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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怎样保护知识产权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以致于有些企业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觉得这种权利神秘莫测,与自己不相干,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直至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失去了发展的机会,有些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生存。  
  (一)企业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那么,企业究竟享有哪些知识产权呢?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企业通常享有以下几项知识产权:  
  1、企业名称:又称厂商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它企业的标志符号。企业名称在法律上有三层含义:①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保持唯一性,且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②企业名称登记后,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侵权行为;③企业名称具有人身财产权利的性质,可以依法转让。  
  2、专利技术: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对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同时还须具有美感。在我国,专利权的取得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先后申请同一发明创造时,不论发明次序的先后,谁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谁就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企业应尽快地将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  
  3、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指能提供一定价值,已被利用或者可能被利用,仅为有限专家所了解,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的形式,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和诀窍,或者以上对象的总和。其基本特征是(1)非专利性;(2)保密性;(3)实用性;(4)可转让性。对专有技术通常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4、注册商标: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商标必须通过注册,企业才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但未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来获得保护,同时,也可利用《商标法》有关注册商标的撤消制度来获得间接保护。但未注册商标的不利之处,除不能享有专用权外,还使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诸如不利于广告宣传,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取得消费者信任等。  
  5、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资标底等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和经济性两大主要特征,经济性着重在竞争优势,经济性以保密性为前提,一旦秘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进行保护。因此企业对其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6、商品包装装潢:依其不同的法律状态,分别受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或重合保护。  
  (二)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了解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后,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首先,依据知识产权法,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除了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外,都不是自动产生的。专利权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商标权采注册确认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只有及时申请并获得授权或注册,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其次,健全内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企业内部健全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若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极容易泄露,而一旦秘密公开,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因技术人员的流动带走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这些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鉴于此,企业应建立以下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专利申报制度;专有技术申报制度;计算机软件购销审批制度;职工在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奖励办法;职工应承担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其中包括保护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义务,以及泄露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知识产权具有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因此,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十分必要。  
  再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采取果断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双轨制”,即被侵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如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无论采取哪种途径,企业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时,应及时收集证据。  
  最后,企业应对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将其作为新职工上岗前培训的必修课。      
 

企业法律顾问怎样保护知识产权的延伸内容:公司法修订以来公司诉讼案件特点

     现行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自治、公司治理结构、纠纷可诉性等很多方面均有强化和完善,给公司诉讼审判实践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对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审理的公司诉讼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总结出公司诉讼案件呈现出如下五方面特点:

一是公司诉讼案件数量受公司法修订影响明显。

二是公司诉讼案件类型明显增加。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可采取的诉讼途径,这不仅带来了公司案件数量的增长,也带来了案件类型的变化。

三是涉案利益主体多元化、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以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等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的案件日益增多,改变了以往公司纠纷主要发生于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局面。

四是公司诉讼案情较复杂、调解难度大,判决比例较高。正是由于公司诉讼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导致法院认定事实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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