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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族春:矿业管理制度

2010/7/14 字体: 来源: 作者:

      期待系统化

  矿业领域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与风险,政策缺失只是一方面,现有政策的完善执行显得更为重要

  矿业,一个充满诱惑和陷阱的领域。

  随着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等相关矿业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国内外矿业市场不断成熟与发展,中国矿权交易行为日益频繁。加之金融危机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大量民间资本开始涌向地产、矿业等领域。未来中国的矿业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将逐渐浮现。

  然而近年来,矿业权交易的混乱、违规开采、安全事故频发等负面消息也不时见诸报端。采矿行业投资虽利润丰厚,但风险也较大,例如政策的不确定性,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其中隐藏的地方保护主义、官商勾结甚至涉黑涉恶等危机与陷阱,也是投资者必须警惕的问题。

  ● 矿业监管难题

  2010年6月,有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之称的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被曝光,这位科级局长因违规涉入煤矿开采而富甲一方,其案发后被调查出来的资产高达数亿元。

  郝鹏俊仅是煤矿领域违规造作的一个缩影。长期以来,矿业监管无序、违规频发的事件对公众来说早已不陌生。矿业,既是个可以令人一夜暴富的产业,又是个可以让人一落千丈的产业。

  数年之前,在中国很多富矿地区,中小煤矿数量众多,黑煤矿也屡见不鲜,在国家资源无度流失的同时,“矿难高发”也成为很多地方的“特色”。

  “违规作业、违法开采的现象是存在的。”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环境资源部首席律师吴族春表示,在矿业领域中,违规作业、违法开采在全世界都存在,包括矿业相当规范的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无非是程度不同而已。

  吴族春表示,我国矿业监管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与我国矿业发展所处的阶段是密切相关的,应当加强矿业制度建设和矿业管理人才的培养。

  在个别地区,矿权交易及矿业经营背后,往往隐藏着“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的身影。权力寻租、行贿受贿等行为时有发生。甚至于许多官员在一些煤矿、铁矿充当“隐名股东”,利用自己的权限,充当矿业违规行为的保护伞,国家的相关政策显得形同虚设,矿业监管往往流于形式。

  立法的不完善也是矿业监管难行的原因之一,尽管我国对于矿业生产及矿权转让有一些法规及政策,但是仍缺乏完善、成体系的法律构架,这种局面也使得针对矿业的监管措施及力度难以提升。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矿业监管法,有关矿业管理方面的规定,散见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中。”吴族春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针对矿业监管难的现状,相关政策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在条件成熟时应该提升到立法层面。

  ● 矿权交易待规范

  随着国内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本的迅速发展,以及一些富矿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开始涉足矿业领域,这种投资大、收益高的投资项目很适合一些民营投资家的胃口。

  早在2005年,就曾出现过以浙商大规模进入山西煤矿领域为代表的“民资涉矿潮”。但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急功近利的投资者未能准确评估一些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也被相对放大。

  在吴族春律师看来,矿业虽说是古老的行业,但矿业权在我国可以有条件流转的时间还很短,仅八九年的时间,市场还远未成熟。所以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仍处在启蒙阶段,还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从管理层面看,管理层缺乏经验和懂矿业的专业管理人才。矿业市场专业性强,不管是交易主体还是交易的管理者均需有一个成熟、规范的过程;

  从制度建设方面看,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矿业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矿业权的权属、矿业权的流转等的相关规定不系统,不完善。

  从矿业企业而言,大量的矿企是近年成立,企业负责人对矿业本身及矿业法律制度不熟悉,缺乏一批成熟的矿业企业家。

  从矿业市场而言,缺乏权威的、具公信力的矿业中介机构。如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技术服务机构、矿业信息服务机构及矿业投融资机构、矿业法律服务机构等。

  针对矿业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吴族春律师认为,矿权交易尤其是二级市场的交易是一项民事行为,政府应当进行引导而不是直接干预,监管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而推动和促进矿业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除政策的缺失以外,现有政策如何完善执行显得更为重要。

  其实在很多地区,已经有专门的矿权交易中心运作,但是不是每笔交易都能公开、透明却很难说。在很多情况下,政策的制定并不是首要的问题,如何执行才是真正的难点。矿业生产和经营以及矿权的转让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及相关利益,参与者若违规操作便可能获得额外的巨额利益,在利益驱使下,监管举措往往显得软弱无力。

  ● 民企涉矿需谨慎

  相关资料显示,在每100个矿业投资个案中,能够获得相应回报的不到8个。8%的成功率意味着矿业投资虽然有利可图,但“送死”的可能性更大。

  进入矿业领域的民营资本,无非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希望以高投资、高回报的方式获得收益,此类投资通常是在看好矿业行情的时候进入,待行情看涨后及卖出获利;另一类是以矿业生产和经营为主业的民营企业,此类资本往往看好民营资本在矿业领域的发展前景,从而在产业内布局,希望在未来发展中优先占领资源,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一定的能源资本。

  实际上,矿业投资属于周期长、高风险的领域,缺乏专业的产业经验及大量的资金,都不会轻易获益。有些矿业项目的选择和运作直到开始盈利,甚至可能长达10年以上,并非一般投资人可以接受的周期。

  此外,矿产品市场具有波动性较高的特点,有时短短数月内价格可能差距数倍,市场需求也伴随着各地基础设施、金融等产业的影响,相对较易受到冲击。

  此外,政策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风险程度。在我国,矿业资源属于国有,虽然已有矿业资源有偿使用政策,但政策的不断变更及完善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比如前不久进行的山西省煤炭资源结构调整,就曾引发部分民间投资者的不满。

  “投资矿业仅有资金是不够的,还需要专业人才、管理经验等等。”吴族春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针对矿业的投资存在相当的风险,民营资本涉矿之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所以扎实的“基本功”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还要充分注意矿业投资中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地质资料真实性的风险。”作为专业的矿业投资领域律师,吴族春律师对投资矿业的民营企业郑重提出上述建议。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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