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赛尼尔评论

做法务需要具备律师资格吗?海外经验面面观

2016/1/30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李铁铮

    本文摘录自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承担的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公司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研究课题。   

    法务是否应具备律师资格?对此,美、英、德等国持肯定态度,法国与日本则是非律师模式的代表。为何存在这种实践上的不同?跨国公司法务部体现了怎样的发展趋势?本文着重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律师主导模式
    美、英、德三国,企业法律顾问基本都具备律师资格。在世界范围,与美、英类似的普通法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拥有律师资格。
    这一现象首先与这些国家传统上的对法律执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资质的严格限制有关系。例如美国对“未经授权的法律执业”的规定,德国传统上对“法律咨询服务”提供者资质的限制,让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人,能够从事的法律相关工作非常有限。
    其次,这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一般也允许企业法律顾问仍然享有和保留律师保密特权。在美、英、德三国,企业法律顾问只要拥有律师身份,都可保留律师特权。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可以在诉讼和政府调查中免于被披露。雇佣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有利于企业在应对诉讼和政府调查的时候,更好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这些因素促进企业在设立法务部的时候,倾向于雇佣有律师资格的人。
    即使在这些传统上对法律执业有严格从业人员资格限制的国家,对企业应当雇佣什么职业资格的人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这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其雇佣政策。企业法律顾问在绝大多数国家,没有一个专门的职业资格准入的资格考试。
    在这些国家,司法改革的趋势是放宽对法律服务提供者职业资格的限制。例如德国2008年对“法律咨询服务”的限制性规定的修改,不再规定只有律师才能提供法律咨询。类似的在英国”2007法律执业法案”的改革,非律师可以与律师一起,为企业提供包含财务、项目管理、法律的综合性的服务。有学者认为,执业泛化是未来律师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
    做为律师主导模式的代表,许多美国企业也在反思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检讨是否所有法务部工作都有必要交给专业律师来完成。一些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例如合同管理,更多需要的是项目管理等商业和管理技能,不需要太多的律师法律专业技能。受过一定法律知识培训,又有商务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人员,可以更好的胜任这一工作。而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美国大公司将合同管理工作从法律部剥离,交给一个综合的合同管理部门来处理。
    此外,因为专业律师的人力资源成本昂贵,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务部越来越多的运用信息技术和外包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例如,通过信息技术批量化的进行合同审查、诉讼中的证据披露(discovery)等所谓“大宗商品”法律服务。或者通过法律外包服务,以更低成本更高的效率来处理低附加值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里的专业律师因此可以专注于处理对公司生存和发展影响巨大的,具有战略性价值的法律问题。
    (二)非律师模式
    法国与日本的法务部是非律师模式的代表。多数欧洲国家的情况与法国类似,企业法律顾问与外部律师是界限明确的两个职业群体,企业法律顾问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在27个欧盟国家中,有19个国家企业法律顾问不是律师协会的成员。这些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捷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爱萨尼亚,芬兰,瑞典,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卢森堡,塞浦路斯,比利时,希腊。在这些国家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人,可能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也不是律协的成员,因而也不享有“律师特权”。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这些欧洲国家的法律职业伦理认为,律师一旦进入企业成为雇员就不再保持律师职业身份上的独立性。欧盟法院在其Noble判例中认可这一理论。欧盟法院认为企业法律顾问与其服务的企业之间是雇佣关系,而外部律师相对于企业是客户关系。两相比较,外部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候更具有独立性。当企业的利益与律师职业规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企业法律顾问没有能力有效的维护公共利益。
    企业法律顾问不具备律师身份的另一个历史原因是,律师资格的精英化。日本传统上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获得律师资格非常难,只有少量大学法律系毕业生能成为律师。为数众多的法律系本科毕业生,并不从事律师工作。相当数量的毕业生直接进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尽管他们也在企业中承担法律职能,却不具备律师身份。
    近些年来,无论是在法国还是日本,大型企业尤其是本土成长起来的跨国企业,都越发认识到雇佣有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日本通过法律教育的改革,扩大专业律师人才的供应。法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积极推动本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将推动企业法律顾问保留律师资格,拥有律师执业特权作为其主要工作目标之一。这些改革的努力都是为了满足企业对专业律师人才的需求,以及吸引更多高质量的专业律师加入企业法务部。
    出现这一专业化发展趋势的原因在于,当企业成长为跨国企业,积极拓展海外有其是欧美成熟市场的时候,企业对于跨境、跨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大为增加。而从律所购买专业法律服务成本高昂。企业越来越需要有强大专业能力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他们要有能力评估律所,可以用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服务满足企业需要。既能协助交易安全完成,支持和促进企业的业务,又能防范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声誉。
    另一与之相关的原因是各国政府和法律加强对企业商业行为的监管,提高了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重视,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组织中的地位。学者一般认为,二战后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各种立法监管的加强,以及法律在监管中扮演的决定性角色,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壮大以及在企业中地位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这一发展主要是一个美国现象,但全球化的力量,特别是2000年以后的全球监管的趋同和联动,让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也越来越朝着美国为代表的企业法律顾问模式靠拢。
    (三)发展趋势
    海外企业法务部的发展体现了两个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的趋势。一个趋势是专业化。建立一个法律专业水平更高,更具备处理复杂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务部,使企业法律顾问能够胜任一些此前优秀、专业的外部律师才能做的工作。这一方面是为了节省聘请外部律师所要支付的高昂费用,更重要的是因为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相对外部律师有其特有的优势--对所在组织和业务更深刻的了解——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可能提供比外部律师更好、更切合企业情况的法律意见。
    另一趋势,则是综合化。法务部除了要懂法律专业,还要具备项目管理,商业战略分析,财务金融,政策公关,信息技术等跨专业领域的综合能力。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能提供一个综合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律意见书。法务工作不能只停留在是否合法的判断,而是要与商业需求有切实的结合,能提出协助实现商业目标的办法。

    (作者系赛尼尔法务管理智库/赛尼尔法务学院研发总监)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