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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美国专利诉讼

2015/5/5 字体: 来源:法人 作者:《法人》特约撰稿 E. Robert Yoches 封丽

  与许多欧洲和亚洲国家或地区不同,美国没有专门处理专利或知识产权案件的初审法院,而是只有位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拥有对所有专利上诉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另外,美国近期实施了一项在14 个地区法院为期 10 年的专利试行计划,将专利案件重新分配给志愿参与此计划的联邦法官,以培训法官相关知识并促进专利诉讼的发展

  3月1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最新报告称,2014年中国公司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共提交了25539件国际专利申请,年增长率为18.7%,系全球唯一一个出现两位数增长的国家。

  这一数据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重视专利及专利背后潜在的商业利益。最新的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展开了海外专利布局,当然,遭遇海外专利诉讼的公司也不在少数。

  目前,美国仍是PCT国际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2014年申请数为61492件,占全球数量的28.7%。作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之一,美国的专利市场应为中国企业所重视。与此同时,充分了解美国专利法院的审理流程及诉讼特点,对于中国企业应对美国专利诉讼也有积极意义。

  联邦巡回法院最具影响

  美国实行两大并行法院系统。属于联邦系统的法院负责审理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以及诉讼各方来自不同州的某些案件,州法院则负责其他所有案件。专利案件受联邦法律约束,因此将提交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分为三个级别:美国境内的 94 所地区法院,即初审法院;所具有地理或主题管辖权的巡回法院;以及最高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取决于案件主题,而其余12所巡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则取决于案件所在地理位置。在地区法院败诉的一方拥有上诉至巡回法院的权利。最高法院则只会选择审理某一些来自巡回法院的上诉案件,且只会选择具有重大问题或者各地区巡回法院意见不同的上诉案件。

  联邦巡回法院拥有对所有专利上诉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无论案件是来自地区法院、ITC 还是美国专利及商标局 (USPTO), 皆是如此。但可能会出现一些复杂情况。

  联邦巡回法院成立于 1982 年。在此之前,专利上诉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提交至初审法院所对应的巡回法院。多年来,各所巡回法院对于专利和专利法律的态度不尽相同。一些巡回法院非常重视专利,一些则采取反专利态度。因此,专利争议的结果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在哪一个地区法院提出的诉讼。

  专利所有者会尽力在重视专利的司法辖区提起诉讼,这种择地行诉行为往往会产生权利滥用和不公平。为提升专利法律的应用一致性、避免择地行诉行为并加强专利系统,美国国会设立了联邦巡回法院来审理所有专利上诉案件,无论案件来自哪个地区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是由两个法院合并组建的——负责审理来自 USPTO 的上诉案件的联邦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 (CCPA)和美国索赔法院中负责审理来自不同法院和委员会的上诉案件的上诉部门。这一合并组成的巡回法院,除专利案件外,还被赋予了广泛的司法管辖权,以消除专门专利法院只与专利代理人打交道而与整体法律系统脱节的忧虑。目前,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联邦巡回法院案件涉及专利问题。

  30多年后,联邦巡回法院已实现了国会所赋予的大部分目标。该法院已形成了丰富的法理体系,并成为解释和应用专利法律的主要权威机构。有研究表明,与地区巡回法院在版权法方面的权威性相比,地区法院认为联邦巡回法院在专利法方面的权威性更高。

  直到最近,最高法院才开始受理一些专利案件。最高法院近期的判决涉及专利适格性、诱导侵权、证明无效的责任和许可影响方面的问题。但最高法院不能保证将继续受理大量专利案件,因此联邦巡回法院仍是确保法律效力一致的必要机构。

  专门初审法院的争议

  有时,一些团体或其他人会倡导建立负责审理专利案件的专门初审法院。对于此类法院,存在很大争议。

  地区法院的法官属于法律方面的全才,对于专利案件往往会采取全局视角。专利案件也会涉及大量非专利问题,例如合同法、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陪审团问题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等,而地区法院法官会在非专利案件中也接触到这些问题,因此对它们并不陌生。有些人担心专门初审法院由于只与专利代理人打交道而采取重专利倾向。还有些人担心专门法院可能会导致司法视角变窄,并失去对整体法律体系的认知。

  另一方面,专利案件只是联邦法官工作的一小部分。普通地区法院法官通常无法掌握专利案件的细微玄妙之处,因为其所负责的专利初审案件往往数年才有一例。初审法官也往往会为涉及复杂技术和专利法律的问题所困惑,因此专利案件的上诉逆转率远远高于其他所有类型的案件。

  事实上,某些地区的法官会有更多的机会精通专利法律。有些地区由于存在大量技术公司而产生了大量专利案件,例如位于特拉华州、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和南部、纽约州南部区域和得克萨斯州东部区域的法院。这使得有关重专利和反专利地区倾向的忧虑再次出现。

  不过,一项近期研究获得了相反的结论。该研究发现,法官审理的专利案件越多,越不会做出重视专利的判决。这项发现与另一个针对全球专门法院的报告结果一致,该报告未找到任何有关此类法院具有重专利倾向的证据。

  很多人提出了多种有关专门专利法院形式的提议。其中包括:专门初审法院 (法官获得基本科学方法培训和拥有雇用专家的充足资源);具有科学管辖权以处理复杂科技案件的集中法院;以及只包含专业专利法官(不包含陪审员)的专门专利法院。

  法官 Holderman 则认为,应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转变为具有特殊专利审判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他解释道:CIT 目前受联邦巡回法院而非其他地区上诉法院的约束,而且正如我所说的,其中的法官都是具有所有地区法院法官权限的“第三条”法官。因为 CIT 已有国际贸易诉讼的案件,所以该法院不会仅仅是个专利法院。但与普通地区法官相比,该法院的法官更有可能通过接触更多专利案件而成为专利法律专家。

  令人期待的专利试行计划

  美国国会还没有完全接受设立专门专利初审法院。但是,国会已开展一项为期 10 年的计划来“促进地区法官对于专利案件的专业水平提升”。14所联邦地区法院参加了这一试行计划。其中包括已具有丰富专利审判经验的纽约、新泽西、得克萨斯和加利福尼亚法院以及相关经验不充足的内华达和田纳西州法院。这些法院的法官可志愿参加此计划。

  在此试行计划中,参与计划的地区法院首先将专利案件随机分配给该法院的法官。不参加该计划的法官可以拒绝接受专利案件,案件再随机分配给该法院中志愿参加该计划的法官。

  该试行计划需要提交中期报告。在该计划结束时,会对参加计划的地区法院的地区法官是否成功掌握了专利专业知识进行分析。这一分析还会对这些地区法院和未参与计划的法院的专利案件效率、判决逆转率和审判时间进行对比。

  现在做出任何决定性结论还为时尚早,不过早期数据表明 :(1) 参加该计划的法官处理专利事项的速度比未参与的法官更快;(2) 专利案件逐渐集中分配给参加该计划的法官; (3) 提交至参加该计划的地区法院的专利案件数量增加。

  但这些趋势的具体情况因司法辖区而异。譬如,在已擅长专利案件的法院,即使未参加该计划的法官也许不愿意拒绝分配给他的专利案件。

  确定该试行计划成功与否的最重要要素之一应该是上诉逆转率。这一要素要等到该试行计划结束才能完全了解。这些结果可能会影响审判专利案件的后续步骤。

  联邦巡回法院的成功减少了对建立专门专利初审法院的呼声。不过,如果该试行计划产生了积极结果,那么届时可能会推动美国的专利诉讼体系发生变化。考虑到美国国内专利案件的庞大数量,这一影响将会非常广泛。(作者系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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