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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新型权利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研究

2010/12/27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权利质押作为一种常见担保方式,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被普遍采用。近些年来,商业银行竞相加大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创设了公路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学校和医院收费权等多种新型权利质押,这些创新以其独特的融资方式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成为当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大亮点。然而,许多权利质押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操作欠规范等缺陷,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如何认识它、解剖它,从法律上加以分析研究,对于指导和规范商业银行权利质押担保信贷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新型权利质押,贷款,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权利质押信贷业务概况

  (一)权利质押类型较多。目前各商业银行办理质押的权利主要有:一是证券债权,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质押等;二是股权,主要为股份和股票质押;三是知识产权,主要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是其他权利,主要是普通债权、特许经营权和不动产收益权。办理质押的权利有公路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电源项目收费权,不动产租售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风景区及游乐场所门票收费权,公园收费权,宗教及祭祀场所门票收费权,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收费权,垃圾处理、城市排污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通讯通话收费权,车辆营运权,等等。

  (二)单笔数额较大,风险相对集中。权利质押贷款平均单笔贷款数额高达千万元,远远高于其他贷款的平均数额。另外,各类型权利质押担保业务发展较不平衡。例如,最常见的公路收费权、农电网收益权、电厂上网电费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和水费收费权六种权利质押贷款总额在权利质押担保贷款总额中占比较大。

  (三)“其他权利”质押占比较高,风险较大。商业银行权利质押信贷业务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明确登记部门和登记程序的“其他权利”质押占比高达60%以上。一些权利质押虽然得到了法律、法规的认可,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登记部门和登记程序,依然存在较大风险。目前,这些权利质押贷款的运行还相对比较平稳,但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亟待规范解决。

  二、传统权利质押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虽然相对于新型权利质押而言,传统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相关的部门规章配套比较齐全,法律风险相对较小。但由于《担保法》规定过于原则,且质押权利本身存在权利价值的易变性和权利行使的不确定性,传统权利质押中部分权利质押类型和质押方式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存款单质押

  存款单质押除应审核存单真实性、存单到期日对质权实现的影响、签发银行核押等因素外,还应关注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如:审查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规定,各商业银行均熟知国家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但忽视了它们也不得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其存单质押无效情况等。

  (二)股权质押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担保法》规定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由于《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式样、置备没有规定,也未规定公司股东名册是否置备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分行只能将记载出质的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这种操作方式可能存在我行无股东名册、出质人更改股东名册重复质押、出质人转让股份、出质股份被司法查封等法律风险。

  (2)股份质押的变现问题。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公司股份质押价值和变现能力,基于出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甚至是直接控制关系,出质人风险显现时,公司经营也将恶化,导致出质股份价值减损或无变现价值。

  (三)部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1)商标专用权质押。虽然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进行质押,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并非任何商标专用权都适合质押,因此,商标权质押存在较大风险,在质押合同中应约定质押期间商标权被撤销时的救济措施。

  (2)专利权质押。以专利权进行质押,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质押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中国专利权,即由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外国政府或地区依据其国家或地区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在中国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专利权的有效期。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三是专利权价值的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专利可能会被后续不断涌现的技术水平更高、更具先进性的专利所取代,银行享有的专利权质押价值可能就会大打折扣。四是以专利权出质的,应符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质押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五是注意质权的变化。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因此,质押合同中应约定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补救措施条款。

  三、新型权利质押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新型权利质押突破了现有的质押概念,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司法解释,但这仅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部分新型权利质押的合法性,并没有解决其中的操作性问题,以至于影响了质押的效力。预计在我国融资方式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情况下,作为资金市场的最大融出人,商业银行必将经常性地遭遇新型权利质押。所以从信贷资产安全的角度考虑,应当对新型权利质押相关问题作更多的思考。

   (一)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除了公路收费权的依据是行政法规,电费收益权所依据的是国务院批复(可视为行政法规外),其他类型的新型权利质押均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商业银行自行创设的新型权利质押方式能否被司法部门认可,银行质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

  (二)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难以确定

  新型权利质押出质人多为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而《担保法》原则上是禁止这些单位提供担保。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为担保自身债务,允许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定抵押。但是,如何认定学校、医院以外的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益性,以及其收费权是否属于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我国法律未置明文。因此,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成为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三)质权公示不规范

  一是质权公示方式不明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担保物权的取得必须公示,权利质押要么通过交付权利凭证方式公示,要么通过登记方式进行公示,新型权利质押的权利凭证不明确,自然无法通过交付权利凭证公示。二是质押登记部门不明确,除公路收费权、农村电网电费收益权、学生公寓收益权质押登记部门外,其他新型权利质押登记部门不明确。三是质押登记的程序和形式不规范。出质登记往往是取得了出质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表明“同意以收费权作为贷款质押”“同意以收费权作为还款来源”的批复或承诺,难以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登记,不足以保障我行优先受偿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四是重复质押难以避免。由于权利凭证的缺失和质押登记部门的缺位,极易出现一项权利被人为地按收费期限和收费对象分成多笔反复多次在多家银行质押的现象。

  (四)权利价值难以评估

  新型权利是预期收益,难以进行量化,缺乏科学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并且受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等影响较大。因此,如何科学地界定权利的种类,区分可质押权利的类型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立法、司法和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难题。目前,对商业银行来讲,哪些权利可以质押以及可以出质权利的价值如何评估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收费账户监管难以控制

  收费权质押的账户管理问题比较复杂:(1)有的出质人可能违背约定,将项目的收费存入专用还款账户以外的户头,使得质权银行无法有效监管;(2)有的出质人在多家银行开户,恶意逃避质权银行的监控;(3)企事业单位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大部分的收入均通过财政部门统一调度,根据情况进行资金回拨,专用还款账户如果没有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形同虚设。

  (六)银行质权难以实现。新型权利质押大多是以信贷支持项目的收费权出质,借款人偿还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是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收取的费用,实现质权(第二还款来源)也是收取的费用,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是重叠,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新型权利质押也难以实现。

  四、对权利质押担保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的思考

  (一)区别对待、谨慎操作

  对于公路收费权、农电网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各行可积极拓展业务;对于国家支持办理收费权质押的,如《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提出的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水利开发和环保项目收费权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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