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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典型案例看股东会召集权诉讼的法律风险

2008/6/27 字体: 来源: 作者:

案例:股东会召集权纠纷案。
    2002年9月10日,深市上市公司天歌科技(000509)发布了一则公告称,公司股东上海和君创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于2002年10月12日自行召集天歌科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和表决关于改组天歌科技董事会的议案。该议案提议,免去来自天歌科技第一大股东湖北正昌集团的四人董事职务,选举四名新的公司董事--而其中三人来自于上海和君。如果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这个提议,则意味着仅拥有1000股公司股份的超小股东上海和君入主天歌科技。作为天歌科技第二大股东的大鹏证券联合上海和君创业夺权,矛头显然直指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北正昌集团。
    2002年9月11日,湖北正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其所持天歌科技法人股45000000股,占总股本的18%,全部转让给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总价款为1.35亿元。转让完成后,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2年10月10日,天歌科技就股东大会召集权起诉上海和君创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0月22日,天歌科技发布公告,拟于2002年11月24日召开。2002年12月12日,上海和君创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股东大会召集权提起反诉。法院裁定:中止天歌科技将于2002年11月24日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
    2003年1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下有括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裁定结果是手写的,其内容为:天歌科技股东会应于1月9日按期召开;山东同人有参与股东大会的参与权、表决权。
    2003年1月6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称:正在审理原告湖北正昌集团、成都锦阳西部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正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中止1月9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
    2003年1月9日,天歌科技二○○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和增补董事的议案》。
    天歌科技股东围绕者股东会议召集权展开的股权大战是2002年股市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天歌科技股东之间的纷争沸沸扬扬了大半个中国。虽然几度叫停的临时股东大会在历经曲折之后今年初终于召开,但围绕天歌科技的不少疑云至今仍引发着各种各样的争论。天歌案虽然背后上演的是股权之争,但却典型地反映了股东会议召集权这一问题的核心所在,并且引发了我们对司法介入公司内部事务的思考。公司股东能不能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司法如何排除股东会议召开的障碍?这些都是股东会议召集权要关注的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拒绝召开股东会或不按时召开股东会的情形,这同样会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或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满足以上条件下,股东可以行使自行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
    此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临时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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