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增强农场应诉法律意识,规避诉讼风险法律

2008/7/21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法制思想的日益普及,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农场的诉讼日益频繁,而目前大部分农场尚不能完全适应各种诉讼制度,尤其是对于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够重视,往往使本应得到法律支持的行为,变为由农场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农场应诉体制的不完善,使农场在诉讼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增强农场的法律意识,规避诉讼风险是农场应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 而加强农场的应诉法律意识,对于农场所涉及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重大影响。
  首先,各农场应当成立专门接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
  目前大部分农场接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部门为本农场司法科、农场办公室及其他部门,可这些部门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往往是接收后即搁置,无专人保管,不与主管领导汇报案情,造成农场对被起诉的事不知道;知道后又不知去哪个部门寻找涉案文书,不知应该收集和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等诸多法律问题。
而成立了专门接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部门,上述情况即可避免,在农场办公室成立诉讼文书接收处,专门接收受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与农场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告知因何事被谁起诉,再由农场领导联系被诉具体部门,以便更好地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其次,应保证在指定期限内收集,提供涉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改变了多年形式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原则。一般情况是在农场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庭提供证据。如在该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证据,而农场对此原则尚不能正确认识,还存在一种“这事有理,不用管他”的思想,例如:在一起某省化肥厂诉某农场拖欠部分化肥款一案中,农场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后,认为化肥厂的起诉是无理的,因为化肥厂提供的化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对方曾于自己就此事达成协议,对部分化肥款化肥厂已放弃。当农场以为此案必胜的时候,却忽视了阅读那一张举证通知书,没能在三十日内提交那份双方达成的协议。开庭的时候但农场拿出那份协议,被不予质证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是影响诉讼结果的重要环节,应当引起农场的高度重视。
  最后,成立由专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组出庭应诉。
  目前大部分农场对需要出庭的诉讼往往采取两种作法,一是干脆不出庭置之不理,法院愿怎么判怎么判,其结果是不出庭的行为被法院认为默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使原告部分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二是由涉案部门和农场司法科出庭参与诉讼,由于涉案具体部门不了解法律规定,农场司法科的一些工作人员不精通法律规定,而使农场的利益不能得到完全的维护。
  而由专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组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农场的合法权益。 首先,律师能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顾问组在农场的宏观管理上可提供高质的法律指导,完善农场管理体制。 其次,律师是掌握诉讼技巧的专业代理人,可以作为农场涉讼案件中最佳的顾问人员及出庭代理人员,其业务素质及经验远非一般非律师人员可比。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场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的规定,充分维护农场的合法权益。以上只是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的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文章作者:徐云龙

来源: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