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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核电集团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2013/5/29 字体: 来源: 作者: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律师: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
    (三)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四)商务惯例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 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从事常年法律服务的,应在法律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期限,并进行年度轮换。
    第五条 新组建企业成立一年内,可以使用外聘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同时应尽快完成本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管理”主要包括: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聘用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及程序、评价与考核等内容。
    第七条 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分、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外聘律师管理。
    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系统各企业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归口外聘律师管理。
    (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除因保密需要外,外聘律师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方式,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人选。
    (三)以内为主,内外结合的原则
    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应由本企业法律顾问完成,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需要外聘律师的,本企业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各企业和集团公司本部。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备案管理。系统各企业应在确定外聘律师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聘前备案:
    (一)因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首次上市、重大融资、涉外投资而聘用律师事务所的;
    (二)各分、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的;
    (三)已知一家律师事务所为集团公司系统三家以上独立核算的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仍要聘用的;
    (四)需要聘前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聘前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供至少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备选。备案报告应附《XX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简历表》复印件(见附表1)、与律师事务所拟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文本。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汇总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使用外聘律师情况,并报送上年度《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2)。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
    (二)根据申请和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
    (三)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法律服务协议;
    (五)指定专人负责申请部门与外聘律师的联系,协助申请部门安排、督导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在确定申请部门无需聘用外部律师时,委派企业法律顾问协助申请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内接受外聘律师法律服务的业务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申请聘用外部律师;
    (二)应法律事务机构的邀请,参加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三)根据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四)对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法律事务机构;
    (五)申请更换外部律师;
    (六)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账单,办理付款。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企业内部业务部门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应填写《聘用律师事务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报法律事务机构审核。
    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确需外聘律师的,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企业分管领导批准;认为不需聘用的,应委派企业法律顾问协助申请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协议的审查、签署等按照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十六条 应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司法部门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应聘前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无利益冲突。
    第十七条 除紧急、特殊或保密情况外,法律事务机构在选聘外部律师时应至少向三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询价,或采取招标等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程序
    (一)组织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小组(以下简称公选小组);
    (二)确定法律服务事项、选聘日期;
    (三)律师事务所自愿报名,提交应聘文件;
    (四)资质审查;
    (五)召开公选会;
    (六)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定律师事务所;
    (七)履行规定的备案程序;
    (八)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协议。
    当一项法律服务项目报名少于两家律师事务所时,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选聘律师事务所应当综合衡量以下因素:
    (一)律师事务所的信誉、服务价格、业务结构、管理结构、人才结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业务的熟悉程度;
    (二)承办律师的自身素质与水平情况;
    (三)具体业务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条 建立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评委库,评委库由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法律事务机构、财务部门、经常参与合同评审的其他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公选小组由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或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其他成员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列入备选名单的律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聘。
    法律事务机构要根据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服务排名及评价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业绩、经验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及其以往对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记录等因素,综合考量、制作并随时更新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业务部门未就有关工作申请聘用外部律师,但法律事务机构知悉后认为应就前述工作聘用外部律师的,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启动选聘律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协议参照集团公司合同范本确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终止协议权利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四条 法律服务费可采取总额包干、计件取费、计时取费等计费方式,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法律服务事项、具体内容;
    (二)工作量、业务复杂程度;
    (三)律师事务所规模;
    (四)律师的经验和能力;
    (五)企业的支付能力。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系统各企业应建立聘用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的评价考核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使用外聘律师的部门在法律服务结束时应对外聘律师的服务做出评价,并报法律事务机构备案。法律事务机构应根据使用部门的评价意见,做出综合评价,作为选聘外部律师和制定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实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由法律事务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外聘律师考核成绩优秀的,在专项法律服务上,优先获得受聘机会。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的,不再续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律师的,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聘用外部律师的,可按原约定期限继续聘用。聘期届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确定是否续聘。
    第三十一条 系统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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