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辞退员工状告可口可乐山西公司
被辞员工不服 状告可口可乐山西公司
8月23日,本网接到热线,两名之前任职于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的员工张金辉、张宇芳称,她们分别在可口可乐山西公司服务6年和4年。二人均任职于需求创造部,张金辉担任市场驱动主任,曾因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员工”;张宇芳担任市场驱动代表,曾因工作成绩出色获得去外地学习的机会。
2010年4月—5月,在公司采购部推荐了供应商之后,二人分别负责为公司组织路演宣传活动。因天下大雨,张金辉组织的供应商演出中途被迫停止;因供应商未能达到可口可乐山西公司的预期效果,张宇芳与当时在场的市场驱动经理沟通并经其同意后,取消了后期活动安排。
在公司财务部按照实际情况向演出方支付相应金额后,这两名员工在未收到任何警告处分的情况下,在今年3月份分别被公司以“合同金额与实际不符”或“报价过高”、违反了公司COBC(商业行为规范)、《员工纪律行动标准政策》等理由辞退。
两名被辞退员工状告可口可乐山西公司
因感觉冤屈,二人至今未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
张金辉、张宇芳说,拿到这样的结果让她们感觉五雷轰顶,她们组织路演的每个程序都是按照公司规定去做的,也是在得到领导层层审批后去实施的。
二人深感冤屈,虽然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要求员工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仲裁、诉讼、媒体发表及其他)以公司或可口可乐投资及/或关联公司为被诉人或被告人,并不以其他行为影响公司或可口可乐投资及/或关联公司的企业级品牌形象”,但二人还是2011年3月22日向太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37320元(张金辉)和18400元(张宇芳),但仲裁要求在6月份被驳回。
她们说,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不尊重实情,向她们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损害了她们二位员工的权益,不仅让她们丢掉一份工作、失去生活来源,也给她们此后找工作蒙上阴影,让她们一次次因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新工作失之交臂。
二人不服太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目前已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口可乐公司称员工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辞退合法
针对张金辉、张宇芳二人的说法,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杰鹏称,这两名被辞退员工所说与事实不符,二人都是因为歪曲报价给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造成法律风险才被解雇的。张律师说,二人虽然只是造成法律风险,但因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属世界五百强企业,二人触犯了其严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被辞退的后果。
张律师介绍,张金辉2010年4月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报价仅为15914.4元,而张金辉将其提为30000元,属于故意歪曲报价,后被领导查实,导致合同未能如期履行,虽然后来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而非合同报价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但张金辉的行为已经给公司带来了法律风险,因为“演出公司可能会凭借3万的合同通过法律手段来索回余款”,所以将其辞退。张宇芳的情况与张金辉类似,也是歪曲报价给公司造成法律风险,所以被解雇。
至于张金辉、张宇芳所说的“合同的签订是公司采购部等各相关部门共同选定供应商、确定合同金额后签订的,并不是员工个人行为所能决定的。同时,合同的签订过程经过了公司各级领导的签字同意,并且合同审查中也标明了合同金额为预估金额,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实际发生金额报账”的实际情况,张律师说,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领导每天有很多事情要忙,不可能认真细致地看完每份合同,所以签字表示了同意,存在一定失职,但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漏洞,及时制止了二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目前,原告张金辉、张宇芳与被告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正等候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此事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