业务经营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这个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业务是否真实经营、真实开展,而且它的盈利与成本,包括最终是否亏损都是有一个因果关系的。所以重大合同的调查,也是律师核查的重点。

  另外,也借助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一些结论性的意见,在判断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的财务数据是否是合法合规的。关于劳动关系的调查,我们会在后面做展开。一个企业如果真的经过前面的规范,最终达到了挂牌的条件,去准备挂牌的话律师事务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20个方面,在清单上列出来了,主要是第4到第18的事项,也是我们对企业尽职调查过程当中把控风险的主要方面。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他的法律规定如何适用,这个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要判断它所在的领域,它的业务是什么,它的资产状况是怎样来选择不同的法律,判断这个企业是否存在合规或者是不合规的情况。比如说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主要是判断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取得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持续性。环境保护法要判断这个企业是不是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所得税看它的所得税缴纳情况是不是合法。部门规章,主要是要看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信息和格式准则,这个也是我们作为前期法律风险判断的参考性依据。业务规则是我们重点参考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业务规则其实它主要有三个层面上的分布,首先就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原则性的规定,这里面关于法律性的规定比较简单。在指引当中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上面业务规则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了细化形成了基本标准,这是在股转系统反馈意见标准模板出来之前,我们在规范法律风险过程当中主要依据的两个文件。但是我认为刚才提到的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模板出来以后,我们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或者是更具体的可执行的操作依据就是反馈意见,也是我们对企业服务过程当中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下面是公司业务类、投资者服务类,主要涉及到公司挂牌以后的信息披露和我们向企业进行投资的过程当中,包括退市等等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下面详细解释一下挂牌企业应当满足哪些法律条件,满足了这些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控制了挂牌企业的法律风险。首先挂牌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依法设立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机关,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一个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标志性的依据。如果说股东说我开了股东会,我也签了公司的章程,但是我没有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这个企业法人是不是设立了呢?我们认为它不具备法律上的法人资格,这个法人是没有设立的。公司设立主体程序合法合规,这里面主要是提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就是国有企业,国有股的设置,国有企业对企业出资的过程当中,应当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性文件。在公司法修改之前,也就是2006年1月1号之前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性文件。

  依法设立还要从第二个方面理解,就是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以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是从三个角度去理解,以实物、知识产权个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全书,大的划分可以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货币出资,第二种必须要评估作价其他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对于这些他有权属登记,货币出资我们企业在设立过程当中包括历次增资都会由原来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因为在前几年验资的机构有很多不规范的操作。不光要看它的验资结论,更要看它后面的银行进帐单,要看是不是股东的个人帐户把这部分货币出资到公司开立的验资里面。否则的话是不能够视为股东货币出资到位的。也要判断股东出资过程当中是不是存在法律尽职的情形,比如说以劳务、姓名、特许经营权出资,公司法规定是不可以的,以设定抵押的资产出资也是不可以的。以国有企业资产出资的,应当遵守国有企业评估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缴足,我想这是股转系统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特殊性的规定,要求你这个企业不仅注册资本,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也就是说实缴资本要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是的情形。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没到的话,企业想申请挂牌怎么办呢?比如说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五年之内出资到位,但是在第三年的时候公司申请挂牌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这个规定,公司股东必须要提前把全部出资到位才能满足股转系统的要求。

  存续两年主要是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而不是24个月,下面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帐面净资产,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反馈意见里面也说,如果说以评估值设立股份公司,需要中介机构补充说明,这种评估改制是不是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整体变更设立。

  我们看几个案例,昆工恒达主要的问题是公司的国有股东为昆工产业和红塔创投,自2001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历经数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均未履行国资审批手续。我的一个客户他的股东是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对外进行出资的时候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两个部门的批复手续,但是它只取得了本行业部门的批复,而没有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而且最后出资支付,目标公司也进行了注册资本的变更,但是当我们在整理新三板申报材料的时候,项目组内部就这个问题发生了分歧。大家的认识有两个方面认识是不一样的,有的人认为,因为出资已经到位了,虽然说出资的程序欠缺。但是出资是合法有效的。还有人认为,因为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是必须要履行出资程序,才能够确认出资程序合法有效,在批复程序欠缺的情况下。我们当时给的建议就是要求客户单位去向他的财政主管部门取得无异议函或者是追认以前出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但是当地的财政部门不同意出具这样的函,这个企业我们怎么报材料,是按照目前的情况报,还是说要做一个整改之后再去报。最后经过根据我们所的内核委员的讨论,最后确认如果说不去规范程序瑕疵的话,实际上等于致权力机构、审批机构部门的审批权力与法律效率之外,这样是不合适的。所以说最后目标企业做了减资,事业单位退出了对这个企业的出资,最后才需申报材料,才成功挂牌。所以说对这类企业相关的问题不一样,解决方式不一样,这个也要看外部的机构配合程度是怎样的。

  第二个案例是奥特美克无形资产出资现金置换,要么是评估值和它的实际价值不符。比如说无形资产评估只有十万块钱,为了满足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规模,肯定它的评估值和实际价值差异很大,这种情况需要做一个现金置换。这里面提到了,股东它的出资由于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相关,最后2012年8月股东以先进640万元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以补证,所以他这个也是用现金置换的方式进行解决的。这里面实际上还隐含着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说这样的科技成果被视为是植入成果的话,这个所有权是公司,实际上股东的实际出资行为,它的实质是股东以公司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公司出资的资产权属是有瑕疵的,必须要进行规范。

  下面一个案例是中科网络,存在多种出资瑕疵,主要包括实物资产未经评估,出资资金存入个人帐户,用于出资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对于这种问题,我想新三板和IPO企业把握尺度不一样,这个问题如果是IPO企业碰到的话,是必须要解决的话,股东出资以实物资产置换。因为对于IPO企业来讲,很多问题规范都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也就是说,他前面存在不规范情形的,都要在股份公司设立并且完成之后应当合法合规的运行。对于股东出资的行为,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没有进行规范的话,它把这个问题等于直接带到了股份公司,将来是没有办法弥补的。所以说对于这类问题,如果说这个挂牌的企业有IPO的想法一定要在股改之前解决的,最终可能不光影响IPO,可能你最后的挂牌主体都不能作为IPO上市的主体,要再另行找一个上市主体,整个规范起来非常的麻烦。

  第二个方面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的阐述及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商业模式等信息。因为三板挂牌要求可以同时经营一种或者是多种业务,在业务明确的要求过程当中,只要我们企业能够清楚的说清楚企业的产品或者是服务是什么,我们的商业模式是怎么样的,我们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这种产品或者是服务就可以了,就能够达到业务明确的要求。

  下面是公司业务,如果需要取得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是特许经营权。比如说建筑类企业,它的资质不同,可以承包的工程也是不同的。在你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比如说你只有三级资质,但是你承包了二级工程或者是承包了一级工程,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不仅是你的业务没有取得相关的资质和批复,也影响到在这个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的问题。因为你在没有取得经营资质的前提下,你的业务是不合法的,这部分业务收入能不能作为最后计算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呢?我认为是不能的,所以说这个问题也是要引起重视的。公司业务需要遵守法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主要提到了三个方面的要求,前面两个是财务方面的要求。第三个是公司不存在依据第181条规定解散的情形,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分立、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刚才已经提到了合法存续的情况,看它的特许经营,一般特许经营都有一定的期限,五年、十年或者是十五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时候是不是能够持续的取得特许经营的权力,也是直接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因素。

  下面一方面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主要是指股份公司改制设立完成以后。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它的权力机构叫做股东会,这里面也可以看出来,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允许三会一层的管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是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以后,相关的三会一层必须要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去完善公司治理架构,而且要实际有效的运行。在反馈意见里面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如果是这样的话不符合新三板挂牌的要求。这里面与IPO关于管理层稳定性的要求也不高。

  刚才提到合法合规经营,主要从三个层面上理解,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第二个层面是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第三个层面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说公司,公司在最近24个月内,这里面关注是24个月,而不是两个会计年度,不能够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是规章的情形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是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果说跟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即使有行政处罚也不会对新三板挂牌造成影响。重大违法违规这里面做一个详细的解释,是指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以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出发机关依法认为不属于的除外,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了主办券商和律师能够依法合理说明,都视为是违法违规情形。怎么理解这句话,实际上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说一个挂牌企业在报告期内,它收到了行政机关给予的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都应当视为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有几种形式,主要是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业,暂扣或者是吊销执照以及其他。所以说我们可以看出来,从行政处罚的形式上判断,只有警告这种情形不构成实质性的障碍。如果挂牌企业有警告以上的,从罚款开始以上的行政处罚行为的都会对挂牌企业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第二个角度从控股股东和实质控制人的角度去分析,也是要求在24个月内不能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说一下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我们这里面提一个过失犯罪的问题。因为从刑法的角度来说,你的犯罪行为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但是在规定里面并没有区分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果有过失犯罪并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对挂牌公司是有影响的,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人治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创始人或者是控股股东被限制人身自由了,这个公司的业务一定会受到影响,持续经营能力也会受到影响。现任董、监、高也是要求24个月内不能被证监会进行处罚或者被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我们可以看出股转系统对这个问题规范的容忍性,在报告期内他说不能存在,但是如果存在怎么样呢?只要是报告期内如实的归还就可以了,我们理解不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是对公司应当予以一定的不偿。在后面的案例里面可以看出来,下面的彩通科技可以看出来,股东大量借用公司的资金,解决思路是该补偿款由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照央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适当上浮收取。所以说这里面可以看出来新三板挂牌企业,对这类问题规范的方法和股转系统对这类问题的容忍度。前面的独立性可以看鸿盛数码的案例,相关产品由它生产,但是专利权由控股股东上海印能持有,为排出同业竞争,上海印能许可鸿盛数码无偿独占使用这两项专利,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许可期限为专利有效期内所有的时间。因为它的专利到期没有续期,导致它最后已经过会,但是最后没有发行,最后退市。对于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IPO企业要严格执行独立性。对股东持有的专利权,一定要转给目标公司才是把这个问题全部解决掉。

  公司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再看几个案例,杰奥科技有限公司阶段未制定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的地方,只要在股份公司阶段树立相关的意识规则,而且合法有效运行就可以。定会科技没有依法及时办理环评,结局的思路,环保局无行政处罚记记录,公司主动整改,控股股东出具兜底承诺函。均信担保公务员兼职董事,主要是因为公务员是国资公司下属派驻到目标公司里面担任董事的,并且在这个过程当中他没有领薪,这样的理由也被股转系统接受。公务员担任董事这种情况,这样处理是合适的。但是公务员一定不能作为股东去对公司进行投资,这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无论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还是IPO企业,存在公务员出资的情况一定要规范。

  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连交易简单说一下,应当避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如果在申报前难以解决,则应当做出相关解决的承诺和安排,这样一个解决问题的尺度,实际上跟IPO不同,新三板挂牌企业允许你在挂牌的时候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但是IPO企业是不同的,IPO企业如果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一定要在申报材料之前解决掉。在现实案例当中,这种情况也比较多,我处理了一个项目就是兄弟两个原来都是做建筑施工,但是后来两个人闹掰了各自成立的一个公司,如果我这个公司想上市,我的兄弟他所投资经营的公司是跟我这个目标公司构成了同业竞争的。我们给他的规范建议,如果你想IPO的话,一定要这两个公司,要么是吸收合并,要么是注销掉另外一个不再经营。但是对于他们来说,因为兄弟两个已经闹掰了,这两个方案他们都不能接受,这种方案怎么办IPO没有办法解决。比如说林产科技同业竞争因无法立即解决将短期存在,有关在建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明威关联业务与公司业务相似,这实际上也是同业竞争的问题。律师答复说各自独自企业没有任何业务和资金往来,不存在任何互相占用资金和共用资产的情形。其实我觉得这个律师的解释非常适合我刚才提到的我承办的那个项目的理由。因为这两个企业是完全独立的,只是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兄弟关系,导致他们存在关联关系,但是这两个公司之间在经营上是没有任何往来的。股东各有各的家庭和事业,在经济上独立,最后这个企业也挂牌了。对于关连交易,应该说判断标准也是跟IPO差不多,应当定价公允、程序合法,对于报告期内的交易关联情况应该充分披露,允许你合法合理的存在。

  资产权属瑕疵,我们举一个例子,阿路美格所使用的土地为租赁的集体土地,所使用的厂房无所有权,承诺目前正在就不合规的情形,在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并且在未来的某一个时点,现在的法律问题可以解决掉,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挂牌的。但是这个问题在IPO企业里面也比较常见,有的企业存在这种情况,过会了,而且也上市了,但是有的企业没有这种过会。这种问题在深圳市的关外企业比较多,因为深圳市原来关外企业一般都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他们做了开放的工业园,引进了很多企业,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权这块大部分都是不合规的。但是如果说这类问题能够对企业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比如说你是重资产类的企业,而且你的资产搬迁需要比较高的成本和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情况可能会对这个企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如果这个企业只是租赁了办公场所,而且我的是轻资产高科技企业,即使是房屋有权属瑕疵,但是我可以随时变更经营场所,这类问题不会对企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这个要区分实际情况判断。

  投资新三板企业的法律风险,对于挂牌企业来讲,我们基金和投资机构参与挂牌企业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个就是挂牌前融资,第二个就是挂牌后定增。挂牌前融资,我认为在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些法律风险,我们基金和机构都要关注,但是因为这个情况比较特殊。虽然说我们在前面的融资,我们可能不会取得公司的控股权,但是对于目标企业来讲属于一个小型的并购,这个小型的并购有一些特殊需要关注的问题。第一个就是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决定了被投资的目标企业是不是合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它的持续经营是不是能够保证我们投资回报的要求。所以这个问题是在前期应当特别关注的。

  第二个就是估值,刚才我们的老师也讲到了估值方式,那是比较专业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对于一个公司它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我们去掉它的估值的概念,它的资产的实际价值怎么去判断,就是它的资产和负债是分别要去进行核实的,主要是指企业对外提供了相关的担保或者是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够偿还相关债务的时候,这个企业作为担保人需要履行相关的还款义务,实际上这个也会对被投资公司的估值,有一个比较大的影响。而且往往不会引起我们投资团队的重视,但是它往往是潜在的风险。虽然说有债务人,它应当履行第一还款义务,就会对目标公司造成比较大的支付义务,这个会直接影响到它的估值。

  对于核查,对于企业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个就是银行借款,这个是比较好核查的,会计师那边到银行机构出具询证函,对企业或者是自然人其他的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这种情况一定要对重大合同要求企业全面提供,并且必要的时候要对于公司有比较密切的经营、往来的企业去做访谈或者是要求他们从财务的角度上看他们是不是有资金的往来,包括实际控制人的帐户,如果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去做一个调查,多种的调查手段来判断它是不有负债。

  第三个是核心团队,投资看项目,但是我认为更重要的也是要看人,如果投资团队有企业经营的热情,而且对企业自己是非常有信心,愿意投入全部精力经营企业的话,这类企业是比较优质的。还有就是劳动关系的处理,分几种情况,对于两个企业之间如果是并购,而且并购之后并购方取得了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51%以上的股权,还是建议要关注劳动关系的处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如果你对目标公司做一个估值的话,在被并购的某个时点,公司的人员原来的员工。比如说有一百人,但是我并购之后交割完成之后有90人离职了,被并购的公司它需要对这部分离职的员工支付劳动补偿金,这个劳动补偿金是你在并购的当时没有意识到会有这么大的一笔额外支出的。所以说对于这种控股类的并购,在涉及交易方案和洽谈收购价格的时候也要重点考虑劳动关系的处理。在交割日之前,对目标公司也会有一个评估和审计,从评估审计日到交割日期间,如果目标公司有相关的损益应该怎样承担也要做一个约定。

  挂牌后的定增,这里面提示一个程序性的问题,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关股票投资比例的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现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并依法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履行相关备案程序的,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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