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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忠:依法治企战略方案的设计与实施——核心理念、基本架构与实现路径

2015/8/10 字体: 来源: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作者:叶小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企业如何在这一大背景下,实现依法治企,建设法治企业,成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任务。正如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一样,依法治企也是一个由概念到实践的过程。怎样理解依法治企的核心理念,依法治企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如何寻找依法治企的切入点等等,都是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本文试图结合目前企业法治工作的具体实践,对上述问题作一个简要的探讨。

    一、正在形成的法治化社会运行机制为依法治企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第一次以中央全会政治文件的形式就法治建设问题做出的专门决定,自此,法治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中的权威性得以真正确立。正是这种顶层设计观念的转变,使中国社会的运行机制开始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为解决长期困扰中国企业法治建设的环境难题提供了可能。近年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中国企业的法治化水平得到迅速提升。以国有企业为例,2013年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5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达到1.8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60%;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89.1%98.6%。全国省级国资委监管的906户出资企业中,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有732户,占81%;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478户,占53%;建立重要规章制度、经营决策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的比例,分别为80%94%85%。但是从企业运营实际过程看,企业法律工作的作用和价值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是因为依法治企是一个法治生态工程,仅仅靠少数企业独善其身不可能实现。假如相关政府部门不讲法治,相关的司法部门不讲法治,企业的客户不讲法治,企业的合作伙伴不讲法治,那么依法治企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企业法律工作实践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人员说某项业务依法没有问题,但实际上却难以操作;法律人员说某个纠纷依法不好处理,但是领导一个电话就将该问题解决等等。在这种外部环境下,法治的权威性难以确立。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这种情况得到很大改善。以公正司法问题为例,以往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遇到法律纠纷案件,第一反应不是研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试图通过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去影响法院的裁判。2004年出台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中设有专章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帮助中央企业协调案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可以肯定,今后企业想借助政府干涉司法难度将越来越大,政府部门干预司法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少。事实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一系列目标在落实过程中,都需要企业打破原有的思维方式,改变传统的办事方法,树立法治思维,理性分析问题,依法解决问题。毫不夸张地说,企业经营管理的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每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应敏锐地把握社会法治化运行的发展趋势。

    二、准确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依法治企的思想基础

    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实现依法治企,首先就是要准确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以这一思想做指导并将其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中去。

    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将法治的要求作为思考、分析、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简单地说,就是要把法律作为思考、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律的要求和规定作为解决、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要准确理解法治思维的内涵,需要将法治思维和权力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区别开来。权力思维是中国社会官本位的直接表现,它将权力的大小、官职的高低作为思考、分析、处理问题的基点,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工作,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种思维方式。在领导指示、文件要求和法律规定之间,唯上唯文,就是不唯法。比如在企业招投标过程中,部分职员认为,只要是领导交办的任务,就一定要执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经济思维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基本的思维模式,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企业的目标就是要获取利润,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有对成本和收益的平衡,效率与风险的分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或者突破法律的底线。目前,在企业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受法律约束过多、走法律程序太慢的现象,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中先履行后签约、虚假交易等问题。这大多与这种经济思维模式有关,使企业的发展陷入了缺乏法律保障的境地。道德思维是中国社会一种传统的思维方式,它将道德伦理作为评判是非曲直的依据,认为只要从企业利益出发,都是合情合理的。比如对待单位走私、单位行贿的现象,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获得个人利益,这件事就没有差错。这也是企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表现。

    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结果和表现形式,它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去开展各项活动。在企业实务中,很多企业对实体问题比较慎重,对法律程序和法律形式不太关注,因而往往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说,前些年国有企业对其所属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任免,仅仅发党组文,没有召开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给这些人员的履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又比如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关联企业之间商标、专利的使用,没有明确的授权文件,导致从法律上看这些企业没有权利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结果相关的业务活动被政府部门查处。严格的法律程序、明确的法律形式,使法治方式与其他方式如行政方式、经济方式相比,效率有所降低、成本有所增加,但是法治方式的可预期性、明确性、稳定性,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的积极意义。

    三、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是依法治企的三大支柱

    依法治企是一项涉及全局的系统工程,意味着企业运营和发展整体机制的改变,需要有一个科学的顶层设计。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是,在顺利完成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努力将中央企业打造成为对外依法经营、对内依法治理的法治社会模范成员。”总的来看,依法治企工作的体系框架应包括依法治企的目标、依法治企的内容、依法治企的保障3大部分,具体来讲就是要实现“一个目标、三大支柱、四重保障”。

    “一个目标”是建设法治企业。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是企业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企的目标与企业法律工作的目标在层次和内容上有明显的差别。依法治企不仅仅是一个部门、一个领域如何发挥法律工作的作用,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问题,更是对企业发展理念和运行模式的整体性要求,是让法治成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成为企业运营和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大多数中国企业对法律的重要性缺乏准确的认识,法律要么被视为对企业发展的约束,要么被当作企业竞争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将法治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对中国企业来说还有很长一段距离。根据2012年对中国500强企业价值观的统计分析,出现频率最高的10个词汇是创新、诚信、卓越、责任、人本、和谐、共赢、客户、务实、员工,很少有企业直接将法治纳入企业的价值观中。

    “三大支柱”是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企,需要建立法治基础上的公司治理、对外经营和内部管理三大工作体系,保证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依法治理,就是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管理和运营等方面体现法治精神,从而保证公司的重大决策及运营合法、合规。对国有企业而言,依法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改变公司治理中缺乏权力制约,搞一言堂,不尊重法定的权限、程序和形式,从而破坏现代公司治理基础的现状。比如公司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越法定和约定的权限,擅自做出涉及企业并购、重组的决策等。依法经营,就是企业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好与监管机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广告法、环保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把法律规定和业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改变对外经营过程中不了解法律、不尊重法律、不运用法律的情况,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法合规的关系,绝不突破法律的底线。依法管理,就是要把外部的法律规定内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使企业管理者充分认识到企业内部管理不是法外空间,改变单纯用行政命令解决内部管理问题的现状。比如涉及到员工重大利益的决定,其决策程序和决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实现合法与合规的统一。

    “四重保障”是法律队伍建设、监督考核机制、信息系统支撑、法治文化培育。依法治企是涉及到企业整体运行的系统工程,仅靠一两个重视法律的领导、一个时期特殊的外力推动、一两件特殊的法律事件,都不可能持久。只有进行制度化设计和安排,才能保障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实施落地和长效机制的建立。从体系保障的角度,依法治企需要一支队伍、一套机制、一个系统、一种文化。一支队伍,就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依法治企虽然是企业每一个员工的责任,但是仍然需要一支专门的队伍将其作为主要的工作职责来持续性实施。毫无疑问,企业法律顾问将承担这一重任。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体上还处于成长阶段,企业法律顾问的规模、机构、职责、人员配置等都难以满足依法治企工作的要求,特别是总法律顾问制度长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企业法治工作难以进入决策层。不解决这个问题,依法治企的目标不可能得以全面落实。一套机制,就是依法治企的监督考核机制。依法治企是一项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战略性任务,需要长期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发挥督促和激励作用。通过设计一套能够科学反映依法治企工作水平的指标,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考核体系,来保障依法治企工作的有效推进。一套系统,就是依法治企的信息化系统。依法治企作为一项庞大的工程,离不开信息化的支持。要保证依法治企在企业各个层级、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得以高水平实施,必须建立起一个超越传统法律工作内容和层次的全方位企业法治建设信息系统,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一种文化,就是企业法治文化。依法治企是一项创新,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意味着传统思想观念和工作习惯的巨大转变。如果没有发自内心的认同,没有各项工作潜移默化的积累,依法治企的步伐将难以持续。这就需要培育和建设法治文化,让依法治企成为企业的内生需求和发展动力。

    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全面推动依法治企的有效抓手

    依法治企是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要把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依法治企的各项工作。”依法治企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如何找到一条既符合依法治企工作要求,又切实可行、富有效率的实现路径,是企业需要破解的现实问题。

    从企业目前的情况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可以作为推动依法治企工作的有效抓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特点与依法治企的战略要求非常契合。首先从内容上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覆盖了公司所有员工层次、所有工作领域、所有工作流程的全面性工作。依法治企的三大支柱--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都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之内。以某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为例,该公司法律风险涉及公司治理、战略投资、采购生产、工程建设、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信息化、知识产权、对外关系、法律事务、审计管理、综合行政、党群工会纪检等14个风险领域,共98项二级法律风险、826个风险行为。其次从工作方法上看,法律风险管理强调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既有法律风险的识别、法律风险的分析与评估,也有法律风险的应对和解决措施。贯穿于依法治企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中能够得到全面的体现,对于企业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增强法治能力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最后,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和依法治企一样,也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不管是公司的管理层,还是普通的一线员工,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都有自己的角色和分工,都需要承担起法治企业建设的任务。二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科学的操作方法。自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以来,到2008年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目标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中国企业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并在实践中逐渐探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20122月由国家标准委组织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和中介机构起草的国内企业法律工作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正式实施,使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对接,大大提高了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这些都为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全力推进依法治企,全面建设法治企业,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这一战略性的宏大工程,为企业管理者和法律工作部门提供了施展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广阔平台,我们相信通过广大企业创造性的劳动,依法治企一定会探索出一条有效的发展路径,并成为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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