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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公司注册、增资之法律风险

2010/10/9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某些平面媒体上,代办、快办公司注册、增资等工商类广告信息比比皆是。这些代办者往往以政府开发区、经济园名义进行招商、提供服务,以吸引投资者。

  代办公司注册、增资,从法律层面上,就是作为代理从事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行为的代理人。

    正常的代理行为本无法律风险而言。但有的为了追逐更多利益,明知投资人无注册资本时,主动以自己的资金或以其他手段帮助投资人取得验资报告,从而使无注册资本的企业、公司得以注册。

  一般操作模式:代办者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再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代办者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约定注册代理费。由于所谓借款由代办者掌控,即先将该款以投资款名义打入验资临时专用账户,在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后,即将该笔资金抽回,再作替他人设立公司的验资款。由于期限短、见效快、资金周转率高,故经济效益可观。又由于资金全在自己的掌控之下,几乎无风险可言,故手中有资金的人便以此为投资模式,公开地说是代办公司注册、增资,实质上是帮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更有甚者,手中无资金,也敢从事此项业务,以种种不法手段欺骗验资部门,甚至干脆伪造验资证明,骗取工商登记,从而牟取利益。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了犯罪,不在本文中讨论。

  由于代办者以投资者的名义将资金汇入其开设的设立某公司的验资专用账户供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待验资完成后,又将该资金从专用账户中抽回到自己的账户,造成某公司实际是分文没有的却表面又被法律认可的合法公司,其行为违反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人注册资金充实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

  如果某公司产生了债务,从民事责任承担的角度来讲,不仅某公司要承担责任,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2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度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未实际出资的设立人对此债务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行政责任角度来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注销某公司的法人资格,并可对设立人的虚假出资行为进行处罚。

  代办者对此也会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办者虽然没有直接给某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其代办注册行为(垫资又抽回资金的行为)使得本不能成立的某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实际民事行为能力不适应的经营活动,给他人(债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结果,对此,代办者是有过错的,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民二他字第4号《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待办者的民事责任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法院曾判决一代办者奉贤某贸易城对其帮助设立的公司的100万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收取5000元的代理费,就有可能被判决赔偿100万元(代办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数),法律风险可谓巨大。

    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不能只算经济账,也应算算法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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