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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2011/11/18 字体: 来源: 作者:

    雷兴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内容提要: 金融控股公司的日益扩张是现代公司的发展趋势。金融控股公司在为公司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我国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本文首先论证了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综合经营的可选模式,并在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基础上,从内外风险防范的视角,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若干构想。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推进,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经济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增加了全球金融市场的波动和不确定因素以及风险的传染性,促使监管当局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规范和统一了金融监管的标准。在金融营运中,如何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以提升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日本在1997年,英国在1998年都以立法形式实现了综合经营。
[1]虽然美国也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现代化服务法》,重新实行综合经营,但是在金融经营中,依然遵循自由市场的理念,综合经营实践步伐缓慢。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第三大和第五大投资银行美林公司和贝尔斯登公司分别被美国银行和摩根大通银行收购。随着金融危机的日渐深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08年9月21晚宣布,批准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至今幸存的最后两大投资银行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提出的转为银行控股公司的请求。根据美联储的这个决定,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以后将实行综合经营。这标志着自上世纪30年代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从传统银行业务分离后,又转入到综合经营业务中来了。
      我国虽然在1993年金融工作会上提出金融业分业经营,但2001年加入了WTO组织,面对着变革与创新的国际社会,我国金融业将如何应对?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要求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中进行“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工作。现阶段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萌芽已经出现。如成立于2003年12月16日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对于我们的防范金融风险影响较大。
[2]此外,还有光大金融控股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永明保险,华夏银行、浦发银行等综合经营的步伐也都正在逐步加快。
      面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巨大变革和国内金融改革的迫切需求,我们应当重新思考: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是否还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综合经营中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否是最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对于我国金融业发展又会带来哪些风险?如何构建既符合安全理念又具有效率思维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应对的。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迈向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
      金融业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实际上是风险秩序与效率利益博弈的结果。分业经营不仅可以防止金融资本与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结合形成的金融寡头垄断,还可以防范银行资金流入股市,扰乱金融秩序,进而可以防止金融风险,
[3]甚至可以降低商业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综合经营产生利益冲突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4]而综合经营则可以促进竞争,使得有限制竞争型金融体制恢复效率化,进行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益的活力,可以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有利于资金、信息、人才等资产专用性较低的金融生产要素在更广泛的领域中优化配置,有利于全球金融自由化,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5]
      (一)我国综合经营方式选择之动因
      我国虽然在1993年就明确地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方向,
[6]但实践中,我国金融分业经营面临诸多挑战:
      1.综合经营方式是适应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结果。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存在着按照WTO框架重构金融法制的义务。与此同时,国外金融机构将大量进入我国,我国金融机构也必须参与国际竞争。发展的趋势表明,要参与国际竞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应积极开拓更广泛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国外金融机构能从事全面金融业务,在竞争中将占据有利位置。因此,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式顺应了全球金融创新的发展理念,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
      2.综合经营方式是金融服务现代化的迫切要求。由于电子技术的迅速应用,使得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传统单一的分业经营业务日益萎缩,金融业被迫要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新形势下的综合经营呼之欲出。在世纪之交的近几年,美、日等发达国家纷纷采用综合性法典式金融立法新模式,先变法后改革,加大推动其金融服务现代化的力度和步伐,致使金融政策自由化、金融服务网络化、金融企业巨型化与金融服务贸易全球化均呈加速发展之势。
[7]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实差距,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经营效益方面的差距最为突出,所以,综合经营方式成为我国金融现代化发展的大势所趋。
      3.综合经营方式是金融的内在本质要求。综合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内在需要。金融业的实质就是资金的融通,通过资金的循环周转,使其不断增值。综合经营可以通过相互融合产生优势互补,通过业务交叉而创新获利。因此,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多个业务领域中的灵活调度、组合能够更好地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人为割裂或限制资金的运用模式,不利于金融企业的经营。
[8]
      综合经营模式表面上看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实质上却是增加了一个风险配置功能,
[9]这是一种历史的趋势。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效率利益与风险防范秩序所带来的安全成本输出是天然的博弈关系。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人们发现金融创新可以改变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当诸如电子技术等新型金融工具引发了金融创新的高潮时,人们重新发现了作为市场运行自然结果的综合体制的优越性,即它可以成为更有效率的运作方式。与此同时,它也会带来多元利益冲突、诱发风险传染、导致安全网扩散等风险的产生,进而扰乱稳定的金融秩序。但只要在效率利益与安全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就能够通过低成本的风险防范机制加以克服。虽然我们现在有关的法律、法规里面有关风险秩序安全的条款和有关保证金融体系稳定的条款是比较多的,但是对如何保障金融效率利益的提高,目前还不足。这与我国金融发展的水平有很大的关系。保障效率的最主要手段,就是从制度安排上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非常充足的环境,让它去竞争,在市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所以在效率保护的立法方面,我们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综合经营可以成为金融发展的新动力。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