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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法律风险防控现状

2019/2/13 字体: 来源:赛尼尔烟法在线 作者:赛老师

2013年全国烟草法规体改工作会议上,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探索建立烟草行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要求,并确定了湖北中烟、湖北省局(公司)、浙江省局(公司)、重庆市局(公司)、山东烟台市局(公司)为法律风险防控试点单位。

2014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4〕41号),提出了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目标,推进烟草行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随后又出台了《烟草行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设工作要点》,围绕谋划“三大课题”(改革的红利、发展的潜力、追赶的目标)、提升“五个形象”(深化改革、科学发展、控烟履约、规范管理、干部队伍)的目标,重点防范重大决策、规章制度、专卖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采购管理、烟草控制等领域的法律风险。

在此大背景下,烟草全系统陆续开展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工作,烟草专卖局/公司层面基本上是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牵头,选择部分地市专卖局/公司作为试点,并进一步推广,这种方式保证了各省级单位法律风险防控一体化、标准化,而工业公司层面也基本上陆续开展了防控体系建设,并且在体系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视信息化建设。

烟草行业法律风险防控面临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烟草企业每年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大量税利,但由于烟草行业属于国家所有,从生产、批发、进出口到运输都掌握在国家手中,一般社会主体无法进入,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发挥烟草产业的积极因素,限制其不利的方面,但也会给人垄断、封闭的印象,这些因素与其他相关因素相结合,再加上个别媒体的不实炒作,使得烟草行业极易引发社会和公众的负面评价。

同时,虽然国家烟草局长期强调要坚持“三个依法”,即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但从基层实践来看,由于长期封闭化的内循环管理导致行业内部规则体系缺乏市场化的“洗礼”,目前烟草行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更有甚者连最基本的风险防范措施也没有。总体来看,当前法律风险的防范的主要问题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决策缺乏法律因素考量。由于烟草行业长期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不足,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法律工作人员无法切实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难以从根本上有效防范风险。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稽查队在查处卷烟案件时经常会出现违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情形:未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未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对非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路查时未与公安部门配合等等,这些风险问题会产生纠纷。

其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目前,大多数基层烟草单位成立了法律部门,,但往往身兼数职,无法对企业潜在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或者法律风险进行细致分析与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和机制也并不健全和完善。

最后,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力较差。目前各烟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但制度的制定往往未体现足够的风险防控意识,在实际执行中常常出现“变通”和“打折扣”,也缺乏必要的企业制度合规底线和奖惩考核措施,导致法律风险防控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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