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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管理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逐渐提升,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都纷纷从控制法律风险的需要出发设置了独立的企业法律部门。对于各企业法律部门而言,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毫无例外的都是其主要的工作重心。然而实践中各企业法律部门对于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和界限的理解并不一致,导致各企业对于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深度和水平亦差异很大。下面笔者拟从几个案例入手,探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1: 2009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PC服务器采购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分三期支付,即合同签署后A公司支付B公司30%首付款,货物验收后支付60%合同款,货物维护服务期满后再支付尾款。A公司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的C部门为了方便,准备在验收后一次性支付90%的合同价款,经B公司销售人员口头认可后,未向B公司支付首付款。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PC服务器送到了A公司,A公司C部门验收时发现该批PC服务器预装的Windows 2003 Server操作系统并不是正版软件,故验收判定货物不合格,并口头通知B公司提供正版软件。B公司认为虽然预装的Windows 2003 Server操作系统为非正版软件,但不影响A公司使用,而且正版软件价格不菲,如按此合同价款任何公司肯定是赔本的,所以对A公司的要求未予接受,双方多次电话沟通后均未达成一致。之后A公司C部门未再联系B公司, B公司由于销售人员离职等原因也没有就此事与A公司联系,而该服务器则被A公司作为测试用机一直使用。2011年7月,B公司提出由于A公司未支付首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已属违约,且A公司实际使用了该服务器,要求A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并表示可不再要求支付违约金。此时A公司法律部门始知此事,双方经过艰苦谈判,最终A公司同意在B公司适当降价的基础上支付大部分的合同价款。
     案例2: 2008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数据软件产品采购合同,合同价款分三期支付,即合同签署后A公司支付B公司30%首付款,软件试运行合格后支付60%合同款,软件维护服务期满后再支付尾款。A公司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的C部门按约支付了首付款。B公司按约为A公司安装了该数据库软件,软件进入三个月的试运行期。试运行中A公司C部门发现该数据库软件在与A公司其他软件系统结合使用后经常会报错(即存在BUG),故认为试运行不成功,电话通知B公司处理此类问题。B公司派出工程师多次试图解决此类BUG,但未成功。A公司C部门据此不再支付余款,但一直将该产品用于生产。B公司认为其产品虽有瑕疵,但仍可使用,且合同中对此类瑕疵所涉技术指标没有明确规定,并向A公司C部门提出可适当降价,然而A公司C部门坚持解决问题后再谈付款事宜。因多次协商不成,2011年4月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此时A公司法律部门才知悉此事。
     案例3:2008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网络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署后支付首付款, B公司收到首付款后应在30天内组织送货。合同签署后由于生产计划变化,A公司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的C部门认为继续采购该批网络设备意义不大,所以电话通知B公司不再需要此批货物,亦未支付合同价款。B公司接到通知后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故未组织订货。2010年3月,因市场竞争激烈,B公司在A公司的订单逐渐减少,B公司向A公司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并威胁诉诸法律,A公司C部门不得已将此事通报了A公司法律部门。
     上述三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双方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法律纠纷,一方公司的法律部门在纠纷发生时并未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直到事态扩大到诉讼层面,一方公司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才通报其法律部门处理纠纷。实际上,上述几个案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都是以A公司法律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范本为基础拟定,且合同草案通过了A公司法律部门审核。客观地说,这些合同对业主方(A公司)的利益保护得比较严密,所以从文本上看如果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则A公司应该很有把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为何合同实际履行的结果却事与愿违呢?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问题,企业法律部门难道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如何才能控制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呢?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的发生反映了目前企业法律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不足,即重合同文本审核,轻合同履行管理,易言之,只在形式上控制合同法律风险,不对合同签署后可能发生的实质性法律风险进行预防。根据本人的法律实务经验,企业法律部门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主要可能存在如下管理漏洞:
     第一,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核中不考虑后期合同履行中的可操行性和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合同条款的设置不符合合同履行实际情况。这样的合同文本签署后具体负责履行的部门只能与对方公司采取各种变通处理方式,合同风险条款实际形同虚设。
     第二,由于对于合同履行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企业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往往把企业法律部门的合同法律审核作为合同签署的一个“过场”,一旦合同签署后具体的合同履行行为比较随意,除了财务部门在付款或物资部门在发货时可能会依照合同进行一定的核查外,具体负责部门在合同履行中自由度很大。
     第三,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推迟送货、变更履行地点、对方违约、双方合意变更等,由于具体负责履行的部门不重视合同条款,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没能保留必要的证据,或者以电子邮件、实际行为等方式随意认可各种合同变更。
     不难看出,以上诸种合同风险管理的漏洞可以通过加强合同履行风险管理得以弥补。合同履行风险管理应当由企业法律部门负责,唯此方可以实现合同风险的全流程管理,避免法律审核的形式化趋势,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部门的风险管控职能。那么合同履行风险管理应当如何开展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合同履行跟踪与评价、合同变更管理、合同承办人管理三个方面具体开展工作。
     第一,合同履行跟踪与评价,即法律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例如通过主动发起调查问卷、抽查合同履行情况、利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