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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额度调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0/11/16 字体: 来源: 作者:

典型案例

  2008年3月,郑某向J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同年12月,基于郑某此前较好的信用记录,J银行主动将郑某的信用卡额度调高至18000元。随后,郑某先后刷卡透支消费16982元,但一直未向银行清偿。2009年5月,因郑某未按约定清偿信用卡透支款项超过3个月,且欠款本息20964.48元已超过其信用额度,J银行立即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暂停郑某使用信用卡。7月,J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20964.48元(其中透支本金16982元,利息和罚息2783.65元,超限费和滞纳金1198.8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郑某辩称,自己在申领信用卡时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仅为10000元,本人也一直认为透支数额不会超过10000元;J银行在调高信用额度时未通知本人,而且自己也很长时间未收到信用卡对账单,这是造成其透支消费金额及利息、费用突破信用额度的主要原因,因而不同意承担相关利息、罚息、超限费和滞纳金,并主张由银行自行承担相应责任。J银行称,郑某的说法并不属实,该行在调整客户信用卡额度时都会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客户,郑某应按照该行《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有关规定承担全额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1)郑某与J银行之间形成的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郑某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期还款,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虽然郑某签署的J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J银行有权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且J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确已将信用额度调高的信息通知到郑某,但这与郑某突破原信用额度和调高后的信用额度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郑某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J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本案是一起因持卡人信用额度调整引发的典型案例,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什么是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持卡人是否可能超额使用信用额度?持卡人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应如何界定银行在信用额度调整中的法律义务及违约责任?银行应如何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持卡人信用额度及其调整

  (一)信用额度及特点

  按照通常理解,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指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人或持卡人)资信状况为其核定的,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可以看出,信用额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信用额度是银行提供给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也就是客户通过其信用卡可以向发卡银行取得的最大融资限额;二是额度取决于客户资信状况,具体包括客户职业、职务、收入状况、资产状况、用卡频率及消费金额、信用记录状况等;三是信用额度可以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客户在按约清偿透支款项后又可全额使用信用额度且不受次数限制。

  (二)信用额度的调整

  由于客户在申请办卡时银行核定的初始信用额度不一定完全符合客户消费和风险控制需要,而且客户办卡后其资信状况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对于银行和客户而言都有必要对初始信用额度进行相应调整。按额度变化趋势,信用额度调整可分为调高和调低两种;按启动主体,可分为客户申请调整和银行主动调整;按调整效力,还可分为临时调额(银行临时为持卡人调整且仅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额度)和永久调额(银行为持卡人调整后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的额度)。

  在上述案例中,J银行正是基于郑某此前较好的信用状况,主动将郑某的信用卡额度永久调高至18000元,这也是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持卡人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的情形

  如前所述,信用额度是客户通过其信用卡可以向发卡银行取得的最大融资限额,而目前信用卡交易大多通过银行计算机交易系统实时控制的电子化交易模式进行(例如POS机刷卡、ATM机自助取款、网上银行交易等),那么持卡人是否有可能突破银行计算机交易系统对额度所作的硬性限制呢?从实践来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脱机交易导致超额

  信用卡交易除常见的电子化模式外,目前还存在一些手工压卡交易模式(也称“脱机模式”),即持卡人到没有安装POS机的特约单位消费时,特约单位以手工方式用压卡机在签购单上拓印信用卡卡面的所有凸印信息、商户信息、交易金额和日期等并由持卡人签字确认,然后再将签购单提交收单银行或发卡银行办理进账收款手续,银行则在持卡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由于这种模式下特约商户与银行计算机交易系统未建立实时连接,从交易发生到交易信息传递至发卡银行间存在时间差,因而银行无法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实现对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实时自动控制,就可能出现客户消费总额超过信用额度的情况。

  (二)因境外交易导致超额

  持卡人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消费和取现时,除通过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POS机进行的交易可以实时传递至发卡银行计算机交易系统外,相关数据信息需通过相关银行卡国际组织及境外收单银行进行传输。由于跨境和跨行交易数据传递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发卡银行也不能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实现对持卡人全部境外交易的实时自动控制,从而可能出现客户境外消费及取现总额超过信用额度的情况。

  (三)因限额扩大导致超额

  实践中,部分银行在持卡人用完信用额度时,还允许其在超过限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超额刷卡消费。例如,发卡行在交易系统中把持卡人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设定为信用额度的110%(有的银行甚至设定为130%),只有消费者把多出的这部分额度用尽后,POS机上才会出现“额度不足”的提示。如果持卡人不了解银行的这种交易限额机制,过于依赖银行计算机交易系统对自己透支额度进行控制,就容易出现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况。

  (四)因额度误解导致超额

  如果持卡人资信下降,银行将有权主动将持卡人的信用额度降低,而持卡人如未及时掌握自己额度调低的情况且仍按原来较高的额度进行透支消费,就可能出现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况。此外,持卡人向银行申请调高信用额度时,如果在银行审批同意之前就按其申请的高额度进行透支消费,也将出现超额。

  (五)因利息费用导致超限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对持卡人信用额度的限制并非仅限于本金,而且还包括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例如,持卡人信用额度为1万元,透支消费本金9500元后,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不仅需要支付利息,还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由于利息和滞纳金均以透支方式反映在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上,因而与透支本金相加后很可能超过其信用额度。

  持卡人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信用卡的使用主体,正常情况下持卡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自己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及交易状况;如果出现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的情况,应当推定持卡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刻意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或者重大过失(对具体额度存在误解或对交易总额计算失误),并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发生的其他透支交易,可以享受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免息待遇的时间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二)按规定比例支付超限费

  超限费,是指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其信用额度时,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须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不难看出,超限费的收取标准是很高的,但需要说明的是,持卡人超信用额度部分的用卡行为,意味着其在授信之外主动向银行索取了风险更高的融资,因而这一高收费标准实际上契合了银行所承担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承担恶意透支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具体来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持卡人郑某不仅透支本金(16982元)远远超过了其初始信用额度,而且透支本金加上透支利息、罚息、超限费和滞纳金的总额(20964.48元)也明显突破了银行此前调高的18000元信用额度,同时超过3个月未按约定清偿,因此,其主观上的过错状态非常明显,银行有权按规定向其主张相应违约责任。如果郑某同时还存在上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法定情形之一,银行甚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银行在信用额度调整中的法律责任

虽然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系由发卡银行核定,银行单方面进行主导的特征比较明显,但是在法律地位上,信用额度仍应属于双方合约主要内容,银行在额度调整管理过程中亦需承担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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