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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员工离职法律风险的防范

2009/11/24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员工离职法律风险就是企业在处理员工离职的过程中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与企业行为前预期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简单地来讲,我认为,员工离职就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员工离职法律风险就是不规范企业员工离职行为引起企业起诉、应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因为,这些劳动者多为技术、管理等领域掌握企业专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骨干人员。如果管理不恰当多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后果。主要表现有交接不彻底,新老人员接替不上,影响工作的继续;尤其是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我想:主要应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规范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足以说明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调用人单位应当重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建设,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建立、完善。
另外,从第三十九条还可以看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又是企业依法管理员工离职的一个法律武器和工具。为保障达到预期目的,建议:
将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配合企业指定人员办理交接的具体规定(交接的时间、交接的标准、程序、不配合交接或交接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法律后果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写入企业规章制度。并将该规章列为劳动合同附件发给劳动者,上岗培训及考试考核必需有相关内容。全部合同及上岗培训考试考核结果资料收录员工档案。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试用期内对企业规章制度不满意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建议约定试用期届满以前,如果劳动者没有因此提出解除本合同视为对本合同内容的认可。
规范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
和企业员工离职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劳动合同条款主要有:
专项培训及服务期条款
为尽快发挥专业技术人力资源的效能,企业通常会对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为培训企业会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如果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擅自离职必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建议对提供专项培训费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约定服务期的手段,规范员工离职管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建议企业通过规范专项培训和约定服务期的手段,限制企业员工的擅自离职,最大限度地合理使用企业人力资源。不过,工作中要注意: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同时,注意及时保全客观培训费用的相关证据,
                   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离职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在离职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西方国家率先将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移植到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保护中来,从而形成竞业限制。企业开始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过,企业应当注意: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竟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时间、方法。在两年以内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时间重要性,确定期限的长短。根据企业支付能力和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确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既要考虑企业负担,更要考虑达到约束员工擅自离职的目的。
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和员工追求个人价值的完美再现使员工离职成为必然。实践中防范企业员工离职法律风险的途径和方法还有很多。愿我共同努力,认真探讨能使劳动关系主体--企业和劳动者双赢的离职管理模式,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作者/北京   秦根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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