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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看好再盖章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去年的时候我开始为一家影视公司做法律顾问。这是一家开业不久的影视公司,虽然开业时间不长,但是无论是老板还是管理层都非常有干劲。我进入这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的时候,公司刚刚拍完一部电视剧。这部电视剧是根据一部网络小说改编的,网络小说写得非常好,不但文字优美,而且非常有创意,在网上的点击率很高,大家也普遍认为这部电视剧的收视率肯定不会低,应该可以卖个好价钱。大家知道,现在电视剧销售的途径跟以前相比不一样了。以前拍了电视剧就是卖给电视台,现在拍了电视剧除了卖给电视台还可以卖给视频网站。在著作权法上,著作权分为许多子权利,电视台播放的权利叫做广播权,视频网站播放的权利叫做信息网络传播权。卖给不同的地方,其实即使对电视剧著作权下的不同子权利进行的交易。

  去年的时候,一些视频网站,比如乐视网、优酷、土豆等正在“烧钱”,争相购进电视剧、电影的网络传播权,导致电视剧、电影的网络传播权价格不断攀升。我担任法律顾问的影视公司总经理在跟一家视频网站谈好了价钱之后,把该视频网站出具的合同交给了我。接过合同之后,我要求总经理把该电视剧从跟剧本方洽谈开始所有的文件都给我。总经理不明白我的意思,我向他解释: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我必须对该电视剧目前的权利状况进行全面的审查,确定了电视剧的权利状况之后,才知道我们可以交易什么类型的权利。并且告诉他:如果你不知道给我哪些文件的话,那就把所有涉及这部电视剧的文件都拿给我。

  把涉及这部电视剧的文件拿到手里之后,我进行了详细、认真的审查。我发现,这部电视剧从刚开始就带着某种“硬伤”。因为这部电视剧是根据一部网络小说改编而来的,所以,需要取得网络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权利。如果有写过网络小说的朋友肯定知道,写网络小说之前,作者需要先跟文学网站签订一份电子合同,在文学网站注册的时候这份电子合同已经签订完毕。文学网站与网络小说写手(作者)之间的关系由这份合同约定,而往往文学网站出具的合同中会把自己约定为著作权共有人。这部网络小说即为如此。所以,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是由影视公司与文学网站、网络小说作者签订的三方合同。该合同由文学网站提供,合同文本非常长,在这份合同文本中隐藏着一个不起眼的条款,但是这个不起眼的条款却是非常重要的。该条款为:这部作品改编的电视剧的网络传播权归网站独家所有。即文学网站已经通过当初签订的这份合同取得了电视剧的网络传播权,影视公司已经没有了电视剧的网络传播权。既然没有了网络传播权,怎么能够买卖呢?

  我把该文件交给影视公司的总经理,并提出了其中的问题。总经理非常生气,认为这是一个不公平的条款,因为影视公司花了巨资买入了网络小说的改编权,这个过程中根本没有提到过网络传播权。但是,他也承认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过于匆忙,再加上合同文本太长,他们都没有仔细阅读,只是着重看了主要条款。我向他解释:也许这份合同是有失公平,但是双方是平等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一般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公司没有网络传播权,不能跟视频网站签订网络传播权的购买协议。总经理问我怎么办,我告诉他只有两个选择:或者跟文学网站协商,修改合同;或者放弃跟视频网站的网络传播权协议。

  如果放弃跟视频网站的协议,意味着公司可能要承担几百万的损失。经过思考,总经理打算跟文学网站协商。经过几轮的谈判,当然付出了新的代价,影视公司终于从文学网站的手里拿回了网络传播权。这次签合同总经理非常小心,一定要我审查通过之后才能签署。

  不可否认的是现在公司的经营成本越来越高,风险也跟之前有所变化。合同是公司交易的基本依据,现在的合同越来越长,在加上许多合同涉及专业知识(比如著作权合同、专利合同等)许多人都不能很好地对合同进行审查,导致出现了本不该出现的问题。

  我经常告诫我的当事人:合同审查真的很重要,尤其是对方提供的合同,往往隐藏着陷阱。合同,看好之后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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