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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避商铺投资的法律风险

2008/6/30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商用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展,在以租赁经营为主的同时,一些写字楼和商铺也开始售卖产权,大大吸引了一些投资者的注意,老百姓的投资热情高涨。商铺作为不动产以其良好的保值增值作用备受青睐,然而,商铺投资中所蕴含的诸多法律风险可能使得投资者一夜之间血本无回,因此投资者应学会科学地规避投资风险。
  租赁商铺 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张某以每年120万元的租金从吴某处租赁了沿街的门面房一套,用于开设咖啡馆。为了提升档次,吸引客源,张某花费巨资对门面房进行了装修。咖啡馆开张之后,生意非常红火。正当张某满心欢喜之时,一个姓潘的人却找上门来,称自己才是门面房的所有权人,吴某只是门面房的承租人,无权转租房屋。由于张某难以接受增加房租的请求,潘某便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吴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门面房。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无奈与潘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年租金提高到150万元。诉讼以潘某撤诉而终结。焦点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潘某完全有权要求解除与吴某之间的租赁协议,并要求张某返还商铺。要避免类似张某的困境,投资者在寻找意向中的商铺时,就必须注意所有权问题,认真审查商铺所有权证书的记载。如果不是直接从所有权人手中租赁商铺的话,则必须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且这种同意以事先的书面同意为佳。

  否则,就可能使经营活动陷入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商铺经营不佳,房屋所有权人可能对转租行为不予理睬;如果商铺经营状况良好,房屋所有权人就可能因为“眼红”而提出擅自转租的问题,以达到提高租金的目的。

  转让商铺 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范某在自有商铺内经营服装加工业务,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因家中发生变故,范某急于返乡,便将商铺及所有的设备转让给老乡薛某。为图方便,薛某仍然使用范某的营业执照开展业务。在一笔交易当中,薛某收了客户的定金5万元后便没了踪影。客户无奈之下将范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范某赔偿客户5万元。焦点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实际经营人薛某和名义经营人范某对于客户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户有理由相信营业执照的记载是真实的,范某和薛某自行签订的转让协议对客户不具有法律效力。转让商铺不同于单纯的房地产买卖,除了办理商铺的产权过户手续外,转让方还应当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否则,在法律上就存在为他人非法经营活动“埋单”的可能性。

  购买商铺 审查预售许可证明

  2005年7月,胡某偶然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称某国际建材城正在招商,只要支付20万元,就可以在2006年底得到一个商铺。经实地考察,胡某发现国际建材城所在地还只是一片荒地,但致富心切的胡某对这个项目仍然非常感兴趣,匆匆支付了20万元的联建费。2006年底,国际建材城却通知胡某,商铺要到2007年底才能建成。胡某提起诉讼,要求国际建材城返还20万元联建费,并按照同期建成的同类商品房赔偿升值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胡某所签订的联建合同无效,国际建材城返还联建费,并赔偿利息损失1万余元。焦点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实践当中,一些开发商为了“借米下锅”或尽早收回投资,常常以“联建”或者“合营”等名义规避法律规定,在根本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而一些投资者为利益所诱,也放松了对开发商销售资质的审查,以致期待的投资利益无法获得法律保障。因此,无论开发商以何种名义促销,投资者都必须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文章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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