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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风险医院责无旁贷

2008/7/22 字体: 来源: 作者:

如果问问各大医院的院长,近年来医院面临的最棘手问题是什么,估计他们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医患关系,其中医疗纠纷的增加又堪称让医院高管焦头烂额的头件大事。

   其实对于医疗行业而言,法律风险不仅意味着大笔的赔偿金,更意味着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对自身安全和利益保障的担忧,早就不是一个两个医务人员选择跳槽转行的源动力了。“工作风险之大、责任之重,让我神情疲惫,一上手术台就紧张,下了手术台还是紧张,怕手术出问题,更怕过程有漏洞。”一位外科医生如此感叹。

  2006年5月11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2006年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着三个挑战。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医师协会调查了114家医院,调查报告显示,近三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总金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

   北京市海淀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大幅增长。与此同时,北京其他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面对迅速增加的医疗诉讼,国内的医院管理者们该如何应对?医院在观念、管理、制度上,是否需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如何才能有效地规避医院面临的法律风险?

法律意识:规避医疗诉讼的前提

   在诊疗过程中,医院既要尊重患者的权利,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医务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过去,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多的依赖于行政干预。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仅有行政干预是远远不够的。在现实生活中,医院的每个工作部门、工作环节都可能存在着潜在的医疗风险。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被告。医疗诉讼已成为每一个医院管理者无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从海淀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来看,原告的诉由很多。有的是因为医院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有的是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不了解,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加上医生态度不够好,就促使患者起诉医院;还有些则是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够,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而造成患者起诉。结合多年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在诊疗过程中,医院既要尊重患者的权利,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医务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很多医院就是因为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导致在医疗诉讼中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

   目前,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很大部分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病人权利意识,不知道病人拥有哪些权利,必然会侵犯病人的合法权利。现在,很多医学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培养专门的医疗法学人才,但医疗系本科生却没有医疗法这门课程,这不利于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我国传统的医学教育注重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忽视医疗法律、医学伦理、医疗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可以培养出临床医学专家,但他们的医疗法律知识、医学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知识都是比较缺乏的。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医生眼里只有病,没有人,忽视患者应有的权利,而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时,也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只强调是医学技术问题,来回避责任,这样就容易造成医患矛盾。因此,要成为一个称职的医生,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

   事实上,医学是个高风险的实践性学科,在实际诊疗过程中,医院应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该尽到专家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要对潜在的医疗风险作出评估,然后将评估结果告知患者。很多医院就是因为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导致在医疗诉讼中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一]

   某女怀孕15周时与某保健妇幼院建立了以产前检查、安全分娩为目的的医疗关系。在她怀孕37.3周时,第10次到该医院进行常规检查。上午,专家诊查和超声检查均显示胎动、胎心和脐动脉血流正常,但发现羊水过多。下午,做胎心监护检查时,在医师数次推动下,做了两次合计40分钟,无胎动、基线平直,未出结果。但值班医师只嘱吸氧后回家,明日复查。次日早复诊时,已胎死腹中。该女起诉保健妇幼院,认为该院推委责任,给她带来了相应的财产损失和巨大的精神损失,要求该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院应认真检查并告知产妇症状及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应要求产妇留院观察,而该院未履行该义务。法院认为,该院在医疗活动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患者因此而丧失救治的机会,故该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自身内在原因,以及造成女婴不能存活原因的不确定性和损害的多因一果性,故该院仅承担有限民事责任。
 
证据意识:医疗诉讼的关键

  证据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医疗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院必须对自己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证据对医院来说尤其重要。在诉讼中,如果医院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锚,很有可能导致败诉。

   司法中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医疗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院必须对自己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证据对医院来说尤其重要。在诉讼中,如果医院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很有可能导致败诉。

   不可否认,医院在管理上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手术同意书不签字,病历记录不完整,病历的交接过程不够规范。病历过去是医疗资料,用于医学研究,但现在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在医疗官司中医院不能提供完整的病历,就有可能败诉。所以,医院要有证据意识。

   现在很多医院缺乏证据意识。医院也不了解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法律事实是要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这是有效的事实,虽然有些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不一定有证据能够证明。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要及时分析患者可能掌握哪些证据,哪些证据患者不可能掌握,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哪些证据对自己不利,对案件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力争做到知己知彼。由于医院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发生医疗纠纷后,以至应当获得的证据而没有获得,此时医院提前取证是非常重要的。

   [典型案例二]

   有一个孩子关节骨折后去某医院就诊,由于病人尚未成年,自己坚持要等他父亲到医院后才能决定是否做手术。他的父亲第2天到了医院后决定做手术。如果当天马上做手术,手术成功率就比较高,但第2天做手术,由于血栓内膜损伤,可能会出现血栓形成,造成局部坏死。果然,这个病人因为血栓原因导致下肢的截肢。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孩子第一次进医院就诊肘,医生确实曾要求病人立即做手术,但由于医生的疏忽没有将这个情况记录到病历中去,病人拒绝做手术的情况也没有留下文字的资料来确认这样一个病人不配合治疗的事实。这就使医院丧失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事件发生后,医院判断病人并没有聘请律师,这是一个很好机会。医院就立即请病人来协商解决办法,并准备录音取证。医生描述了当时病人来就诊时建议他应该立即做手术的情形,对方听到了这一事实后并没有表示反对,反而做出了积极的回应。这样医院就把这段录音作为有效的证据提交了医学会。医学会最终认定该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

文章来源:当代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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