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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对策

2008/12/24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及其保护显得极其脆弱,特别是植物新品种和生物技术成果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我国涉农企业业要在激烈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中生存发展,必须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必须迅速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赢得更多的主动。  
      关键词:涉农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对策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培育出40多种优良作物和5000多个新品种和新组合,使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全国范围更换5~6次,每次更换一般都增产10%以上[1]。在一系列增产要素中,新品种发挥了30%~35%的作用并使新品种的品质和抗逆性大为改观,对解决我国近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以及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受农业生产自身特点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广大涉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特别是植物新品种和生物技术成果保护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剧, 涉农企业要在激烈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中生存发展,必须加强产权意识及其保护。  
      一.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专利技术的保护、农业产品商标权保护、地理标志权保护、商业秘密权保护等,这已被理论界所认同[2]。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重要保护对象之一。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对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新方法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就可以通过申请程序获得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涉农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有关育种方法、生产工艺、高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肥料、药剂、农机具以及栽培技术、养殖技术、农业节水技术、酿酒技术等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中,微生物专用菌种的保护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可以申请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权利,商标是产品在流通领域中的标志,是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标记。涉农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地理标记是指一种商品在一个地区或地点所生产的原产产品的标记,而该产品的某种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在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表现为在特定地域出产、制造的具有特定品质(包括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产品,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记主要涉及农产品,每一个原产地保护产品都沉淀着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的文化。商业秘密是对专利保护的重要补充,对于不愿意申请专利(不愿意公开)、不影响专利充分公开的核心技术以及其他不符合专利保护而又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发明等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上述几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是相辅相成的,涉农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我国幅员辽阔、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方特色浓郁的特点,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多种方式立体地对自己的产品、经营活动进行保护。  
   
      二.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  
     涉农企业是农业科学与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也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据研究,涉农企业的农业科技成果及农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较为严重的,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知识产权通过学术交流、体外转让等渠道流失。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律来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及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但同世贸组织所确立的管理体制框架、农业产业运作的国际经济环境变动等要求相比,我国涉农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严峻挑战。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一)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重视。历年来,我国涉农企业科技将重点放在科研开发、技术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上, 忽略了长期存在的自有资源的挖掘、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包括基因资源、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等。我国涉农企业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国内有7500多家农作物种子企业,而近四年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3]。  
    (二)申请涉农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成不合理  
     涉农企业申请的农业保护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4]。我国幅员辽阔,地理和气候多样,再加上某些地方上千年的传统耕作、制作工艺,可以享有原产地保护的涉农产品也是十分丰富的,但涉农企业对地理标志权保护极少。  
     (三)申请涉农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面不足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涉农企业保护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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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涉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作为参与国内外竞争的有力武器,越来越成为广大涉农企业必须关心的问题。涉农企业的任务是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充分有效运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一)运用专利法有效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涉农企业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自身的研究成果进行必要的审查,及时申请专利。可申请专利的农业科技成果主要有:农机具和渔具的发明与改进,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肥料和饲料新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加工技术,可申请发明专利;新的微生物菌种及产品可申请发明专利;动植物育种的新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对现有发明创造成果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涉农企业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重成果、轻专利”的做法,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要先申请专利保护,然后再发表论文和进行成果鉴定,以免丧失新颖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育种成果。  
     我国是具有生物多样性优势的国家,基因资源都十分丰富。基因资源既包括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转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也包括我国独有的自然基因和特有生物品种。尤为重要的是基因资源的丧失是不可逆转的,因此,涉农企业一方面要保护研究开发的,另一方面要保护现有资源,防止廉价和无偿的资源付出。对具备授权条件的基因资源, 动植物新品种及时申请保护 。  
     (三)利用商标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农业科研成果以产品形式投放市场的,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注册商标相当于给农业科研成果上了双保险。农业品种有了注册商标,并同时申请了包装外观设计的专利,可有效防止假冒种子上市。 无形的农产品商标资产最容易被忽视。保护农产品商标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信誉价值和无形资产。只有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农产品,才能在世界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注册农产品商标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企业一旦有了产品标识一定要及时进行申请注册;二是注册防御商标,构筑一道强有力的防假冒商标保护网;三是对其商标价值及时进行评估,将无形资产有形化。  
     (四)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科研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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