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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银行小额农贷业务法律风险

2010/5/24 字体: 来源: 作者:

   推进小额农贷业务,是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载体。小额农贷业务主体一般为农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户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本文就试对小额农贷业务的法律风险做一简要分析,并提示相关防范措施。

  来自借款人(申请人)的风险
  
  首先是一户多贷或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的风险。一般而言,商业银行的小额农贷业务操作规程均规定,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但在实践中,有的农户可能夫妻双方分别申请,或夫妻与成年未婚子女分别申请,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不到位,很有可能造成一户多贷。农户作为一个统一经济体,一户多贷无疑加大了信贷风险。此外,部分农户利用其他农户的贷款资格收集多户贷款,造成风险集中;有的甚至利用其他农户贷款非法集资,用作高风险行业或违法从事高利贷。还应关注农场农户私贷公用的情况,也就是表面上看是分散的农户贷款,实际上是受乡镇企业或农场安排,将几十户的农户贷款资金归集公用,用以解决企业或农场自身的融资障碍。
  第二,借款人(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明、婚姻状况不明的风险。一是借款人(申请人)证件年龄不一致。由于部分农村存在户口申报不规范情况,个别借款人(申请人)户口簿上的年龄和身份证上的年龄不一致,一旦其中有证件显示借款人(申请人)未到法定年龄,则银行实际上向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办业务,导致在法律上对银行造成效力待定的被动情况。二是借款人(申请人)存在精神状况不稳定的特殊情况。由于银行小额农贷的发放带有金额小、主体多的特点,再加之银行信贷人员紧缺,有些地方直接委托集体组织或乡镇干部提供申请人名单,对申请人是否存在精神不稳定状况审查不严,造成法律风险。三是借款人(申请人)婚姻状况不明的风险。银行信贷人员往往仅凭借款人(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或其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来认定其婚姻状况。但户口簿的内容存在信息滞后问题,户口簿上显示未婚或丧偶不能必然代表借款人(申请人)目前的婚姻状况。
  第三,借款人(申请人)签字意识、密码意识、身份证保管意识较弱的风险。一是部分借款人(申请人)不能认识到签字的法律效力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签字存在随意性,如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担保人到场签字执行不严,前后签字不一致,有的甚至随便找人代签。二是部分依靠银行卡申请小额农贷的客户不重视卡密码的保密性,找人代设密码,简单地采用生日、门牌号、电话号码设置密码,在公共场合随意透露密码,严重影响用卡安全。三是部分借款人(申请人)对身份证不能谨慎保管,在亲戚朋友、左邻右舍间随意出借,给部分农户利用他人身份证申请小额农贷造成可乘之机,影响信贷安全。
  第四,借款人(申请人)其他方面的风险。一是个别农户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号码与结婚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或号码不一致,直接影响了对借款主体、卡用户名的界定,也影响了申请书、借款合同等文件签字的效力。二是农户信用评定不准确的风险。部分地区由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户数多、审查人员缺乏,对农户的调查走马观花,流于形式,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随意性和片面性。部分直接由各村代办员或村干部提供农户信息或信用等级,部分农户的信用等级基本由发放贷款的信贷人员闭门造车确定, 致使一些信誉差的农户混入了优秀等级,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获得了小额贷款。

  来自担保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抵押物权证不全的风险。农户小额贷款中借款人可以用以抵押的包括房地产、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但由于村镇土地的特殊性,有些用以抵押的房产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有些房产涉及集体土地或宅基地,有些用以抵押的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只有乡政府批文,而没有权属证书。抵押物权证不全不但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而且可能造成流转困难,最终影响信贷安全。
  抵押权执行困难的风险。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农户可以用大中型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等抵押办理小额农贷。但用以抵押的大中型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往往是农户生产必须,如果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无疑直接影响农户生产活动开展,也将对其生活造成直接的重大影响,从而导致抵押权实际无法实现。
  联保小组提供保证的局限性。作为农户小额贷款担保方式的创新,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确实有利于在抵押、质押不足的情况下小额农贷的合理开展。但有些情况也会影响设置联保小组的初衷,如联保小组成员间亲属关系较多,有些亲属成员之间财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联保小组出现其中一个成员不能还贷,其他成员为了逃避担保责任集体逾期等。

  相关防范措施
  
  加强贷前农户调研,做好准入环节管理。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经办人员应确保全面了解目标农户情况,并对重点农户逐户建立档案。为此,应进村入户了解农户的家庭情况,有效防止一户多贷,了解农户的人品、邻里关系、兴趣爱好,动态把握农户的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还应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组织强化农户签字意识、密码意识、身份证保管意识,通过政策宣传、案例介绍等加强农户的银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养,促使其合理管理贷款资金,保证用卡安全。对于借款人(申请人)的婚姻状况,银行信贷人员不能完全依赖于户口簿、借款人(申请人)的申请书,应该通过邻里调查、村委会、集体组织了解等加以佐证。对于借款人(申请人)证件之间姓名不一致、年龄不一致、证件号码不一致的情况,银行应要求借款人(申请人)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合法的证明,不能简单地在村委会、街道办或乡政府开具证明。此外,还应突出基层政府参与,创新授信机制。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授信评议。
  加强贷款审查,做好贷款过程风险控制。在贷款审查时,应突出“看、查、询、析”原则,细化行业风险因素。看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贷款是否合规、合法;审查贷款行业的市场收益、市场空间、发展趋势等情况;询疑查惑,刨根问底,全面了解贷款情况,审查贷款额度和经营收入是否吻合;分析贷款行业的政策风险和自然风险,分析行业市场风险和行业经营风险。此外,还应构筑“防火墙”,剔除不良客户。严禁对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申请人、对有除过失犯罪外刑事犯罪记录的申请人,或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申请人办理小额农贷;对配偶有上述不良情况的,也应限制办理。最后,还要加强关键环节管理。严格核实领卡人身份,加强对申领人农户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等必要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确保小额农贷发放到农户本人手中,确保由农户本人设置密码并亲笔签名确认,禁止代领卡代签字,防范卡被冒领冒用。
  加强贷后管理,做好借款人和担保人(物)的跟踪检查。通过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抽查交易记录等方式开展贷后跟踪检查。一是重点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联合相关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利用他人农户贷款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的行为。二是查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情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三是查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等。四是查保证人保证能力,抵押物价值有无受损,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五是查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贷款情况,是否正常,有无逾期。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采取减少客户授信额度、不从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 蔡嘹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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