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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雇工赔偿的法律风险

2010/5/5 字体: 来源: 作者:

      石油企业用工类别多,法律关系复杂。

  当前,由于油田临时雇工较多,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成了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剖析一个案例入手,通过对临时雇工的概念、特点、法律适用和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梳理,使人们认识临时雇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加强临时雇工管理,以期达到防范临时雇工法律风险的目的。

  一个案例及处理结果

  2003年1月18日,某采油厂作业区所属69井的抽油杆丢失,该井看护人杜某向井区汇报后,井区负责人安排杜某把抽油杆从69井运往201井,杜某在搬运过程中感觉人手不够,遂唤来其亲戚王某用三轮车一同搬运。由于搬运途中路况差,三轮车颠簸使油杆滑动将捆绳崩断,油杆从三轮车上滑下砸至王某胸口,后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王某系六级伤残。 2003年4月,王某以作业区搬运油杆时受伤为由,将采油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抚恤金等共计237515.6元,后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

  临时雇工的概念、特点及构成要件

  虽然石油企业劳动用工复杂,用工身份类别繁多,但归纳起来有三种形式,即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雇工。前两者用工形式的管理已经规范化、程序化,而临时雇工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因而争议案件也时有发生。

  临时雇工从性质上讲属于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而另一方用于实现其利益的社会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接受劳务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称为雇主;按照雇主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的人,称为雇员或受雇佣人。雇佣关系一般由雇佣合同确立,所谓的雇佣合同则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达成的协议。形成雇佣关系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雇佣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包括单位和个人),另一方是出卖劳动力的雇工(只能是个人);

  (2)雇佣双方有合意,这种合意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双方有其各自的目的,其中雇主的目的是获得劳动力,雇员的目的是获取报酬;

  (3)雇员依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动力;

  (4)雇主为雇工的劳动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这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临时雇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用工的区别

  临时雇工与劳务派遣用工不同。劳务派遣,在人力资源界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或租赁,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临时雇工关系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统一,一般是指雇主直接与雇员之间达成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按约定向雇员支付劳务报酬的协议,不存在上面所说的三方间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合同用工极为相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他们的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用工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且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的成员,需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自然人,且雇员不能成为雇主的成员。

  (2)劳动合同用工的解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而雇佣关系的解除没有什么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

  (3)劳动合同用工发生争议时,必需经仲裁前置程序,司法机关才介入;而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

  (4)劳动合同用工由劳动法调整,而雇佣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临时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临时雇工的短期性、临时性特征,决定了雇主不可能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等基金。正因为如此,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把临时雇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因此,当临时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发生后,在程序上既不需要工伤认定也无需如劳动争议那样把劳动仲裁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在实体法律的适用上,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条款规定有三个层面的意思:(1)如果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存在任何第三人侵权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受到伤害,雇员既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3)同时该规定也说明雇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无论自己是否存在过错,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阐述,我们可以看到前面案例的结论。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杜某亲戚,在作业时均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但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意外原因发生事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临时雇佣法律关系,是一起典型的临时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无论雇主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雇员也可以向雇主索赔。而且雇员人身受到损害后,要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造成伤残的还要负担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

  防范临时雇工法律风险的措施

  油田企业发展速度快,用工数量大,各单位雇佣外部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急难问题在所难免,但如上所述,雇佣人员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将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防范临时雇工法律风险的建议:

  1、杜绝临时雇工行为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雇用临时工为企业服务。

  2、在完成临时性、短期性、辅助性的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要与有专业资质的企业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或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即通过劳务承包或劳务派遣形式防范法律风险。

  3、通过劳务承包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应当审查劳务承包单位或派遣单位的资质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在用工过程中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加强安全教育,必要时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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