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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所:中国PE的法律守望者

2013/5/17 字体: 来源: 作者:

PE基金这一发源于境外、在境外的商业环境和法律环境下逐步成长和成熟起来的舶来品,遭遇中国独特的法律环境、商业环境和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初期阶段将会出现什么问题?发展过程中又会擦出那些火花呢?

  调查显示,最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对冲基金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主流和活跃的投资机构,两种基金完全市场化的运作、灵活和极富吸引力的激励机制吸引了大量最为顶尖的人才投身PE行业中。

  那么,当PE基金这一发源于境外、在境外的商业环境和法律环境下逐步成长和成熟起来的舶来品遭遇中国独特的法律环境、商业环境和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初期阶段将会出现什么问题?发展过程中又会擦出那些火花呢?近日,《融资中国》记者专访了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芳女士。

  《融资中国》:请简单介绍下中伦和它的优势。

  陈芳: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十多年来不仅帮助许多中外客户取得成功,自身也因此而发展壮大。从一家最早只有几个律师的小型事务所,发展成为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我们最根本的长远战略目标:使我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准成为最佳,使中伦成为每个客户最信赖的伙伴。

  从合伙人人数、创收指标、法律服务专业领域的市场地位等综合性指标来看,中伦所多年来在全国律师事务所排名中位居前列。作为一家立足中国、面向全球不同行业客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中伦旨在不断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服务专业化的新趋势,巩固自身在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传统优势。

  此外,中伦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并在研究国内外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适合实际情况的“紧密型合作和公司化管理”模式。这个模式最大程度整合了中伦在各专业领域的资源,提升了核心竞争力,形成事务所跨越式发展的内部基础,确保最大程度为客户在各专业领域提供可持续的、最优质的服务。

  《融资中国》:作为合伙人,您个人最关心和擅长的领域是什么?

  陈芳:说不上擅长,经验多一点而已。我先后为数十家各类私募基金的设。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涉足PE/VC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艺术品基金及其他另类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及投资、收购兼并、资本市场、兼并收购

  重组领域。

  非要说擅长的话,可能是创新型架构基金相关法律服务吧。

  《融资中国》:您认为当前情况下非外资背景的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和有外资背景的基金管理人(发起人)面临的重要问题是什么?解决这些问题,中伦方面有什么经验和考虑。

  陈芳:前者比如不同背景的机构投资者在考虑认缴特定基金出资时,基于其行业监管政策、基于其国有、民营、富有个人、相关金融机构或者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等不同背景,其对于基金管理人都有哪些要求和利益诉求,如何设计好的基金产品更好地满足前述投资者的特定要求。比如目前选择的基金法律结构是否会对基金未来对拟上市企业(“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对特定房地产项目进行股性或债性投资带来障碍,目标公司是否会由于基金股东的法律结构对其上市申请带来不利影响。

  有外资背景的基金管理人(发起人)面临的重要问题比较重要的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参与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房地产人民币基金最新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各地的实际执行情况,QFLP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实际效果等。针对含有外资背景的基金而言,目前选择的基金法律结构对于基金未来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特定房地产项目进行股性或债性投资是否会带来不利影响,接受基金投资的拟上市公司是否会由于基金的法律结构对其上市申请带来不利影响。

  中伦律师基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长期丰富的市场经验,能够理解私募基金的行业及商业特点,熟练掌握国际上私募基金的基本条款和机制,尤其深刻理解私募基金在中国特定法律环境、特定商业环境和发展阶段下的本土化特色,进而有针对性地设计出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法律及商业解决方案。

  《融资中国》:请简单谈谈中伦在PE领域的情况与优势。

  陈芳:中伦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各类发起人在中国设立各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结构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信托型基金、信托加有限合伙结构基金、契约型基金、公司制和非法人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中心)等。此外,证监会允许基金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我们在以资产管理计划形式的私募基金领域也积极做了尝试。

  中伦律师熟知私募基金的商业运行规律及行业背景,尤其深刻理解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落地后的本土化特点,包括不同背景的GP发起人,不同背景的LP,包括基金发起方和参与方在分别拥有项目源优势、资金源优势或者品牌优势、以及其他诸如地方政府及行业背景资源优势情况下,这些主体独特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关注点以及它们博弈的规律,也积累了针对前述本土化特点在代表GP和LP不同角色时能够设计出并熟练掌握满足不同主体、尤其是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基金结构、合伙协议架构体系和关键条款、及募集谈判时的策略和技巧。与此同时,中伦律师业也能够协助客户针对不同背景的基金提出基金激励机制方案的建议。

  此外,中伦也在为境内个人或者机构在境外设立离岸美元基金和境内机构管理离岸基金项目中,就境内主体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服务所需的审批程序及与此有关的税务和外汇方面的事宜积累了相当的操作经验。

  整体上来说,中伦的PE基金法律服务的团队同时从事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和IPO法律服务,服务团队的业务经验贯穿私募股权投资的全部业务流程。中伦的私募股权投资服务植根于类似的有核心竞争力的上下游或者常规法律服务。

  《融资中国》:中伦在PE领域提供的“一站式”服务颇为业内称道。请简单谈谈您的看法。

  陈芳:考虑到境内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在中国仍属于一个新兴事物,中伦提倡全流程“一站式”服务的理念。具体地说,前期在进行基金结构设计时不仅需要符合现有的审批及注册要求,使得基金能够尽快顺利地设立起来,也需要对基金的结构在其未来的股权投资时会否遇到投资审批的问题、投资完成后被投资对象会否因为基金原来的结构在上市审查时遇到实质性问题等整个流程在前期进行审慎的风险评估,向客户深入全面的披露不同方案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因此,中伦在为客户提供基金设立的法律服务时,也能够同时结合中伦长期以来在基金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及资本市场法律方面丰富的经验,为本项目基金设立完成后的未来股权投资、投资对象的上市等事宜均进行全流程和有充分预见性的考虑。且在基金设立完成后,中伦律师能够跟踪基金完成股权投资以及投资后目标公司上市的全流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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