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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诉讼管理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摩托罗拉的法律团队倾向于在成本有效性和与商业目标保持一致性上解决商业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通信公司倾向于诉讼——实际上,他们在争议解决上非常积极

  文  刘宏强

  

  凯瑟琳·玛茜,是摩托罗拉公司总部主管公司诉讼事务的高级诉讼法律顾问,她负责的是证券集体诉讼、商业争议和保险。在加入摩托罗拉公司之前,她是位于威斯康辛州MilwaukeeA.O.Smith公司的副总法律顾问;MilwaukeeHabush, Habush&Davis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合伙人;明尼苏达州明尼波里斯市Larkin, Hoffman, Daly&Lindgren律所的助理诉讼律师;她还是《ACC档案》的专栏作家。

  众所周知,摩托罗拉公司是当今最大也是最为有名的通信公司之一。毋庸置疑,对于摩托罗拉公司总部主管公司诉讼事务的高级诉讼法律顾问——凯瑟琳·玛茜来说,诉讼的方方面面她都非常熟稔。

  反击还是妥协

  对所有公司法律顾问们来说,经常需要阐述的就是当公司与他方进行商业活动时被要求隐瞒收入的情况下,在何种程度上第三方将负担民事责任。

  这个话题出现在Stoneridge Investent Partners, LLC v. Scientific-Atlanta, Inc. and Motorola, Inc.一案中,这个案子最近刚刚在美国最高法院讨论过。原告声称一个摩托罗拉公司的客户隐瞒不报其与摩托罗拉公司的一项交易,并且根据联邦证券法起诉了这个客户和摩托罗拉公司(以及其他的很多公司)。虽然这个案子中的很多被告都妥协了,但摩托罗拉决定反击,因为我们相信,公司不应该根据联邦证券法在一个私人民事诉讼中作为次要因素、为他人所主张的不当陈述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摩托罗拉依据这样的理由在审判阶段和第八巡回法庭取得胜诉。凯瑟琳·玛茜说,美国政府支持了这些结果,30个不同的兄弟单位——从美国商会到美国审判律师协会也都加入到了支持的行列。

  像上述这样,就一个案子发动反击还是在诉讼前定纷止争是法律部门的头头脑脑们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凯瑟琳·玛茜指出,摩托罗拉相信他们不应该负担法律责任,甚至当其他公司都同意妥协解决的情况下;有时候,相对于弥合法律不合意方面,从长远考虑,诉讼更具有价值。

  凯瑟琳·玛茜进一步指出,诉讼领域中的另外一个热点话题就是公司的价值。

  这个话题产生于VFB LLC v. Campbell Soup Co., 482 F.3d 624(3d Cir. 2007)一案,案例中,法院遵循股票市场规则确定一个公司的公平价值,而非评估专家的事后分析。在摩托罗拉最近的一项法律事务中,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特别倚重上述原则,指出厘定摩托罗拉的地位必须应用同期市场证据作为价值和解决措施的参照,而非事后的——诉讼驱动的专家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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