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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2008/7/11 字体: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为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提供决策依据。本文就煤炭企业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及其预防措施,谈点个人意见。

     一、企业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是合同管理风险。一些经营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由于合同内容、条款残缺不全,责任追究无法律依据,这样就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往往授人以柄,难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反而增加了合同风险系数,一旦发生经济纠纷,被当事人恶意利用,形成诉讼,就会给国有资产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是销售管理风险。在煤炭销售中,一些经营管理人员由于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市场考察,盲目销售,特别是煤炭滞销的时候,急功近利,致使大量的煤款无法回笼,形成大量的呆坏帐,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在煤款催收上,习惯于上门讨债,而债务人东躲西藏,隐匿财产,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讨债成本;甚至有的用户长期赖帐不还,使煤款拖欠长期得不到解决,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是企业担保风险。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如果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是对外投资风险。因企业法律风险形态选择不当,如合伙、独资需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企业设立文件、权益分配风险。如有的合资企业在经济运行困难的时候,抽逃资金,其债务由另一出资人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五是法律顾问制度尚未认真落实。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但没有全过程介入合同审查、投资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大经营活动,造成企业重大决策缺少法律审查环节。有的单位缺少专职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兼职较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处理疑难纠纷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没有起到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

      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要建立制度化的法律控制体系,弥补企业业务流程的缺陷。科学的企业业务流程的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设计合理,正确实施,管理人员合格。企业在业务流程的设计上,应当有制度化的法律控制环节,包括:企业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企业制度的合法性评估、企业合同的审核与控制、法律纠纷的非讼与诉讼处理、企业损失的减少或追回等等。因此,要对企业业务管理流程进行科学、有效的设计与调整,把法律控制系统作为内部业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从制度上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要建立合同审查和管理制度,保证合同的充分履行。市场经济就本质而言,就是法制经济和契约经济,合同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企业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建立由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形成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的合同管理网络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要制订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审查机制,实行合同签约人负责制和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度,促进依法审慎签约。合同权利义务要明晰,违约责任条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合同成功率。合同负责单位、合同承办人要对合同的前期调查、谈判、签约、履行、验收、结算等全过程负责。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额大、复杂疑难的重大合同实行计划履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目前有的企业建立了合同审查委员会,设立了专职合同管理人员,不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维护合同权益,追究违约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要强化煤炭销售管理,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依法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法律顾问要破除固有的法律观念,敢于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学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追究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对于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企业要重视违约责任追究成本核算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实现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
四要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担保风险。合同担保制度对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经济担保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的内容、程序要符合规范,真正用好合同担保制度,降低合同风险。具体而言,企业要求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审查对方的担保资格以及用来担保的财产权利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条款,一旦交易对方违约,可依法追究担保责任,实现担保合同权利。企业如果是做担保人或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要依法审慎承保,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减小合同担保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权利,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追诉权、诉讼权等,维护己方利益,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某企业与某私人企业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在履约届至之前,该私人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明显无付款能力,此时私人企业却要求企业按时发货;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对方拒绝的话,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五要强化企业投资行为的规范化运作。企业投资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诸如决策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这些风险需要法律顾问去一一化解,对投资对象进行全方位法律评估,对投资事务的流程设计、谈判策略、提供合同文本,对投资事务的法律问题全过程控制,处理投资事务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目标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指标、人力资源、行业地位、市场前景等都需要认真核实。任何对投资法律风险的忽视,都可能给企业带来惨重的代价。
在与外商合资时更应防范投资风险。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更应注意遵循国际公约、外国法律、国际惯例和国际商务习惯。因此,企业的涉外经营行为(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贸易,投资等),法律顾问要指导企业依据国际公约、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等,形成条款齐备、内容缜密的合同文件,通过民事权利、义务的明确来约束合同各方,以减少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还应当注意,如果企业的涉外经营行为在履约中发生了变化,应当事先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从人才储备、国际商务培训、涉外商务程序的制订、涉外法律的支持等方面,降低涉外经营的法律风险。
六要健全招投标机制,减少项目成本。企业进行大型设备定货、重要工程施工等合同项目,标的额巨大,内容比较复杂,除了常规的合同审查程序外,要健全并实施招投标机制,强化招投标合同项目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法律顾问机构要全程参与招标合同项目的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审批、履约质量把好法律审查关。对重大投资或招标合同项目,要邀请相关经济和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合同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在当前买方市场条件下,通过投标者的相互竞争,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又有利于降低成本,减小合同风险。
七要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强化法律服务职能。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建设,强化其工作职能,努力构筑企业法律顾问的立体化工作网络,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应当担负起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做到依法经营,科学决策,积极维护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努力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要完善法律顾问工作程序,在认真研究法律风险发生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本行业特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预警报告制度,加快企业风险防范的机制和体系建设,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要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素质。鉴于一些企业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是关键一环。当前亟须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供销、财务、审计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担保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专业培训,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参与竞争,保障合同安全,减少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总之,为有效预防、减少各种法律和经营风险,企业迫切需要加强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完善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程序,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预防、减少企业法律和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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