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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项目承包的法律问题

2012/1/6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中国经济实力持续增长的今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其中一个主要路径,就是国际工程的承包项目。截至2010年底,中国水电集团在56个国家共有在建项目265个,在53个国家设有69个驻外代表处、子公司和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也在28个国家建设了66个项目。中国水电产业的规划设计咨询、设备制造、工程施工企业已在亚洲和非洲拥有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在南美洲的市场份额也正在迅速扩大,形成了从规划设计、设备出口到施工承包产业化国际经营的格局。足可见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对于国企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意义。

  重点考察当地法律

  中国企业参与承包国际工程项目,首先在国内通过企业海外承包建设工程的审批手续。

  其次,在一般国际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一些设备的出口问题,而根据我国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企业在实施相关项目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关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

  再次,一般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标后,中国企业也会派遣技术人员前往项目所在地,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须事先向项目所在地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要注意的是,由于商务签证一般比旅游签证时间长,以柬埔寨为例,旅游签证只可在柬停留一个月,而商务签证可以在柬停留一至三个月,且入境后可通过当地旅行社向项目所在地移民局申请半年或一年的长期居留签证,故中方技术人员应办理相关商务签证较妥。

  最后,由于国际私法冲突指引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承包人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可以选择准据法。因此,中国企业作为国际工程承包方,应重点考察项目所在地国的以下一些法律法规:

  其一,是项目所在地国的对外投资法律,通常此类法律中会对该等国际工程项目的市场准入等内容作出一定的规定。以在伯利兹进行投资为例,该国的对外商投资的规定就与中国有较大区别,除少数行业,如旅游业规定外商投资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外,对外商投资的形式并未有明文的限制性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仅适用于外商投资所占股份低于49%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中小企业财政激励办法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较低的税收待遇。

  其二,是项目所在地国关于用工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通常除技术人员由中方企业派遣外,相关的基础工程多数由当地劳工完成,如在柬埔寨进行项目建设的,相应用工问题就应遵守柬埔寨《劳工法》、及柬劳工部发布的《关于雇用外国人来柬埔寨就业的申请办法的公告》。其《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重保护劳工权益而轻资方权益。在使用外劳方面,柬政府的原则是:保护国内民众的就业,只有柬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

  其三,是项目所在地国家的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诸如建设用地的性质,获取该等土地所需要的相关审批或划拨的标准及手续等问题。另外,还应关注项目所在地国家关于外汇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是否存在金融管制,工程款支付的周期和汇率问题影响等。

  主要风险

  在实践中,一般的国际工程主要可能面临如下一些风险:

  第一,市场方面的风险。主要是进入新的市场时,由于对市场不熟悉,且没有经过慎重的市场分析,在投标时也没有获得充分的数据,导致投标时估计的成本过低,最后容易造成整个项目的亏损。

  第二,项目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家的主权行为所引起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通常是国家主权行为所引起的或与国家社会变动有关。

  第三,汇率方面的风险。比如,中国铁建在2008年曾有一笔3.2亿元的澳元汇兑损失。

  第四,国际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风险,有些项目因扩张过快,管理水平无法跟上。

  最后,项目的法律风险。因为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动辄上亿元、承包工程受国内法和工程所在地国法的双重法律管辖,涉及到国际私法—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因此,其涉及到的法律技术问题和法律风险也相应增多。

  每根钢筋都充满了法律

  在国际工程承包行业中有一句名言:“每根钢筋都充满了法律”。由此可见,许多国家的承包人在国际工程承包中都对法律风险予以了高度重视。对中国企业而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管理,才能达到预防和化解的目的。

  首先,如果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以联合体内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同时,为了防范联合体内部的风险,中国企业应当在该等协议中设定仲裁条款,选择国内具有丰富涉外经验的经济仲裁机构对该等纠纷进行仲裁。

  其次,中国企业作为承包人在参与国际投(议)标时,必须审慎、理性地对拟承包的工程进行风险预估和经济测算。切不可为了抢标而实施非理性的“低标中标”、“标后让利”行为。

  再次,在国际工程招标签约时,中国企业应当熟悉并采用标准的FIDIC合同文本,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其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地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

  最后,针对具体施工方面纠纷问题,解决争议的方式和地点问题也是事关承包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承包人对此也应予以关注。在FIDIC合同模式下,其争端解决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工程师为主导,进行仲裁前的解决,并向合同双方提出解决争端的复审决定;如合同双方均同意并执行此决定,则争端得到解决;如一方不同意,或一开始同意,但事后有一方不执行,则须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另一种是以DAB为主导来进行仲裁前的争端解决,即双方首先向DAB提交材料,DAB如果能在84天内作出决定,如合同双方均同意并执行此决定,则争端得到解决;如果DAB未能在84天内作出决定,或对做出的决定,有一方不同意,或一开始同意但事后有一方不执行,则须进入仲裁程序来解决。

  另外,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工程实践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将成为普遍的国际工程承包纠纷的最重要解决方式。建议承包人在合同中选择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会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并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权威,除北京总部外,上海、深圳、天津、重庆等地均设有分会,在成都等其他大中城市设有办事处,当事人可就近申请仲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地点权益。

    文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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