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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防范传真签约的法律风险

2010/12/27 字体: 来源: 作者:

      当前,通过传真签订合同因其方便快捷的方式,而被广为采用。那么传真签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又该如何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传真签约是《合同法》认可的书面订立合同方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合同传真件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但是,虽然合同传真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却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由于传真的电子数据传输性质,接收方获得的文本不是发送方掌握的原件,而是原件的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4项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换言之,如果仅仅只有合同复印件而无其他证据材料印证,在对方当事人否认合同传真件的情形下,主张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一方很有可能会因举证不足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企业法务实践中,某些合同传真件会标明“本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之类的条款或声明,一些企业会据此认为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与原件无异。这种理解是对法律的误解。不论标明什么条款或声明,合同传真件依旧是复印件性质,单凭合同复印件依然无法认定合同法律关系。
  虽然合同复印件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企业针对合同复印件所证明的事实,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证据补强,合同复印件可与其他证据材料一起组成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以下是企业传真签约的法律补救建议,可供参考。
  1、企业应向电信运营商定期索取业务电话(含传真电话)的通联记录并存档保管。该通联记录可以证明企业与对方的通信情况。 
  2、建议企业与对方的协商尽量以商业信函的形式进行,商业信函须加盖发函方的公章。
  3、传真签约时要求对方邮寄盖有公章的原件。
  4、如双方未来会进行多次交易,可以事先共同签订书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双方传真签订子合同(如下订单)的具体方式,框架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传真电话号码。
  5、由于传真件上的显示会因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企业在传真签约完成后应复印留档。企业可以传真件不易保存为由,发函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合同传真件。
  6、企业应妥善保管后续履约证据(比如发货单、对账单等)。企业应对合同传真件编号,并在后续履约证据上有意识地加注该编号,以加强后续履约证据与合同传真件之间的法律联系。
      作者:张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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