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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2013/4/10 字体: 来源: 作者:

  

上世纪90年代以前,金融机构业务采取混业经营形式,金融机构混乱是导致我国金融泡沫的一大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采取了分业经营制度。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剧变,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暴露了出来,它浪费了金融资源,限制了金融机构的发展,使金融企业竞争力下降,反而加大了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步放松了对混业经营的限制,国际大趋潮下,我国金融机构开始了相互交叉、相互合作的业务融合发展模式,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也是在此阶段应运而生,逐渐发展壮大。

  

    如今已是近30年过去,随着国际国内金融业市场的全面开放,银行业和保险业合作战略的广泛深入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连创佳绩。自2004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以年平均增长42.54%的速度快速发展,2007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五大银行保险市场,银行已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也成为保险公司保费增长的主要来源之一。不可否认,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开展,对于银行业增加中间业务品种,促进银行柜面业务综合化,提高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加盈利空间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保险业提供投资渠道以及拓宽经营渠道、扩大业务规模、增加公司保费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广大客户满足个人多元化储蓄、理财需求提供更多便利。它能够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共享,增强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竞争力。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业务融合渗透、良性互动,对于探索金融领域跨行业合作与监管的新模式, 发展金融业综合化经营新局,实现金融业领域整体做大做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部分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只看重自身的利益,只顾及眼前的利益,而把客户的利益架空。而且银行业与保险业间手续费问题也矛盾重重。越来越多的媒体曝光案例,越来越激烈的“打官司”,无不说明如今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法律秩序混乱,法律风险巨大。因此,探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很有必要。

  

    (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设立

  

    一些基层银行并不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却私自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代理此业务,有些银行并不重视代理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无固定保险代理销售人员,造成了部分网点无具备代理保险业务资格人员销售保险现象。为此,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是要明确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公司的种类也出现新的变化,因此,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划分分类是适当的。由此我们可以认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是要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条件及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代理业务许可证”,第三款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

  

    如今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恶性竞争严重。原因在于银行凭借自身拥有的客户资源,良好的信誉等因素占据银保协作的优势,银行自主选择与给付手续费较高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代理销售保险业务,费率水平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影响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均衡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

  

    1、2006年6月,中国保监会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2、各级保险行业协会或自律机构基本上都陆续组织辖内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约定保险公司支付给银邮机构的代理手续费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额度,并统一进入大账,还明示各险种代理手续费率支付最高上限的具体标准。

  

    (三)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兼业规范

  

    如今大量“打官司”都是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暗自相互恶意串通或者是代理保险人员为了追求自身高业绩,在为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使用一些含糊、模棱两可的字眼,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以及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等关键信息等,损害到客户利益,招致了客户不满,引起了法律纠纷。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强化:

  

    一、加强对代理人员的业务资格考评与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1997年人民银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标志着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成为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人。2006年,《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日常培训。银行应当对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训。只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才能深入掌握客户信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适合自己的保险,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才不会出现偏差以至于误导客户,出现纠纷。同时注意培养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二、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和销售。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文),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25项规范性条款,其中的多项条款旨在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严禁误导销售与不当宣传。以及要求建快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对购买投资性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银行和保险公司要以高度服务客户的态度,要落实合法合理经营制度,因银行原因造成客户利益损失的,要按规定进行补偿或赔偿,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专人负责客户投诉的记录、分析矛盾出处、及时解决给客户满意的答复等,提供诚实信用、高效便捷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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