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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森工集团法制建设三十年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内蒙古森工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首批五十五家试点企业集团之一,同时保留了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机构和林业行政管理职能。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也是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的三十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取得了重大成就,各方面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成了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企业过渡到运用法律手段作为基本管理准则的根本性转变。

在探索中前进 在创新中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林区法制建设也不断创新发展,森工集团把推进依法治企、建设法治新林区作为了中心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创立阶段。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林区在那个特定的清理三角债的年代,为了诉讼需要,各森工局陆续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是从基层前沿的各森工局按时代的需要产生的,是从下至上形成的,这是林区法律顾问工作创建的特点。
    发展阶段。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随着《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的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入了发展阶段。《条例》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法律顾问,并对厂长负责”,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确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地位。林区各森工局也随之明确了法律顾问地位、权利义务,确定了以咨询、诉讼为主的工作职责。
    完善阶段。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开始侧重于堵塞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由过去的“被动化解”转向“主动预防”。这期间,内蒙古森工集团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则办法,将法律顾问工作从诉讼、咨询层面提高到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层面。由单纯管理法律事务到研究与企业相关的政策规定,法律事务开始与企业业务高度一体化。2006年内蒙古森工集团设置了独立的法律事务处,2009年内蒙古森工集团将法律事务处更名为政策法规处,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提升了政策法律事务机构的规格,为推进林区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制度促规范 以规范促发展
    30年来,内蒙古森工集团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建设促进企业行为的规范,以规范的行为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
    规章制度建设。内蒙古森工集团把依法治企思想纳入企业战略计划的制定当中,根据林区森工企业发展、创新的实际需要,出台了一系列依法治企的具体规章制度。制定了《林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森工集团公司政策法律事务工作有了统一规范,使林区政策法律事务管理实现了统一化;制定了《林区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了“综合与条块相结合、集中与分级相统一、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管理模式,有了森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企业标准,使林区合同管理实现了制度化;制定了《林区法律顾问受案规则》规定了重大案件法定代表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承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森工集团特有的诉讼案件两级管理体系,林区案件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制定了《林区普法工作管理办法》将普法工作职能从宣传部门划归政策法规部门管理,使林区普法工作管理实现了专业化;制定了《林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确定了法律顾问职能,将法制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使林区政策法规管理实现了岗位化; 制定了《林区法制业绩考核细则》,有了森工集团公司法制工作业绩统一考核标准,使林区企业法制业绩管理实现了标准化;制定了《林区企业改制规程》,保证了林区企业改制工作每个环节都规范透明便于操作,使林区企业改制工作实现了合法化。
    诉讼案件管理。内蒙古森工集团逐步建立了科学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通过分析研究案件发生原因,制定了重大经济纠纷案件上报制度和重大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实行案件分级负责、专人承办、责任追究,像安全生产“四不放过”一样,举一反三,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找出企业管理中的漏洞,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涉诉案件胜诉率。政策法规部门定期对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排查和总结,针对案件召开案情分析会,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通过以上方式,内蒙古森工集团的诉讼案件得到有效控制,案件发生数量明显减少,重大诉讼案件的预防和管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年来未发生新形成的重大纠纷案件。
    同时,内蒙古森工集团政策法规部门在处理以往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林区森工企业近十年胜诉案件千余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过亿元,2003年至今政策法规处承办涉及内蒙古森工集团的诉讼案件共42件,诉讼标的3084万元,并且全部胜诉,胜诉率为100%。为企业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一些影响较大案件的胜诉,不仅赢得了林区广大职工群众的一致赞誉,还获得了上级部门的肯定。由香港斯达国际控股集团公司引起的诉森工集团涉外合资纠纷案件,在长达七年的诉讼时间里,历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经各级领导和政策法规部门多方努力,最终于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森工集团胜诉而终结,此案件的终审胜诉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84万元。
    合同及文件管理。内蒙古森工集团逐年加强林区各单位对合同协议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方面的要求。特别是2008年《林区合同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林区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杜绝了合同审签过程中出现的漏洞。政策法规处三年来审核签订合同标的数额达到8.12亿元,对签订完成的合同进行及时跟进,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做到了对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根据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电子数据库,并做好必要的保密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处理方面,森工集团加强了对各相关处室及基层单位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要求政策法规部门积极配合公司各部门处理与政策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对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做出说明,并提供具体修改意见,保证了森工集团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在森工集团与俄罗斯签订的赴俄采伐合同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查阅了俄罗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并根据俄罗斯当地实际合同履约率制定相应的合同签订对策,修改拟定的合同文本,使合同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我方利益。
    法制宣传教育。内蒙古森工集团主要领导首先带头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带领班子成员依法管理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法律素质。通过丰富林区领导干部学法内容,开办“法律大讲堂”逐步形成外讲诚信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文化。努力营造现代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氛围。
    内蒙古森工集团及所属各森工公司定期组织法律培训,促进“法律进决策、法律进业务、法律进部门、法律进班组”,实现法制教育固定化、常态化、长期化,每年安排“法制宣传月”集中学习法律知识,为提升企业软实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普及和开展,增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和按章办事的自觉性,把出台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出规章制度的作用,提高制度执行力。同时大胆创新法制工作理念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平台的作用,使森工企业能够利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