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存在瑕疵的,可招致民事法律责任风险乃至刑事法律责任风险。以下分述之。
一、出资瑕疵的形式和认定
(一)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
1、欠缴出资,即股东未按时足额地将出资财产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公司。非货币出资财产的足额,指该出资财产的价值符合公司章程所定价格。欠缴出资分为二类情况
(1)出资时间的瑕疵,即不及时、未按期。
(2)出资财产的瑕疵,包括货币出资的数额不足、非货币出资的价值不足(即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非货币出资的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
2、抽逃出资,
(二)欠缴出资的认定
1、一般规则
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风险负担和孳息风险的转移,应当参照和准用《合同法》第142条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出资财产毁损、灭失、价值贬损的风险,在股东交付公司之前由股东承担,交付公司之后由公司承担。据此,股东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在公司成立后低于或者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可以免责。
判断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点作为判断的时点。
2、土地使用使用权、房产、船舶、车辆等非货币财产的出资瑕疵的认定
(1)股东既未将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民事责任,如交付出资财产、办理财产过户登记、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
(2)股东已将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财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构成出资瑕疵,瑕疵出资股东应当补办登记手续,赔偿损失。
(3)股东未将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但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构成出资瑕疵,瑕疵股东应当承担转移占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4)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存在着权利上的法律负担,属于广义上的权利瑕疵,因而不能对公司出资的财产。但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作价出资后,该担保物权因法定原因而消灭的除外。
(三)抽逃出资的认定
抽逃出资,泛指股东从公司抽逃各种财产,既包括股东原始出资时提供的特定财产,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取得的其他财产。
区别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界限,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九大因素:金额、利息、期限、担保、程序、主体、会计处理方式、透明度、行为发生时间
二、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
(一)欠缴出资的民事责任
1、欠缴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指股东未按照章程或发起人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包括: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按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对公司的违约责任。指股东未向公司履行承诺的出资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
①补缴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补缴出资。
②连带补缴责任。即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公司法》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补缴责任)。
③连带补足差额责任。即公司设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公司法》对欠缴出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对此给出了二种规定:
(1)对公司债权人的直接民事责任,即母公司设立的公司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没有投入资本或者实际投入的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要求,则该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此种责任的前提是揭开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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