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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涉黄”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2009/6/30 字体: 来源: 作者:

   诚然,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网络搜索途径,关键词的出现不仅便利了网民的生活,同时也对网民信息搜索起到一种指引作用。但必须明确,通过不良的关键词指引使网民搜索到淫秽、色情信息同样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传播淫秽、色色情信息”的规定。同时从技术角度分析,由“谷歌中国”对关键词做过滤筛选也是可行的。因此“谷歌中国”对关键词词同样存在筛选过滤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同样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易小珍 阿拉木斯   

  2009年6月1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对“谷歌中国”网站公开进行强烈谴责。举报中心指出,今年1月和4月,“谷歌中国”网站因存在大量淫秽色情和低俗链接已被举报中心公开曝光过两次。但近期,经公众举报,举报中心发现“谷歌中国”网站仍存在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情况。举报中心指出,“谷歌中国”网站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众利益,要求其对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进行彻底清理,并建议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也对“谷歌中国”“涉黄”事件进行报道,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谷歌中国”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18日下午召见“谷歌中国”网站负责人,对“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进行执法谈话,宣布暂停“谷歌中国”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 

  对此,谷歌公司发表声明,称网站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解决网络搜索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并表示谷歌公司绝大部分存在问题的搜索结果已经得到解决。 

  网络世界信息海量,网络搜索引擎的存在使得网民能够通过关键词等方式从海量的信息中收索到所需信息。搜索引擎技术缩短了网民查询信息的时间,提高了网民的信息收集效率。搜索引擎的优势促使网民更为积极地参与到网络使用中,而网民的积极参与又能进一步促进网络的发展,因此,搜索引擎在整个网络良性循环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搜索引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就是其中的“痼瘤”之一。近年来相关部门充分重视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治理,加大了对其打击的力度。 

  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谷歌中国”“涉黄”一案主要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一是“谷歌中国”提供网页搜索业务而引发“涉黄”问题时的义务和责任;二是“谷歌中国”提供联想词搜索业务而引发“涉黄”问题时的义务和责任;三是“谷歌中国”在此期间已经受到过两次处罚,但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如何从根本上杜绝该现象的出现;最后,无论是网页搜索还是联想词搜索,都是网络环境下便民的技术创新,对于这种技术创新,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规范,使其既能促进技术发展,又能实现网络环境的健康和谐。 

  目前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分配,我国已有一些法律作出了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同时,明令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淫秽、色情等信息,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包括有淫秽、色情信息)之一,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规定了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在处理违法、有害信息时的制止和报告义务。 

  法律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是作原则性地规范,如何适用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对于“谷歌中国”的义务责任问题应区分淫秽、色情信息的明显与否而有所不同。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谷歌中国”首先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不会链接到明显含有淫秽、色情信息的网页上。从技术上分析,“谷歌中国”也应该有能力排除某些明显的带有淫秽、色情的信息,如对某些常见的淫秽、色情字词从技术上排除链接。如果谷歌没有对这类信息从技术上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则就是没有尽到“提供良好服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而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如果淫秽、色情信息不具有明显性,“谷歌中国”在接到消费者举报或自己发现后能够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则应认定履行了应尽义务。 

  目前“谷歌中国”的关键词均为网友搜索的结果统计和累积,并非“谷歌中国”自身设置。如果在关键词中出现淫秽、色情词,并进而搜索到含淫秽、色情的信息,“谷歌中国”在该过程中应否承担义务,承担何种义务?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只能说明搜索这些少儿不宜关键词的人比较多,“谷歌中国”只是对这些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忠实地反映出来而已,对由此而带来的问题,“谷歌中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诚然,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网络搜索途径,关键词的出现不仅便利了网民的生活,同时也对网民信息搜索起到一种指引作用。但必须明确,通过不良的关键词指引使网民搜索到淫秽、色情信息同样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规定。同时从技术角度分析,由“谷歌中国”对关键词做过滤筛选也是可行的。因此“谷歌中国”对关键词同样存在筛选过滤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同样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企业角度分析,搜索引擎这种技术所具有的优越性能够吸引更多的网民,从而最终达到强大网站和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从国家角度探讨,企业技术创新是国家技术力量发展的一部分。技术创新能够给公民、企业、国家等多方带来利益,应该对此予以鼓励。但技术创新带来的法律问题随着技术的广泛使用也日益凸现,“谷歌中国”案只是冰山一角。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义务与责任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集中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该条例主要规范网络环境下搜索引擎服务商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调整范围比较小。而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涉及到的其他问题,我国目前基本没有涉及。如何构建完善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权利义务体系,是该案带来的更深层次的思考。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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