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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投资的法律风险控制

2008/9/27 字体: 来源: 作者:

    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市场受看不见的无形之手即市场规律的影响,市场风险不可能完全预测与控制,而法律风险则是完全可以预测和控制的。如果存在法律风险,拟或完全是一个骗局,投资的回报率再高,除了起到引人上当的诱因作用外,还有什么意义呢?

    一个时期以来,庄园投资在海南正以迅猛之势红红火火地展开,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人在投资前认真审视如下法律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一、招商主体是否合法

    首先,应搞清谁在招商?投资人将和谁签订经济合同?在以往的招商活动中,真正的招商者、广告上的招商者、新闻发布会上的招商者等等往往不一致,有些不法招商者也有意识地混淆主体,试图混水摸鱼。一些盲目的投资人甚至在没搞清谁是真正的招商者的情况下就签约、付款。结果是不但不能达到目的,反而会引发经济纠纷。在这方面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几块牌子,一班人马”的公司。这些公司在名称、法人代表、住所、主管单位等一些工商登记事项中往往相同或大致相同,使投资者误认为是“一家人”,而这些公司在法律上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则是完全独立的。这些公司正是利用了形同质不同的特点,用其中的没有任何经济实力的“空壳”公司去签约、收款以及承担民事责任,而把“收”到的款却挪用于与其关联的其他公司。当发生了经济纠纷甚至诉至法院时,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签约、收款的“空壳”公司出来做“挡箭牌”,而真正“收”到钱的公司却逍遥法外。即使诉诸法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往往也很难得到保护。大凡如此运作的公司,在行为之初就已设好子圈套,带有明显的民事欺诈甚至刑事诈骗色彩,投资人尤其要引起警惕。

    其次,在搞清了招商的主体之后,当务之急便是搞清其是否具有招商的资格。

    1、审查是否独立的企业法人。搞清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对将来承担民事责任有直接影响。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都可以签订经济合同,但不同的合同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在此,投资者尤其应注意那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却以企业法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者,此种情况下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可能得到保护。

    2、审查其资信状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注册资本是多少?与其投资规模是否相适应?注册资金很少,投资规模却很大,是不答合法律规定的。(2)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有无虚假注册资本的情况?(3)有无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大小?是租用的还是购买的?(4)是否购置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是否有其他重大投资?(5)是否发生重大诉讼?

    3、审查其是否参加了年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将被吊销企业法人资格。审查的方法是,到招商单位实际考察,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该企业档案。视需要,也可对招商单位有密切联系的合作伙伴进行信誉调查。

    最后,严把付款关。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委托付款,但又没有办理委托付款的书面委托手续,导致纠纷和损失。因此,在付款时一定与合同约定收款人一致,如不一致,无论两者在名称上多么相似还是在实际中有多么紧密的联系,必须由合同约定收款人向付款人出具书面委托付款手续。否则,有权拒付。在付款时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大额款项必须转帐支付,不得现金支付。收款人收到款后,应开具符合财务规定的税务发票。

    二、招商项目是否合法

    首先,应搞清招商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立项、批准?被批准的招商单位与实际招商单位是否一致?应审查批准单位的批文原件,对只提供复印件、无权批准单位的批准以及拒绝提供批准文件的或被批准单位与实际招商单位不一致的,应慎重投资。

    其次,在确信招商项目的合法性之后,审查招商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合法性。

    在海南经济特区,进入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有两种: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这两种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等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投资者在审查土地使用手续的合法性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招商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的类型?

    2、是否办理了出让、转让、出租等法律手续?招商者是否合法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出租权?

    3、是否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承包费等相关税费?

    4、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如有改变,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5、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的七种不得转让、出租的情况?

    6、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是否具备《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7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7、正在招商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抵押贷款?如已被抵押,则应谨慎投资。

    三、招商合同是否合法、完备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款。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酬金;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这五个条款是经济合同最基本的条款,任何经济合同都必须具备。但具备了这五个条款并不等于经济合同就完备了,经济合同的内容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做出具体、详细的统一规定。因此,经济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济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意即只要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写进合同,都受法律保护。合同对第三者没有任何约束力,但对订立双方来讲就是订立者的法律,一经签订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将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整、准确地写进经济合同是非常必要的。在现有的投资合同及其附件中的,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问题。

    1、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出让、出租年限分别为50年、5年。目前,用于庄园投资的集体所有土地,大部分都是承包性质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高年限为5年,但有些招商的庄园向投资者承诺50年,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16条、74条规定,承包经营集体所有土地,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房,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在有些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招商的庄园,却向投资者承诺“建房权”或“生活设施建设用地”,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

    (二)庄园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问题。

    在大部分庄园招商单位散发的宣传材料、广告中,都设置了庄园的组织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尽管五花八门,但大致可归纳为两类:1、隶属于招商公司下属的一个部门(如庄园管理处之类)。2、独立的庄园。但无论何种组织管理形式,又都毫不例外地设置了监事会。这里边的问题是:(1)要否成立庄园公司即赋予庄园以独立法人地位?如果是的话,是否已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2)如果赋予庄园以独立法人地位,那么投资者就变成了庄园的股东,对庄园投资的盈与亏要独立承担责任。原与投资人签订招商合同的招商公司是否还要对投资者的权益承担责任?(3)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因此,庄园如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者不是庄园的股东,投资者无法进入监事会,当然也就无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三)关于投资优惠问题:

    有些庄园为吸引投资者,大都提出了“投资额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的优惠条件。对于这一问题,投资者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1、是否可行?意即招商者届时是否有能力回购?

    2、法律上是否成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里有“保底条款”与“假联营真借贷”的规定。前者是指无论合作者的盈与亏,都必须按事先固定回报返还。后者是指,合作一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的利润。这两者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再优惠的条件,如果不具有操作性抑或根本做不到,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只能流于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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