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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经营风险防范法律“防火墙”

2011/3/29 字体: 来源: 作者:

    “如果一个既有居民客户也有非居民客户的小区欠费,在采取停电措施时,可否有选择性地停电?”“欠费停电是供电公司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全停或有选择性的停电都是可以的。”这是10月20日,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体系建设”研讨会上的一幕,问答双方分别是朝阳供电公司一线电费回收人员和北京亿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当天,来自北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员工纷纷就电费回收时遇到的疑难问题向律师提问,并得到了解答。

  作为北京公司建设“电费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体系”的手段之一,类似的研讨会已召开过多次。如今,一套有效防范电费法律风险,切实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的体系规范即将出炉。

  电费回收 风险四伏

  2009年1月,海淀区某小区发生了电费纠纷。该小区是某企业的家属院,居民是卡表用电户,没有拖欠电费的情况。但小区冬季采暖使用的是电锅炉,供暖电费没有收齐。当海淀供电公司向小区所属单位收取这部分电费时,该单位以经营困难以及小区中很多居民都是外来租户为由拒绝交纳。最终,海淀供电公司只得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这部分欠费。

  “电费问题表面上看非常简单,你用电,我收钱。但实际上,这里面的情况很复杂,把握不好,供电企业就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北京公司政策研究及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赵海峰说。

  对其中的复杂之处,赵主任这样解释,主要在于各方责任不清。“有的开发商把房卖掉后,并没有解决好小区的永久用电问题,就认为这房子跟他没关系了,电费应该找物业公司要;而物业公司说,你们的供用电合同是跟开发商签的,所以电费应该去跟开发商要。再有,现在物业公司也经常换,责任交接不清,这都有可能引起电费纠纷。”

  目前,北京还存在部分合表用电客户和高压自管客户,分表客户先向总表客户交费,总表客户再向供电企业交费,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电费纠纷。“还有一部分是公共设施的电费,比如电梯、路灯啊,很多小区把这些含在物业费里边,一旦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矛盾,就会影响到我们的电费回收。”

  积极防范 走出被动

  最近,家住朝阳区的魏女士发现,供电企业发给他们家的电费催交通知单跟以前有些不同。“你看,这里以前写的是要在抄表日后15天内交纳电费,现在写的是务必于10月5日前交纳。单子的格式也有了些变化。”其实,细心的魏女士并不知道,这小小的变化,正是北京公司防范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一系列举措的缩影。

  “一些规章制度、文件的缺失和不规范,会使我们在面对电费回收法律问题时,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赵海峰如是说。他介绍说,电费回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比如,客户拖欠电费本金,供电企业采取停电措施时,停电时间能否通过供用电合同约定?客户拖欠电费违约金或拖欠预付电费时,能否实施停电?诸如此类,有太多问题需要明确。

  2009年,北京公司营销部与财务部、政法部联手,开始了构建电费回收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体系的步伐。对内,开展广泛调研,深入基层单位,了解一线人员经常遇到的电费回收法律问题;对外,与法院、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探讨各种法律难题。北京公司每周或每隔一周都会召开一次研讨例会,经过一年多的磨合,一套完整规范的制度体系逐渐成形。

  2009年到2010年,北京公司相继制定、颁布了电费回收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电费违约金收取管理办法、欠费客户停限电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编制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方式及电费担保管理办法,拟定了与电费回收相关的各种协议、条款。“这些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电费回收相关工作的细节和流程,其中的条款都是与律师共同商定的,都具有法律依据。一旦出现法律纠纷,这些办法将为我们提供重要的法律保证。”

  与此同时,北京公司还统一规范了面向客户的各种通知书和表单,如电费催交通知书、欠费客户还款协议、欠费客户停限电通知书等。“这些其实都是法律上的重要证据,而以前各公司的写法和措辞都不一样,这就存在风险。统一格式,可以使我们在法律上处于主动地位。”北京公司电费管理中心处长潘玲娇这样说。

  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在电费回收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北京公司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务实。用赵海峰的话就是,“我们要把它做成一个能实实在在解决问题,能指导基层日常工作的东西,绝不能流于形式。”

  潘玲娇介绍说,北京公司制定的这一套规范确实将一些法律上的“模糊地带”明确了下来。“像停电时间,以前有的法规规定是在最迟交费日后的7天,有的法规规定是30天,我们在停限电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是30天。再比如违约金,国家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开始收取,但对这个逾期之日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们就在违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收取时间是抄表日起往后数15天,而且推算出具体日期,几月几号也一定要写到合同里面。”

  在体系建设中,一些新制定的管理办法将很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电费担保管理办法,就是将法律上的质押与银行托管方式结合起来,将客户预存的质押资金交由银行管理,如果客户欠费,供电企业就可以将电费从质押金中扣除。这种方法对于极易产生电费纠纷的临时用电客户、高耗能小企业等客户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此外,对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方式的规范,有利于企业快速回收电费资金,而电费回收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的制定,则鼓励了各单位积极拓展法律渠道,利用以物抵债这种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这些措施都是重在防范,如果真的走到法律诉讼阶段,我们也要全力救济。”以前,北京公司所属各公司都有各自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办案水平参差不齐,现在,该公司将所有案件都交给亿中律师事务所统一处理,还将供用电合同争议管辖地统一定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这将有利于法律案件的统一协调和审理。

  据了解,目前,北京公司电费回收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体系已基本建成,另外,该公司还将编制一本法律风险防范实用指导手册。一线员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翻一翻手册就能找到答案。“如果每个人都能灵活掌握运用这些要点,大家一起努力,我们就能建起一道企业经营风险的法律‘防火墙’,真正实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赵海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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