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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投资和出口企业的法律风险:产品责任

2010/12/14 字体: 来源: 作者:

数字显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每年的增长速度高达35%,2007年中国出口贸易总额也将超过1万亿美元,但与此同时,已经发生的海外产品责任问题,也正如影随行,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一大隐忧。据新加坡《联合早报》7月25日报道“在过去几个月,从宠物饲料、儿童玩具,到咳嗽药水、牙膏,中国产品接二连三遭欧美禁控。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更发表报告称,中国是违反美国食品安全标准最严重的国家。《今日美国报》的文章称:MADE IN CHINA,现在看来像有另一层含义————“购买者小心”。在美国犹他州,有食品公司更打出“无中国产”的招牌以示安全。”西方媒体渲染的背后固然复杂,但 “中国制造”确实进入了一个新的复杂阶段,出口商和企业家们面临新的棘手问题。


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不是我们理解的产品事故

2006年10月,海尔微波炉在波兰被通告召回,原因是在设计上,可能存在被电击的危险性。
2007年7月21日,美国联邦法院判决普度药品公司6亿美元惩罚赔偿,另3400万美元将由公司总经理、法律顾问和公司前医药总监等个人承担。违法理由是:没有披露其药品的成瘾性信息。
诸如此类产品责任范畴,已经从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扩展到所有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当然也不仅仅是质量缺陷,还有其他各方面的缺陷。比如:
△外观上的缺陷,如出口欧盟的中国儿童玩具,外观上没有采取光滑弧线型,尖棱造成外国儿童刮伤刺伤;
△原材料的缺陷,比如《纽约时报》报道的中国含有二甘醇的“毒牙膏”,危险在于“儿童可能吞下牙膏”;
△制造上的缺陷,如产品符合中国标准但不符合出口目的地的法律强制安全标准;
△设计上的缺陷,比如广东某出口企业的鞭炮因为捻子短,一洛杉矶市民未及时仍出炸伤眼睛,导致百万美元赔偿;
△指示上的缺陷,如出口到日本的童装的包装袋憋死儿童案件,原因是包装袋上警告指示不明确导致索赔;
△其他方面的缺陷,如上海某公司出口到日本的童装,因有缝衣断针致儿童伤害,导致货物被海关全部扣押,并赔偿日企。
因此,首先需要提醒从事和销售“中国制造”的企业主,西方的产品责任,并不是中国观念上的产品事故;西方的产品责任,也决不是仅仅限于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责任,而是指由于产品的任何缺陷给人身或者其财产造成的大大小小的损失和潜在危害。


产品责任,典型的“株连”、“连坐”法律形式

以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规定,从产品制造一直到最后零售,每一环节上的生产商、销售商、批发商、零售商、装配商、分销商、运输商和仓储商,都有可能成为产品责任案件的被告。这些相关方,如上所述可能并不是实际“肇事者”,但一旦进入产品流通链,包括溯及到产品前的原材料、设计等,都纳入产品的“担保”体系,一旦这条链上任何一方出了问题,其他有关方被可能被牵连进去,典型的“株连”、“连坐”法律形式。而中国的出口商、制造商就是这条线上的“蚂蚱”,中国部分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将可能成为被告。如果美国受害者不能从美国国内责任方得到足够赔偿,那么中国法院受理的外国消费者起诉中国企业的产品责任案件,将会逐渐出现。


为什么海外产品责任赔偿金额那么惊人?

产品责任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取决于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世界上通常采用的是,产品责任发生地法,也就是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导致的案件,美国受害人一般会选择有利于他的美国法律赔偿标准,这个赔偿标准并不是中国企业说了算。
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赔偿案件,赔偿金额比较高。稍微造成一般残疾的人身伤害案件,动辄接近或超过100万美元是常见的事。这几乎可以使中国出口企业或制造企业破产倒闭。为什么海外产品责任,赔偿金额那么惊人?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西方医疗费高昂。
2、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高昂。
3、 律师费金额高。
4、 惩罚性赔偿金额高。
以中国产品责任法律还没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为例,美国对明知缺陷仍然放任或鼓励销售的企业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例如, 2006年美国新泽西州法院判定,制药巨头默沙东故意隐瞒其治疗关节炎药物万络增加心脏病几率的风险,向一位患者支付900万美元的惩罚性补偿;菲利浦-莫里斯烟草公司曾被美国法院判决,向一位吸烟受害者支付550万美元的补偿金,以及3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美国某公司生产的一种品牌小汽车因为明知设计缺陷而放任销售导致汽车交通事故,被判罚支付受害人1亿美元的惩罚金和6000万美元赔偿金……


产品责任,几乎是最严厉的民事赔偿责任

国际上一般把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因此对与人们日常生活产品责任民事立法,也实行了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首先,它实行无过错的追究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不好造成伤害,即使你主观上没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国民的“情有可原”观念,在此行不通,也不能成为减免法律责任的理由。
其次,判断产品不好的法定标准非常有效。有两条:一条是看不见的“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条是看的见的“不符合法定标准或通常标准”。第一条标准,就可以使得一切产品纳入法律监管之内,不会有任何可能“逍遥法外”的产品或者此类的法律漏洞。
第三,尽量给予受害人充分保护。一则所有相关方都可能会成为被告,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受害人得不到补偿;二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不是受害人证明中国产品有缺陷,而是被告证明中国产品无缺陷才行;三则赔偿金额较大,明确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包括惩罚性赔偿。


中国企业可能遭遇的海外产品责任新风险

1、国外集体诉讼,是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第一个新风险。
据外电报道,有的美国律师正在寻求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征集受害者,在美国准备起诉中国企业。在美国、欧盟、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集体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主要解决不特定的多数受害人作为原告起诉问题。如果中国企业遭到外国集团诉讼,可能会面临巨大的诉讼压力和四面楚歌境地。
2、美国的长臂管辖,是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第二个新风险。
就像美国在国际上事管的宽手伸得长的一样,美国法院有实施“长臂管辖”的判例法律,中国出口商只要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的法院就能对已成为被告的中国企业享有管辖权。而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被告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其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损害。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在海外消极应诉将面临当地法院的不利判决,并可能因此遭到整个美国市场的驱逐。
3、海外环保、劳工标准,是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第三个新风险。
目前环保、劳工标准,有逐渐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借口的苗头。中国产品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对产品的回收与废弃处理方面,对童工使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非法用工方面还考虑欠缺。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花招翻新,这些都可能成为他们的有利借口。
4、国外的“黑名单”或刑事惩罚,是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第四个新风险。
外国商会的“黑名单”制度,可能使部分中国企业的产品,不仅无法出口到美国,还可能不能出口到欧盟或日本。如中国法律一样,外国刑事立法也对造成严重产品责任事故的企业老板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这部分中国人在外国旅游、商务访问期间,可能会被当地警察以刑事侦查等执法机关带走。
5、中国政府的追究和国民责难,是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第五个新风险。
虽然前期海外媒体有关报道中国产品的过分渲染有水分,但被外国媒体点名的中国企业,不得不面对国内政府调查处理、行业协会的埋怨、国民的责难。中国企业应该学会应急处理这些纠纷的能力和防范措施,避免事态恶化。
6、其他的还有企业市场开拓和企业形象严重受阻,还有可能导致整个公司面临艰难局面。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印度,就遭遇了当地法院要求公布配方的要求。

对政府方面的建议

1、加大监管制度改革。
在政府监管机构方面,在“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框架下,整合和优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对部分政府机关的职能进行改组改革,应是该领导小组的一个成果。在监管权责制度方面,事实证明职能交叉、齐抓共管的局面,并不是良好的行政监管模式。要改善监管方式。从监管能力角度而言,确实存在监管机构人力不足、硬件落后因素,难以面对唯利是图的企业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但关键是还没有探索出适应中国企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的制度。
2、对出口产品,要尽快修订、制定与不低于国际的质量标准。据商务部统计分析,目前中国的标准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二三十年,有超过半数的国家标准近乎瘫痪,目前只有不足50%的标准技术水平适度超前或符合当前科技、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能实质性发挥作用的技术标准所占比例不足65%。而且国家标准“超龄服役”的现象比较严重,现有21000多项国标平均标龄为10.2年,其中9500多项平均标龄长达12年,而发达国家标准的标龄一般为3-5年。例如,2002年欧盟以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终止从中国进口蜂蜜。尽管2005年初中国恢复对欧盟国家的蜂蜜出口,但欧盟成员国对中国蜂蜜仍存在排斥心理。德国很多大型超市明确表示,不允许中国蜂蜜或含有中国蜂蜜的混合蜂蜜上架。以及此次的二甘醇牙膏风波,受到影响的企业是按照我国国家标准生产的,却遭遇到国外标准的拒绝。类似的商品涉及非常多。
3、遏制地方部分权力。有些地方官员的权力太大,为地方利益服务,只顾地方经济简单增长,不顾大局,不顾长远,许多旨在产品更安全的法律法规贯彻不力。
4、处理好国际协调。比如最近中国与美国联合签订产品安全协议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还有在及时应对国际媒体、处理群发案件方面还需驻外使领馆的积极协助。
5、特别注意监管民生产品。在中国出口产品中,尤其是事关人命的食品、医药行业,必须进行最严厉的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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