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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地址、名称、投资者变更启用新规

2011/3/10 字体: 来源: 作者:

    记者3月9日获悉,商务部在发布“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今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将不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审批,可以直接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变更。

  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将部分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取消了部分外商投资审批事项。

  为了落实上述国务院的决定,商务部在“通知”中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为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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