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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给职介立“规矩” 九种不法行为将受处罚

2009/1/8 字体: 来源: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一些职业中介机构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发布虚假信息、私自收取求职者押金、超范围经营。针对这种现象,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该条例特别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九种行为将受处罚。

    按照新条例规定,这九种不法行为是: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职业中介活动。

    新条例还对职业中介机构的不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绍林说,新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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