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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颜立燕案的法律风险爆发的直接成因

2010/5/6 字体: 来源: 作者:

     颜立燕与爱建系的案件已经进入判决前的倒计时,时间“嗒嗒嗒嗒”分秒不停,判决的结果如何,一定纠结了不少人的心。

     2010年2月3日在上海市一中院,颜立燕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接受审判。

  颜立燕被控的第一项罪名是“挪用资金罪”。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爱建高管马建平、刘顺新、陈辉等人明知颜立燕担保不足,仍先后多次将共计9.697亿元给颜立燕使用;2001年8月至9月间,马建平、刘顺新经共谋,改以爱建证券下属的方达公司为平台,由刘顺新、陈辉签订虚假的信托资金委托管理合同,将爱建信托资金4.689亿元,通过本票背书给颜立燕使用。2000年12月至2001年6月间,马建平还与颜立燕共谋,由颜以骏乐公司、达德公司名义,向爱建信托申请保证担保贷款,先后多次将爱建信托资金1.5亿元给颜立燕使用。上述资金到期未能归还的达9.37亿元。但是有一个事实无人否认,即以上“挪用资金”的用途,是为了让爱建炒港股。司法机关当庭宣读的言辞证据表明,刘顺新在2000年10月向颜立燕等人透露炒作港股很赚钱,急需10亿元资金炒作国中控股以拉高股价。于是,爱建召开内部会议,强调“业务部门要加强联动,发挥优势”。刘顺新请求借助爱建信托资金进行运作并获得通过,但需要一个新的平台运作资金,借钱不能继续交由爱建信托操作。于是,颜立燕被牵扯了进来,爱建方承诺他若参与,可获得5倍的收益。于是,2000年11月份,颜立燕以其开办的骏乐公司和达德公司的名义向爱建信托借款16亿元。颜立燕称,16亿元借款中,近7亿元汇至香港炒股,6亿余元留在境内供爱建证券使用,另有3亿元归颜立燕使用。

  颜立燕此番被控的第二项罪名,是“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在公诉书中称,颜立燕与马建平共谋,以承担爱建信托不良资产为名骗取资金17.11亿元。爱建证券炒港股失败的窟窿,随着这个“合同诈骗罪”浮出水面。根据庭审资料,2002年,刘顺新负责的爱建证券炒港股失败,所持股票价值从23亿元缩水到十多亿元,出现6.87亿元的亏空。巨亏让作为上市公司的爱建股份陷入绝境。检方指控,为了通过年报审计,填补亏空,颜立燕和马建平共谋,将在哈尔滨尚未开工建造的爱建新城10万平方米地下建筑虚构为商业服务建筑,向爱建信托折抵20亿元。炒港股造成的6.87亿元的不良资产作为预付款进行冲抵。2004年5月,颜立燕又虚构了爱建新城10万平方米地下商业服务建筑,以每平方米2万元的价格折抵给爱建信托。上述资金颜立燕共占用了17.11亿元。
    经过两天的审理,没有当庭宣判,根据控辩双方的较量和涉案金额分析,判决结果不是无期就是无罪,因为如有任何一罪成立,最高刑都可以被判处无期。案件如何判决一定让审判庭彻夜难眠了。
   
   厚忠评论
    王厚忠律师发现在案件审理中,并没有把涉案单位作为被告人,从案情上来看,无论是涉嫌挪用公款罪中的书证还是涉嫌合同诈骗罪中的书证,都是由颜立燕实际控制的单位与爱建系企业作为运作主体的,没有把单位作为被告人而直接将颜立燕列为被告人,说明公诉人将颜立燕所属公司的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也就是直接揭开公司面纱,运用了公司法理论中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就本案而言,控方主要认定了这样的事实:
    1、公诉人控诉颜立燕的公司成立时是虚假出资,系欺骗行政单位而成立的,所以不是依法成立;
    2、公诉人认为颜立燕的骏乐、达德公司是零资本、零收益、零纳税,并以此为依据得出结论,因此涉案的骏乐公司、达德公司这两个公司就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无限责任公司。而且,公诉人又进一步以这两个公司都是“颜立燕一个人说了算”为由,将其定性为颜立燕的一人公司。
    3、公诉人还认为涉案公司的股东是挂名股东,并且提供了证人向公诉人承认自己是挂名股东。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否定单位的认定,所以公诉人依据前述事实,认定颜立燕为个人行为,不以单位犯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广大的民营企业家,在设立公司和经营公司的过程中一定要禁止出现以下问题,否则,其产生的法律风险将与颜立燕的法律责任等量齐观。
    首先是设立问题。

    我国法律对公司的设立采核准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只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取得法人资格。

    民营企业在设立阶段埋下的重大祸根是可能被否定人格的“三虚”行为,即提供了虚假的公司登记文件,虚假的股东,甚至虚假的出资。这将引发企业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其次是公司设立后的运作问题。

    在公司设立后的运作过程中股东的不当行为致使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情形或场合有多种,主要的情况是抽逃出资及混同,包括人格和财产的混同。

    1、抽逃出资。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护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素来被我国公司法学者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简称为“公司资本三原则”。很显然,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公司资本三原则,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2、人格和财产的混同。所谓人格混同,主要是指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一体化,致使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难以分辨。公诉人认为“颜立燕一人说了算”,就是指其人格混同;所谓财产混同,则是指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一体化,致使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难以分辨。

    另外,在本案中还值得一提的是,董事会工具化。

    同样站在审判席上的还有爱建系的三名高管人员,虽然他们在和颜立燕的往来中频繁使用了法人治理的工具--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但最终也被认定是个人行为,值得我们广大民营企业家关注。据爱建内部人称,董事会决议是后改的。因为,这样的董事会已经被内部人控制,完全工具化,所以,被认定是个人行为。

    所以,针对这点,我认为我们的民营企业既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还要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避免法律风险从内部爆发。

    综上所诉,王厚忠律师认为,假如涉案的两个公司真如公诉人所言“骏乐、达德公司是零资本、零收益、零纳税”,操作了这样案件的颜立燕难以单位犯为由开脱罪名。但是否如辩护人所言无罪,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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