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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典型案例看股东盈余分配权诉讼的法律风险

2008/6/27 字体: 来源: 作者:

案例: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原告祁卫国是被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职职工。1995年,被告设立职工持股会。为此原告于同年11月出资4,550元入股,被告补贴原告4,550元作为入股金,每股1元,原告共持有被告9,100股股份。
    1998年被告送股1,820股,原告共持股10,920股。2000年度按25%分红。2000年1月13日,职工持股会作出了《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修一年以上长病假、待退休。待岗,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者,所持股份按原值(每股一元)全额退出。同年8月,理事会会议明确已在3月正式通知原告3人退股,不享有自2000年3月起的分红,资金代为保管。但该3人不同意退股,遂以公司赢余分配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持有被告内部职工股的职工,是被告的股东。被告公司持股会将原告股份做退股处理后,并没有和原告办理退股手续,故退股不能成立。且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被告以原告连续6个月不上班为由视为原告退股并不支付股息的作法是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红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在实践中,通常因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拒绝向股东分配,或者是在有盈余的情况下,公司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连续多年对股东不分配利润,或者是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导致超过了公司发展需要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分配很少利润时,股东均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盈余分配给付之诉。这通常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
    因此,股东基于其盈余分配的股东权利,在公司侵犯其盈余分配请求权时,可以依法提起给付之诉。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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