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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十年是否需要大所?——互联网技术不能替代律所组织的价值

2016/1/14 字体: 来源: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作者:李铁铮

    本文是作者参加1月11日“桂客年会:法立方律所管理与创新论坛”年度话题:未来十年是否需要大所 讨论,提交的辩论发言稿。
    经济学家科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解释了企业组织的起源问题,认为当用企业组织交易的费用小于用市场组织交易的费用时,企业就出现了。同样的道理适合于解释律所这一的法律服务生产组织形式的价值。大型律所之所以存在,一定是因为这种组织形式提供了比原子化的律师个人更有价值的东西。
    律所作为一种组织形态有什么价值?
    律所组织在知识管理和人才培养上,相对于律师个人或小团队会有成本优势。律所组织在知识管理和人才培养上的投入,可以更好的确保律所整体的服务质量。法律服务的一大特点是非常严谨,容错率很低,客户非常看重服务的质量。律师行业又是一个高度依赖专业人士的“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受过严格培训的靠谱高素质人才是服务质量的保证。吸引优秀的人才,注重人力资本的培养,应该是律所组织核心竞争力。当然,律所组织的一大功能还要能留住优秀人才,这需要有合理的晋升和薪酬制度。
    律所组织可以降低法律服务过程中的组织和沟通成本。人们常说律师业务是一门非常依赖长期客户关系的生意,原因在于律师对客户情况的熟悉,能为客户降低沟通成本。一些法律服务项目的完成,需要多名律师,甚至是多名来自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的团队合作。在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客户与律师的不断互动和沟通,确保整个项目团队的律师都充分掌握客户的重要信息。在一些大型项目中(例如,兼并收购项目),客户往往会发现把项目交给一家大所,会比分头找几家不同的律所省事。原因在于律所为客户承担了团队管理,项目管理和信息管理的功能。而客户如果缺乏相关的项目管理经验,自己去找多个专业律师,可能会产生高昂的组织和沟通成本。
    律所组织的价值是否会被互联网技术替代?
    宣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会让大所消失的一个主要论据是,互联网技术可以大幅度的削减律师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让大律所的所谓广告效应,品牌背书价值,变得可有可无。因为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获得的信息,可以绕过律所的品牌(以及高档办公场所)所传达的信息,直接评价某一特定律师的优劣和对工作的胜任程度。尤其是在诉讼领域,通过直接查看律师的过往案件裁判文书,当事人可以了解某个律师是否擅长某一类案子。
    但这一现象,与其说明互联网会代替律所组织形态,还不如说在当前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上,一些律所组织所能提供的附加价值太有限。律所组织仅仅充当了客户找到律师,建立对律师信任的中介组织。客户可能会发现,一些律所的品牌名不副实,实际提供服务的律师水平差强人意;律师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团队合作,内耗严重。这样空有其壳的律所组织,很可能会在互联网技术去中介化的冲击下消亡。
    而真正有价值的律所组织——能够确保稳定高水的服务质量,帮助客户节约沟通和组织成本的律所,在中国法律市场上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在中国,对律师专业化水平要求更高的非诉、涉外领域,大型律所是主要的业态,或许间接说明法律服务市场的大环境对律师专业化水平要求越高,律所这一组织形态存在的价值越大。随着未来中国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客户对专业化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需求越大,大型商事律所的发展会更有空间。
    企业法务决定律所组织的未来形态
    历史上大型商事律所的出现,主要是回应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事实上即使在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以侵权、婚姻、刑事等,针对个人消费者为主的细分市场上,中小型精品所是主流的业态。大型企业乃至跨国公司面对复杂法律问题,对高质量合作充分的律师团队的需求,引导大型综合性商事律所的产生和发展。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先进的跨国公司开始将优秀的职业律师引入法务部。企业内部法务越来越多的承担起了外部律师的功能。一些大型法务部在律师数量和质量上堪比大型律所。这样的企业内部“律所”组织,在服务质量控制上与顶级律所不相上下,在降低与客户的组织和沟通成本上,比使用外部律所还更有优势。它们是具备专业知识能力的法律服务采购者,有能力挑选和把控多个来自不同律所的外部律师专家,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长服务。
    美国互联网+法律最为成功的创业企业Axiom,就是一家专门为这样的新型高度专业化的企业法务部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有大量合同制律师,承接法务部的法律服务外包工作,2008年营业额就超过5亿美元。它们充分利用互联网协同工具,在线合作,虚拟办公室。这或许是互联网+法律替代大型律所的一种终极形态。但出现这一发展的前提,是企业内部法务部的充分发展,产生了可以替代律所组织的新型组织形态,而不是互联网技术本身。

    作者曾在德国攻读政治经济学博士,现在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从事法务管理和法务职业发展研究,参与哈佛大学“全球化、律师职业、新兴市场”课题中国企业法务发展部分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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