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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控制权之争:家族企业转型中风险与公司治理

2010/8/27 字体: 来源: 作者:

      近日,黄光裕与陈晓之间的国美控制权争夺事件纷纷扰扰,吸引了大量眼球。抛开经营理念与个人恩怨不论,国美控制权争夺事件背后暴露的其实是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的公司治理问题。

  家族企业转型,走向公开化成为上市公司、引入职业经理人,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有助于企业整体效率的提升。但在转型过程中,原有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得到有效保护。这不仅是一个道义问题(原有创业者曾为企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更重要的是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因为转型过程中部分企业原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其负面效应一旦发酵将会阻碍其他更多家族企业的转型。

      家族企业转型面临两大风险

  从原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两大风险:

  其一是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在这场争夺中,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来的威望、人脉和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法律。如陈晓夺权之步骤,并不违反法律与程序。即使今年5月其控制的董事会推翻股东大会决议,强行任命3名来自外部战略投资机构的非执行董事,也是符合国美章程。

  其二是法律风险。由于中国民营企业不可避免的“原罪”,原创业者因触犯法律入狱的可能性始终存在。而且企业规模越大,此种法律风险越大。黄光裕及其妻子因罪服刑,其兄长黄俊钦亦卷入另一桩经济诉讼,说明此种风险之大,可能会超过单个家族的承受能力。

  上述第一种风险是国内外普遍存在的,也是公司治理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而法律风险则是中国特殊政治经济环境的产物,尤其应引起注意。若无法律风险,则创业者仅凭个人威望,一般就可维持其与职业经理人的稳定关系。但当两种风险同时发生时,创业家族可能会彻底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三种手段确保合法权益

  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其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因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如何通过公司产权的安排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得到合理的回报以及与投资额相应的对公司的控制权。

  按照公司治理理论权威、哈佛大学教授Andrew Shleifer的总结,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手段主要有三:一是大股东控股或大债权人控制,以避免权益分散带来的内部人控制;二是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三是市场声誉机制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

  由于中国家族企业特殊法律风险的存在,泛提“大股东控制”是不充分的。为有效应对上述两大风险,原创业团队应该以一个集体的形式构成“大股东”,行使控制权。组成集体形式的“大股东”,意味着家族企业走向公开化的第一步应该是与家族之外的创业骨干分享所有权。在这方面,黄光裕家族是有教训的。当年跟随黄光裕“打天下”的旧部得到的仅仅是奖金式的激励,一直未能享受在很多创业型公司已经普遍化的股票期权待遇,以致在2009年陈晓给予这一待遇后,管理层几乎一边倒的支持陈晓。这说明,从长期来看,单纯的奖金式激励方案是不够的,必须要从公司治理,也就是所有权安排的高度解决对创业骨干的激励问题,而股票期权或直接给予股权都是可选的方案。

  我国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仍有很大改进空间。企业家因经济犯罪服刑,其应受惩罚已由法律确定;除此惩罚之外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保护(除非法律追加新的惩罚)。但此前,许多民营企业家一旦涉刑,企业就完了。此次黄光裕被判刑,其民事权利并未因此被剥夺,公民财产权仍受到尊重,仍可在狱中签字行使股东权利,即体现了法律、司法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进步。今后这方面的法律应进一步完善,避免因为民营企业家个人的“原罪”而影响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民营企业广大员工的命运。

  在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不够完善的现状下,应促进职业经理人市场声誉机制发挥作用,使“有劣迹的职业经理人”不会得到其他企业的聘用,使职业经理人不敢有劣行。市场声誉机制可促进企业家对职业经理人的信任感,因此最终将有利于整个职业经理人群体。(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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