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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联公司诉讼管理办法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平能化集团诉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本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
     公司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系统各单位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经营管理、业务经办人员从事企业行为时,发现企业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责任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告知法律事务机构,并呈报公司领导。
第五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与本单位相关诉讼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对诉讼、非诉讼案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为诉讼非诉讼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诉讼案件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诉讼、非诉讼案件发生后,涉案单位应在案发一日内书面报告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在三日内书面报告集团法律事务机构,接受其业务指导,同时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  书面报告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基本案情介绍、初步处理意见等。
应诉准备:搜集整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相关证据等资料,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确需主动起诉的,相关单位应在提起诉讼前将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等材料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批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集团法律事务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或外聘专业律师办理,费用由案发单位负担。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外聘律师的,由集团法律事务机构统一负责,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未经集团法律事务机构许可,集团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外聘律师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
第十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质量、工作情况、收费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诉讼、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应严格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代理及相关活动,自觉维护委托单位的利益,不得作出有损委托单位利益的任何行为,并及时向委托人和监管部门汇报案件进展及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的配合委托代理人开展工作,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案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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