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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时隐藏的法律风险

2008/6/30 字体: 来源: 作者:

公司资产整体转让或抵押担保中,常常有许多隐含的法律风险,以下简单阐述三个例子。

  一、法律累赘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大宗资产交易十分活跃,在中原某省,甲方与乙方之间有一笔十亿元的交易,双方拟订了合同。内容是甲方向乙方转让厂房、办公楼、设施、土地等资产以及部分银行债务,但不包括人员,乙方将10亿元分四笔等额付给甲方,规定合同签字盖章后就生效。为稳妥起见,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甲方上级集团公司向乙方提供了书面保证,保证交易可获得政府批准,交易属实,如有不实,则由甲方的上级集团承担责任,云云。

  乙方将合同草案提交到律师手中,律师首先对交易的前提条件进行了审查:(1)双方的营业执照;(2)甲乙双方关于交易事项的各自的决议(有限公司须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3)交易事项的政府批文;(4)因甲方是国有企业,企业全部资产转让、人员遣散需得到职工的同意,至少是工会代表的同意。

  律师对合同文字做了许多规范性修改和补充,并提出以下主要问题:(1)不应是签字盖章后生效,而应是签字盖章并取得政府部门(国资委)批准后,才能生效;(2)对于转让的房产、地产、其他财产,不应有任何隐含的法律累赘,即不应有不清楚的非事先知道的抵押、担保、法院查封、扣押等瑕疵,也不能有隐藏的政府占用、长期借用事项,也不能有未到期的租赁情形;(3)各种产权的证件、证书以及设备和设施的技术文件、图纸资料应在首次付款时全部移交给乙方;(4)交易的资产应包括地下隐蔽管网;(5)允许甲方自行拆走的资产应限定时间。(6)抵押的资产转让应有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7)交易开始后,一旦发生属于甲方其他形式的隐藏债务,则完全由甲方上级集团承担,与乙方无关;(8)第二笔款项应在甲方全部解除法院查封或解除银行抵押后支付,等等。

  实际落实律师的意见时被打了折扣,只采用了一半,没有全部落实,而且描述的语言过于冗长,不十分清晰。因此,在后来的履行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争议,双方开了十多次会议,很难统一,后续履行被迫停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再去平起平坐地沟通就很难了。甲方搬来了市政府向乙方施加压力,乙方找其集团寻求帮助。市政府的意见是:转让时,甲方已经吃了亏,工人没开工资,长时间没报销医疗费,没交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看在政府的面子,把后续的款先付一部分。乙方无奈,迫于政府的压力只好先付一小笔,但仍扣押一大笔款未付,约3000万元,原因是,法院查封的大楼尚未解封,银行抵押尚未撤销。所以,房产和地产等证件需要变更登记名称也无法办理,协议签完生效后,已经三年了,至今也无法履行完成。

  二、租赁查封给转让带来的风险

  房产、土地等资产转让中,还有另外一种隐蔽的风险,那就是土地和房屋的租赁。在转让协议中,往往看不到有房屋租赁的情形存在,但实际上在转让前土地和房屋已经被出租,而且租期很长,价格很低,但转让方可能有意不告知受让方,甚至更为恶劣的是在转让后,转让方有人弄虚作假,倒签租赁合同,将日期写成转让前的某个时间,给转让设置障碍。例如:南方某国营器材厂整个资产和债务相抵后,净资产基本是负数,表面看略微资不抵债。甲方听说政府要对其改制处理,拟将资产无偿转让给乙方,这将切断甲方企业某些个人的利益,另外也触及关联的丙方利益,甲方的总经理与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是婊亲关系,甲丙之间有许多说不清的经济往来。于是,表面上,在政府的安排下,甲方将该30万平方米的土地和地上房产转让给了乙方,但暗地里,甲方又将部分厂房和10万平方米土地共近亿元资产低价出租给了丙方,时间倒签至政府批准之前,出租期限26年,每年租金仅仅8万元,价格之低绝对出乎所有人的意料。甲方对乙方隐瞒了出租情节,乙方事先毫不知情,接受了转让,结果后来发现其中的隐情。乙方吃一顿含有沙子的免费的肉馅饺子。针对这种风险,中国的法律是有缺陷的。暂且不说该租赁违反了“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的法律规定,单一个“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就有碍于本次无偿转让的实际履行。受让方(乙方)至今只拿到另外20万平方米的土地。这是所有权不能对抗租赁权的立法问题。防范这类风险的办法只有事前仔细地工作,做好前期调查,了解底细内幕,不这样做就会有法律风险。

  另一种风险情况是转让的房产、土地等已经被法院查封。受让人轻信转让人,以为转让人信誉好,没有问题,因此没有前去房产和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核对;另外,就是当你查询时,转让人还没有被查封,你前脚调查走了以后,他后脚就被别人查封了,现在消息传播快,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任何人接受了这样的转让,交付了全款,然后就很闹心了。例如,东南某省一个大型甲企业,准备接受乙公司的生产场地资产,价格1000万元,乙说没什么问题,只有一个官司,是丙方申请查封我们厂房的一跨,只要甲给乙方款项,乙保证将其中的100万元转给丙,丙就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说已经与法院沟通好了。结果事实是:当甲、乙、丙都向法院请求解除查封时,又冒出来一个丁方。丙方欠丁方60万元,丙方和丁方的法官都是一个法院的,相互通气,丁方的法官要求扣留丙方的60万元。丙方一看,既然拿不到全部100万元,丙方就不再愿意解除查封了,因此,甲乙之间的交易始终难以完成,虽然协议已经签订,但因此搁置了三年。

  对于受让方来说,防范资产转让风险的最好办法是在资产转让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果作不到,那最好也是要到银行做一个三方质押放款协议。

  三、接受抵押的风险

  大宗交易中,常有抵押保证。由于涉及金额往往很高,所以要格外慎重。抵押中的主要风险是:(1)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拥有所有权。没有所有权,抵押无效,要防止出现儿子将老子的房子拿去抵押,然后老子说:我不知道。(2)也要考虑抵押物是否真实存在。如果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则不存在部分就是风险。比如:东北某地,甲方向乙方(某银行)抵押仓单,前两次交易抵押的三张仓单共3000万元,是全真的,第三次,还是这三份仓单,也没问题;但第四次交易时,甲方向乙方提供了十三份仓单,金额共1.3亿元,结果只有前三份是真实的,后来增加的十份全是伪造的。由于乙方对前三次交易比较满意,所以最后一次有些麻痹大意,因此没有核实全部仓单,乙方(银行)发放了巨额贷款,结果损失上亿元,此事惊动了当地政府和国家领导。防范这类风险的办法是必须到资产所在地去核实,到产权登记部门去查证。以房产抵押的,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以地产抵押的要到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另外假的单证总有破绽,仔细辨认,是能够发觉的。(3)抵押物是否将会损毁、贬值或高估价值,若不去实地勘察、考核,或不是专家评估,那么一栋大楼是否值钱,就两说了,如果地理位置不好,或可能倒塌,那就会贬值或全损。(4)重复抵押也是风险。重复抵押情况在实际交易中很普遍。有一家企业为了能用一份房产做抵押担保,借得两份1000万元贷款,就是采用这样的手法,它将一套房屋产权证的原件给企业验证后,将复印件交到第一家企业手里,签署抵押协议,借来1000万元,然后又将正本房屋产权证的交到另一家银行,从银行又借来1000万元,结果前一家企业吃了大亏,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无效,后一家银行还好,去了房产管理部门做了登记,就没有吃亏。防范这类风险的办法是在签署协议前,特别是在付款前再去调查两次,并将正本和副本产权证都拿到手,按照法律要求做好登记备案,不要给对方留下钻空子的机会,绝对不能怕麻烦。

  原载《中国船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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