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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打包放款法律风险与防范

2008/7/3 字体: 来源: 作者:

 

 


打包放款是国内商业银行已经普遍开展的一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打包放款的定义为“打包放款是指银行根据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国外银行开立的以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以出口收汇为还款来源,为出口商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所做的短期融资。打包放款具有如有法律特征:1、打包放款是一种融资法律关系。各银行的有关打包放款的界定和操作,均表明打包放款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即银行向申请人提供贷款。2、打包放款与信用证有密切的关联性。银行在办理打包放款业务中,通常都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证正本作抵押。银行决定是否打包放款,要考虑信用证的有关情况,并认真审核信用证以及开证行有关信息。3、打包放款实质是一种信用贷款。打包放款的操作,是用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虽持有出口商交来的信用证,但信用证仅是出口商有把握收到货款的证明,能否真正收回货款,则取决于出口商能否按期履约。因此,仅以信用证为抵押的贷款,实质是一种信用贷款,风险较高。

  银行开展打包放款业务的主要风险有:1、出口商信用风险,包括出口商将打包放款资金挪用,或以虚假贸易骗取银行打包放款;出口商凭信用证副本将单据提交他行寄单索汇,从而逃避还款;出口商不交单或迟交单等,使信用证项下无法收汇、迟收汇或少收汇;出口商备货生产环节发生问题,无法按合同交货;2、开证行风险,主要是开证行资信风险和国家风险;3、操作风险,主要是银行操作人员在出口信用证操作环节失误,导致国外开证行拒付。

        构建防范打包放款业务风险机制时,必须注意:1、严格审查出口商的条件,确保出口商的偿还能力的真实性;2、银行应留存信用证正本,并认真审查信用证,防止信用证瑕疵给银行带来的风险;3对客户所借款项用途进行监督;4、把握客户的贸易背景,防止客户欺诈风险;5、信用证交易的合法性审查;6、最好通过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

作者单位:农行烟台分行莱山区支行     

文章来源:现代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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